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典》的确定性体现在其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诚信原则、反诈欺原则等当中,正义、平等、自由、权利就是良法所追求的理想价值,以人为本最终是通过追求正义、平等、自由、权利来体现的。《商法典》就是通过使用“统一”(Uniform)这个字眼,来摒弃各州商法中的分歧、解决法律适用中不确定的规定而达到确定目的。例如第2—103条的定义及其索引,第2—104条关于“商人”、“商人之间”、“金融机构”的定义等。事实上,完善统一和高度确定的法典也是现代法律思想的一种理性追求,而《商法典》的编纂使商事法律实现了理想的形式化和确定性。
《商法典》的授权规范的明确性还体现在明确均衡当事人的利益、明确交货时间、明确交货方式等当中,因为相关条款都做了详细、周全、具体的规定。以买卖编为例,法律结构逻辑严谨、全面,在现代商事交易中的实用性很强,该编104个条款涵盖了合同成立、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方面,以违约和救济措施条款的规定最为全面细致。《商法典》的这些规定本质上体现了对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例如,确定的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商事主体基于个人意志自由地约定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方式,允许当事人创设物权,平衡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
另外,从人本思想出发,《商法典》的目的是要尽可能达到平等地保护买方和卖方利益,因此其特别从商事主体行为的确定性方面着手,通过明确法定交货时间、法定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条款以及价格条款等,来确保其目的的实现。
1.确定交货时间
例如,第2—309条第1款规定:如本章未作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合同上指的发货或交货时间或其他合同规定的行为的时间则应为合理时间。其中情态动词shall的指令性含义是交货应当在合理时间完成,过早或过迟交货都会给商事交易行为人带来不便、困难和障碍损失。
2.确定交货地点
例如,第2—308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1)交货地为卖方的营业地,如卖方无营业地,则在卖方之住地;若当事人在订约时知道这些货在另一地,该地即是交货地点;(3)所有权的文件可通过习惯性银行渠道交付。其中的may既是道义情态,也是认识情态,表明若交货方式是交付所有权凭证,卖方交给其开户银行托收即是完成了货物的交付。
3.确定交货方式
第2—504条对卖方的义务规定如下:卖方运货,如卖方按规定或受委托应将货物送达买方,但合同并不要求他将货物送至特定的目的地,除非未有约定,他必须履行三项义务。其中的must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明确其义务,以确保买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4.支付条款
应该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付款?对此,第2—310条付款期或信贷期用了8个is和3个may做了详尽的规定。Is作为一种判断句式,其实是一种指令性的言语行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分配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价格条款的确定性则体现在相关条款中。这些具有确定性特征的规范表明《商法典》作为美国现代社会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商事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