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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及监管的基本问题
孙丽娟 杨巍
上传时间:2010/3/26
浏览次数: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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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衍生证券 市场监管 风险控制
内容提要: 发展和完善金融衍生证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成长进步并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和要求。随着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交易模式将会发生变化并会引致金融市场格局改变。而针对金融衍生证券市场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是新形势下保障金融安全的客观要求。本文认为:我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监管应当实行以统一监管为主并兼容行业自律的模式,构建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即在相关部门对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以符合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原则对金融衍生证券从宏观和微观角度进行风险监管与控制,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的事前预期控制以保障金融衍生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发展金融衍生证券市场是推进我国金融深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然而,当衍生证券大量产生并规模交易时,它们因其规模巨大、发展迅速和复杂性隐含着内在危险,致使每个人都处于衍生品交易的阴影中。美国次级债引发的金融危机以高度破坏性的事实警醒世人在关注金融衍生证券工具功能性优点的同时,必须防范其隐含的高风险。法学的专业特性决定了法学研究者在思考美国金融危机的问题上必将着眼于制度性问题,而制度建设的职能便在于稳定金融秩序,有效安全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有效构建对金融市场稳定甚至国家整体经济安全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一、发展系统监管基础上的金融衍生证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必然要求与趋势
    金融衍生证券又称衍生工具或金融衍生品,一般可概括为由基础资产派生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关于金融衍生证券的定义问题历来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 ISDA) 对金融衍生证券所做的描述性定义:金融衍生证券“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证券产生的根本性原因是为满足规避金融市场风险的要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世界经济环境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美元对黄金不断贬值,其地位发生动摇,布雷顿森林体系开始发生系统性坍塌,浮动汇率制取代固定汇率制,利率管制等金融政策逐渐被取消。这一系列变化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利率、汇率变动频繁且幅度不断增大。各国股市也随利率、汇率变动而剧烈波动。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投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为规避频繁发生的金融风险,市场对新的金融工具的呼声愈加强烈。为了适应市场需要,大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了衍生品的创造和交易活动。同时,随着新的产业革命大潮的推动,通讯技术迅速发展与普及,大大提高了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为设计和推广复杂的金融衍生证券奠定了技术基础。而新兴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在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失效的情况下也为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出现和发展起到了理论上的推动作用。金融衍生证券的发展脉络以美国市场表现尤为清晰:1972 年5 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立了国际货币市场分部(IMM),首次推出英镑、法国法郎、瑞士法郎、德国马克、日元、加拿大元等外汇期货合约。1975 年10 月推出第一个利率期货合约——国民抵押协会债券(GNMA)期货合约。1982 年2 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股票价格指数首次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1973 年4 月,以股票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F)成立,1982 年10 月1 日,美国长期国债期货期权合约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随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纽约商业交易所都把期权交易引入了期货市场。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同时,互换业务也迅速发展。世界性互换行业协会——国际互换交易者协会的成立,互换二级市场出现,24 小时交易造市商诞生,互换参与者队伍不断扩大,互换市场也获得了快速发展。而随着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金融工程技术也不断推动新的金融衍生证券产品不断的进入市场并以各种姿态展现在市场参与者眼前。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证券产生于市场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经过数十年的市场发展,金融衍生证券的功能与意义愈加系统化与丰富化。具体分析,衍生证券对金融市场的主要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移和规避系统性风险
    金融衍生证券本身就是以市场风险的存在为基础性前提,是为适应市场投资者风险管理的要求而出现的金融创新工具。通过证券衍生品交易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衍生证券实质上是将整个市场内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等集中于远期、互换、期货、期权等交易市场上,通过构建系统性的衍生品模型来将风险集中打包并逐步分割重新分配和转移。以股指期货为例,由于我国股市目前实行的单向交易机制,投资者只能做多,无法做空,即只有在股价上涨时才能赚钱。而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利空信息的系统性风险,股价暴跌几乎没有还手余地,特别是类似由我国08年股市暴跌的这种巨大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则只能接受,无法回避。而如果推出股指期货,则为股票市场增加了做空机制,投资者便可以借助股指期货交易达到对冲和规避系统风险、锁住收益的目的。
(二)价格发现功能、促进合理的市场波动
     金融衍生证券之所以能够进行市场预期并且发现价格,是因为理论上现货与期货市场的价格紧密联系,而且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潜在买家和卖家自由竞价,所以金融衍生证券的交易是建立均衡价格的一种有效方法。而这种市场化的价格发现功能毫无疑问的可以促进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的相对平衡,对于稳定市场秩序和形成合理的市场波动都具有重要意义。再以股指期货为例,其具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可以使投资者在股票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偏离过大时,采取相应套利策略,通过现货与期货的方向做多或做空机制使两个市场的价格趋于均衡,促进股票现货市场价格的回归,缓解股市震荡的幅度和速率,保持市场交易秩序的相对稳定,同时也可以减轻投资者的损失,以提高市场投资的安全性。
(三)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投活跃、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金融衍生证券交易的本质特点之一便在于其杠杆效应,相对于现货交易来说,衍生品交易只需要付出很低的成本投资便可以小博大,以较少的资金控制相对较大的衍生品交易。也就是说金融衍生证券交易由于杠杆效应而存在着巨大的投机获利机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和极大的不确定性,投资者从中抓住套取高额利润的机会的心理可以极大的刺激了交易频率,提高了交易效能。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衍生证券的杠杆效应在促进交投活跃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客观上链条式的成倍放大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综上所述,衍生证券对于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决定了我国必须发展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它是我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必然要求与发展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不论是跨市套利投机者对我国股市的长期打压导致的股市暴跌并延伸到的定价权问题,还是权证市场凸显出来的诸多弊端到投资者结构的培养优化问题,无不与衍生证券品种和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不能仅仅因为美国次级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便视金融衍生证券为洪水猛兽,恰恰相反美国金融危机正是从反面给予了我们警醒和启示,即发展衍生证券市场必须辅之以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必须发展系统监管基础上的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二、发展金融衍生证券产品对市场交易格局与监管模式的要求与挑战
     衍生证券的作用与功能决定了我国发展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必然性。如上所述,金融衍生证券的首要功能在于以套期保值来规避风险,美国通用会计署发布的《证券衍生品:为保护金融体系而必须采取的行为》指出金融衍生证券为最终客户提供了更好地管理与其业务发展相关的金融风险的机会。美国经济学家莫顿·米勒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风险系数较高,因而更加需要衍生交易工具来降低风险。我国资本市场成长到目前阶段,对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需求已愈显迫切,证券市场的发展客观要求有与之匹配的衍生品作为风险规避的工具。股市从6100点跌到1700左右,已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甚至金融市场的发展。虽然这其中因素复杂,但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缺少避险交易品种有很大关系。另外,衍生品价格发现、增加收益的功能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发展衍生品市场是我国金融深化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衍生品是现代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发展金融衍生证券工具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交易品种匮乏的有效路径。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将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吸收更多资本进入市场,活跃市场交易量,增强市场流动性。正如世界金融期货创始人、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C)永久名誉主席利奥·梅拉梅德所指出的,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证明,金融衍生证券品在规避风险、提高资本利用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有效发展是中国前进道路的下一步
     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改变金融市场的现有风貌,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监管。随着将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其他衍生品的出现将引起投资交易模式的变化,投资者广泛使用各种衍生品进行对冲操作以规避风险,对冲交易的序幕将拉开并进入盛行时代。衍生品高杠杆效应带来的盈利空间同时吸引投机者积极参与市场,过度投机将影响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衍生品的本质是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创新,发展衍生品市场需要改变基础市场现状,如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衍生品的产生必须具备充分市场化的基础,因此,大力发展衍生品市场将推动我国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同时加速不同市场间的融通。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发展,将对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规模、效率、功能、安全性和国际化等诸多方面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分水岭。新的市场环境将产生新的运行规则与制度,并对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所以,监管作为有序市场的主要基础将必不可少并无可避免地根据市场状况合理调整。
美国学者Davies指出,如果没有正式、有效的监管体系就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金融服务的质量等问题提供担保,储蓄和投资活动就会受到阻碍。关于一国金融监管体系模式选择,阿尔弗雷德·施泰因赫尔有过这样的论述:“金融体系主要由政治因素所决定,例如国家和市场的角色,这又转变为监管框架以及经济因素——比如由经济发展的水平——所决定。这表明不存在对所有国家都适用的“最优的”金融市场监管框架。具体选择会受到不同的历史演变、市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隐含的政府与公共部门的经济角色的限制;受到合同法与争议解决的法律传统的限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市场规模的限制。”因此,我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虽然需要参考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经验,但主要仍应当立足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实状况及市场基础来合理确立。
    目前世界各国在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上差别较大,美国对金融衍生证券市场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联合监管体制,政府监管侧重于整个市场的宏观管理,自律监管则侧重于微观管理。政府监管者主要是SEC和CFTC,自律监管者则主要由行业内成立的协会及交易所组成。政府监管者间分工的非常明确,SEC负责管辖证券类期权,CFTC负责管辖豁免证券和股价指数的期货,在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同时交易的单个股股票和某些股票期货由SEC和CTFC共同监管。在监管主体的确定上,除政府监管外,许多经济学家还提出非政府监管的观点,如Panov 和Amossov认为,单纯的政府监管不一定能起到理想的作用,交易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自律性监管组织一般指行业协会和会员制的交易所,它们通常承担着一线监管任务,在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处于不同程度的重要地位。美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中交易所处于主导地位,金融衍生证券产品的创新采取投资银行先行、市场机构监管、政府备案的模式。根据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和金融衍生证券交易试点的实践来看,我国自律性监管组织的监管尚处在功能欠缺或功能不全的状态,交易所处于从属地位,而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更缺少独立性。在其他衍生品较为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一样发挥着独立的重要监管作用,如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快迅发展的韩国,期货业协会对于非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监管。
    日本的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也有着明确的分工。日本政府监管机构直接对交易所进行监管,期货业协会作为期货行业的民间组织发挥着行业自律管理的功能,监管对象主要是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从业人员,同时还有行业振兴的功能。除有一般会员组成的期货业协会,还有专门的期货交易所协会,作为交易所间的自律组织。
    交易所作为场内交易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其在监管体系地位中的作用应当予以强调,尤其在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上市方面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虽然在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发展之初,严格的行政审批有利于谨慎经营,然而,过于看重风险,则会造成产品创新对于市场需要反应不及时。加之行政部门相对远离市场不能及时把握市场需求,容易造成产品开发与市场需求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制约市场创新能力和金融效率,而金融资产的推出和其价格能够迅速、准确地吸收并反映市场新信息,是高效率的衍生市场应当显示的行为特征之一。美国、日本以及欧洲金融衍生证券产品的创新中,交易所等市场组织拥有充分的自主创新的空间。美国2000年生效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确认期货交易所可以在遵循自我认证程序的基础上,不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事先批准就可以上市新品种,制定新的上市规则。日本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试验上市新品种,经过两年运行后证明无社会危害性,再报期货主管大臣批准正式上市。欧洲的期货交易所由于本身就是政府机构,可以无须批准自行开发产品,进行市场化运作。因此,我国金融衍生证券产品的创新监管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使交易所在监管场内交易的发行和上市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新品种的上市由交易所先行准备,主管部门通过审查规则来实现干预。
     应当说,世界各国均未完全解决对证券衍生品的市场监管问题。过去主流观点认为美国模式代表资本市场升级方向的观点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颇为人所质疑。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对于他曾反对的某些类型的金融衍生证券产品的监管限制已使银行在华尔街数百平方英里面临着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债务的状况也公开表示遗憾。目前场内交易的监管相对完善,证券现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基本解决,而以银行间市场为主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证券品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既无信息披露要求,又无上市审核要求。场外交易作为衍生品交易的重要部分,为保障金融安全必须进行有效监管,本次美国与香港金融危机和金融事件暴露的问题深刻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无论是采用统一审核制,还是采用如美国注册制加市场审核制的国家在衍生金融市场的监管上都有改革发展的必要。
与美国模式不同,我国对于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更类似于英国和德国,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的集中性监管模式。然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格局使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存在着多头监管的问题。我国采用的是立足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模式,由“一行三会一局”,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部门划分标准进行分业监管。金融衍生证券产品本质上具有的复合性使其所依赖的基础资产或权利涉及多个金融领域,金融衍生证券交易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不同范围内也形成交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必然形成目前的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多头监管。但是,金融业界的模糊和金融业务的融合同时产生了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创造和增加了为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交叉而设立统一监管体制的动因。缺少能够总体评价和监管跨行业产生的金融风险的监管机构,将造成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应急能力的缺失。并且,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将产生较高的成本甚至拖延金融创新的进程。因此,建立统一的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是我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必然选择。具体来说,在证监会的统一监管下加快建设和完善能够上市的所有金融衍生证券交易品种,在限制市场准入的条件下的允许合格交易主体进入交易所。对于目前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的场外金融衍生证券工具交易市场,如银行间国债回购交易、国债远期交易、配合结售汇制度的外汇衍生交易、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利率互换交易等市场,应当着力促使进入交易所市场,同时允许证券公司等其他交易主体更多地进入银行间市场,待条件成熟后,两个市场并入证监会统一监管,最终通过证监会内部分工而非机构分工来实现对整个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升证监会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
 
三、我国衍生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问题
    金融衍生证券产品较基础证券复杂,衍生证券的监管,例如个人证券的期权、指数期权和指数期货等,已经成为新的监管问题的主要来源。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经验性目标包括合法性、确定性、透明性和完整性,监管职责涉及到市场运行的宏观和微观方面。金融衍生证券衍市场的监管中,监管部门必须对衍生品的发行制度、上市审批制度、登记制度、结算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总体来说,以下监管内容是构建我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监管需要重点关注的基本问题。
(一)证券衍生产品创新应当符合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
     有学者认为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发展路径,适时设计和推出新型衍生产品则主要有赖于金融人士的智慧,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衍生产品的创新应当着眼于价值判断。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IOSCO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1998年)将证券监管的目标设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以及减少风险。因此,法律的视角应当以这些目标为原则从立法或监管角度来规范金融衍生证券产品的创新。美国《商品交易所法》(CEA)第7条第5款要求交易不会与公众利益冲突,交易所在申请新合约时必须说明合约条款跟现货市场的实际作法一致,从而防止价格操纵或市场混乱发生。同时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6节(B)项规定,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委必须确认任何新期货期权合约的推出符合公众利益。加拿大安大略省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期货期权合约的推出不应损害公众利益。在这些国家的立法或监管中,均把金融衍生证券产品的创新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放到首位。我国《证券法》也开宗明义将证券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符合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创新衍生品种中必须遵行的原则。
     这一原则可以具体到我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实际监管细节中,如在核准新型衍生品种时,应当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核准整体型衍生工具而不是个股型衍生工具。金融衍生证券市场是零和交易的市场,针对个股的衍生工具容易沦为技术性赌博工具,而赌博在我国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允许适度投机抑制过度投机,个股型衍生工具只为部分投资者提供对冲交易的条件,仅具有有限的交易意义,容易被控制和操纵从而沦为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性赌博产品。整体型的衍生工具,如建立在沪深300或50指数上的期货期权产品,和国债、债券相联系的衍生产品,以及在利率、汇率市场条件下关于利率、汇率的期货产品等,都是对社会经济或金融秩序具有重大作用的产品。因此,在创新衍生产品方面,从符合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应当核准对整体社会经济有重大作用的整体型衍生产品而禁止个股型衍生产品。美国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完全的市场自由主义具体到交易所审核证券衍生品的上市而缺乏行政监管是导致赌博性金融衍生产品盛行一时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这些个股性衍生产品所无限放大的潜在性风险一旦爆发则会导致巨大的市场危机。
(二)强化风险控制,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加强风险防范
     金融衍生证券产品本是为规避风险而设计,然而在实践中接连产生围绕衍生品交易导致的金融风险事件甚至金融危机。剖析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风险成因,既包括金融衍生证券产品的内在风险性——金融衍生证券市场除存在与基础市场一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外,因其更为复杂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活动使市场风险具有自身特点,即非线性风险(convexity or gamma risk)、方差风险或维加风险(volatility or vega risk)、基差风险或相关风险(basis or correlation risk)和贴现率风险(discount rate or rho risk);也包括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宏观方面规则缺失或监管不力的原因,还包括微观层面交易主体的自身原因,如交易主体内部控制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督,以及过度投机增大了交易的风险系数。因此,可以从宏观层面上监管部门的调控与监管以及微观层面上交易所、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管理以及交易主体的内部自控来加强风险防范。
     对于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监管的必要性,目前基本没有争议。完善立法、严格或限制市场准入及加强入市后的交易监管,是通常所采用的手段,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也早已成为共识。交易所作为衍生产品交易的组织者和市场管理者,制定并供给适应市场需求及合理防范风险的规则和制度,如逐日盯市制度以及在基础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广泛采用的保证金制度、熔断制度、限额持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用以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此外,随着如巴林银行与金融危机下五大投行的现状等金融风险事件的发展,微观层面上的机构和市场自律行为对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引起广泛重视。美国经济学家Merton H. Miller指出,政府对衍生品的管制不能使世界更安全,应该加强对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Geoffrey B. Goldman 则提出谁承担决定投资与否的责任是监管问题的关键,行业自律应当是主要的监管方式 Hentschel、Smith认为衍生品使用者和交易者自身的内部控制是最好的防范风险的办法。实践中,交易者和行业自律组织已经普遍建立起风险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管制度,并关注避险模型的开发与应用,积极准备衍生产品风险的应对策略。
     因此,对于金融衍生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应当是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综合建设,风险控制的监管既要从宏观角度把握,也要深入到具体之处。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各界的反应证实了这种综合性思路的现实性。美国于2008年3月31日宣布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ure), 在其构建的长期最优监管体系中,将监管目标设定为关注市场稳定、谨慎金融经营和对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商业行为的监管。以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除监管商业银行外,同时负责监管从事衍生品业务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风险性机构。欧盟正在寻求金融衍生证券市场风险控制的合理路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拟修订巴塞尔Ⅱ市场风险防范协议,其中包括对金融衍生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的建议,对参与衍生交易的银行提出其认为的合乎实际的内控要求。所以,我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对于风险控制的监管既要重视宏观风险防范也强调微观内控管理,这既是市场本身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趋势的理性选择。
(三)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对交易市场的监管提高透明度,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任何金融衍生证券都必须有充分的可以查询引证的信息披露,这是保护投资者权利的需要,也是对发行人、承销人追究、衡量责任的需要。
     发展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应当充分重视信息披露原则。充分信息披露既包括场内交易中的信息披露既也包括场外市场中的信息披露;目前世界各国对衍生产品的场外交易的监管不够,对于规模巨大的包括银行间市场在内的场外衍产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未被重视和发挥应有作用。传统上的银行监管不注重信息披露,介入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后,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成为银行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趋势。此外,充分的信息披露既包括发行上市时的披露,也包括上市交易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并且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新品种上市时的信息披露,既包括披露义务人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以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正确地制定相关规则,减少市场操纵和其他不良交易行为的发生;也包括向社会公众所作的公开披露,以此使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的质量作出表面判断。充分信息披露的理想效果应当是客观揭示产品的交易状况和市场风险,使社会公众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价产品及机构的表现,并使地位相似的市场参与者拥有获取同等信息的权利及可能。
      实现这种目标的具体途径首先在于设立简单明确的监管规则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监管部门在审批新产品时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除申请人应当作为当然的披露义务人外,引入推定原则,将申请过程中的承诺人纳入义务人范围,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次,充分的信息披露需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合理内容和范围,要求义务人全面、及时、完整地披露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对于产品基本信息的披露中应当以尽量简易的方式充分说明衍生品和基础资产或权利之间的联系。最后,建立与金融衍生证券相辅的资信评级机构,针对结构性衍生产品给予市场投资者更加专业通透和易懂的信息披露,完善定价机制,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与衍生品发行上市申请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关键,是高质量信息披露的关键性标准,是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安全、高效、公开运行的基石。
      综上所述,发展我国系统监管下的金融衍生证券市场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并提高其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在充分发挥金融衍生证券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吸取美国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经验教训,加强事前监管与风险预防机制的构建,做到趋利避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久稳定的持续性发展。由于笔者知识水平有限,本文仅仅就我国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及其监管问题提出了概括性的基本意见,我们深知,在我国证券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的现阶段,对其监管机制的构建无疑是需要综合复杂的系统性论证,需要更多的具体制度与市场实践逐步配合验证。因此,仅希望能凭此文抛砖引玉,激起证券法学界诸多同仁群策群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注释:
Henry.T.C.Hu, Misunderstood Deverivative: The cause of Informational Fialure and the promise of Regulatory Incrementalism, 102 Yale Law Journal, April, 1993, p1513.
  
  利奥.梅拉梅德:《金融衍生证券金融衍生证券是中国资本市场持续成长的必然需要》(2005中国金融衍生证券金融衍生证券大会演讲摘要)http:www.cs.com.cn。
   Davies H. Financial Regulation: why Bother? [J]. Society of Business Economists lecture, 1999(1):20-23.
   阿尔弗雷德·施泰因赫尔著,陈晗,张晓刚译:《金融衍生证券金融衍生证券品的发展与监管:金融野兽》,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第 29页。
   Evgeny V Panov, Stepan A Amossov. Estimation of the Guarantee Fund Suffi ciency for the Derivatives Exchange, Derivatives Use, Trading & Regulation, [J] . Henry Stewart Publications, 2005, 10 (4): 361-370.
   姜洋主编,上海期货交易所编著:《境外衍生品市场纵横谈》,百家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Andrew Clark, New York and Jill Treanor:Former Fed chief admits 'mistake' over regulation: Myners plans new agency to run state-owned banks,The Guardian (London) - Final Edition,October 24, 2008 Friday
   参见De Nicolo, Gianni and Philip F.Batholomew, Jahanara Zaman and M.G.Zephirin, Bank Consolidation, International and Congolmeration: Trends and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Risk, , Washington : Inter national Monetary 2003, IMF Working Paper  03/158.
   [美]托马斯·李·哈森著,张学安等译:《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1页。
   参见Das, Udaibir Sac , and Marc Quintyn, Crisis Prevvention and Crisis Managemen:The role of Regulatory Govermancet, Washington: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05, IMF Working Paper 02/163.
   罗培新:《构建金融衍生证券金融衍生证券工具上市机制若干思路》,载于《法学》2006年第3期,第44页。该文认为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顺序是:商品类期货交易—期权类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外汇远期交易、商品期权、股权类期权—债券期权、外汇期货及期权、互换。
   白钦先:《各国衍生金融市场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非线性风险,即基础价格变化与相应的衍生部位价值变化之间的非线性关系而带来的额外风险;方差风险,即因基础价格变化的方差变化而带来的衍生资产价格的变化,主要与期权类衍生产品有关;时间流逝风险,即衍生资产价值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风险,是期权类衍生产品特有的风险;基差风险,即欲保值资产的价格和衍生合约基础价格变化不完全相关而使保值不充分的风险;贴现率风险,即因贴现率变化而带来的衍生部位价值的变化。
  Merton. H. Miller, Merton Miller on Derivatives ,[M]. New York: John Wiley& Sons, inc. 1997, 106-115.  
   Geoffrey. B. Goldman., Crafting a Suitability Requirement for the Sale of O ver-the-Counter Derivatives: Should Regulators “Punish the Wall Street Hounds o f Greed” ,[J]. Columbia Law Review, 1995(5), 1112-1159.
   Ludger Hentschel, Clifford. W .Smith. Derivatives Regulation: Implications f or Central Banks , [J].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1997(40): 305-346.
   参见U.S Treasury: 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ure , http://www.Treas.gov/office/domestic-finance/regulatory-blueprint, August 28, 2008.
   Douglas Hamilton, EC seeds risk control over drrivatives , http://www.theherald.co.uk,/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Proposed revisions to the Based Ⅱmarket risk framework, http://ww.bis.org , Press relase July 22, 2008.  
  Companies and Securities Advisory , Rebulation of the Over-the-Counter Derivatives Market Final Report, http:// www.camac.gov.au/camac/camac.n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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