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民法应当将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限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为其提供防御性的保护,并在因个人数据被违法收集、使用而侵害自然人既有民事权益时提供侵权法上的救济;应当肯定数据企业对其合法收集的个人数据的权利是原始取得的权利,并将之作为绝对权,而给予与物权、人格权同等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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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却从事商品房预售交易,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合同并非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合同,而是属于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其效力不受违法性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开发企业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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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救济与赔偿标准——《中国好声音》信息网络传播案的启示互联网的产生给知识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给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带来了更大的冲击,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已经无法弥补价值巨大的作品所遭受的损失,提高法定赔偿限额的呼声日益增长。《中国好声音》一案便为学界研究著作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最新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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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是表达而非思想,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著作权作品。电视节目的节目标题,节目流程安排,节目情境安排,节目的布景、道具或舞美,节目的特定角色设计,节目的配乐,节目的口号或广告词,节目的编排方式等实质要素是电视节目模式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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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中的告知同意原则及其异化传统的告知同意原则易打乱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状态,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实际适用中的高成本及低效率。如今,各国已逐渐意识到该问题,并开始对告知同意原则进行革新。在此背景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并设立隐私评估系统,适当拓宽择入式同意的适用范围,以行业引导方式提供隐私政策模板等,均是应当考虑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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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建构比例原则的核心地位是由国家监护制度所隐含的权利冲突困境所决定的。同时 ,它也提供了弥合国家在父母子女关系上所负消极和积极义务之间张力的可行方案。以比例原则为基础进行国家监护制度建构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措施上的分层是前提和基础。建立在“目的——手段”权衡之上的程序规则设计则是正当化国家监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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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作为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难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借款合同纠纷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如区分借据真伪纠纷、只有债权凭证纠纷、只有转账凭证纠纷、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纠纷等不同类型。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越权担保、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也会存在转化或者关联交叉关系,对其举证责任宜作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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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分则中人的担保之体系重构民法典分则编纂之际,人的担保制度也有待改进:新类型人的担保工具存在典型化必要、人的担保制度的法典地位需要妥当安排。对于前者,应当将独立担保和安慰函予以典型化,而损害担保契约可维持其无名合同地位;对于后者,民法典应当建构人的担保之一般制度并予以类型化。民法典在合同法总则中对其专设章节为较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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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革命、零工经济与劳动法的新思维在平台经济的劳动法规制中,应当改变认定劳动关系进而施加或豁免所有劳动法责任的进路。应当对劳动法规制中的一系列责任进行功能性的分析,分析何种责任更应当适用于何种网络平台。从劳动法规制的整体理念上来说,应当对平台经济中的劳动问题采取一种“助推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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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域外相关法律并未承认个人信息权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对隐私权益必须进行场景化的理解,个人信息流通具有公共性价值。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防范相关风险,促进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合理流通。宜通过“消费者法化”,重新激发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活力;同时,采取公法框架进行风险规制,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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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的新发展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之开篇,《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有所发展和创新。在结构上,《民法总则》大体延续《民法通则》的架构。在理念上,《民法总则》重视人权保障,强调私法自治。在内容上,《民法总则》做了诸多改进:规定适用规则,完善监护制度,突出胎儿利益,重构法律行为,细化代理制度,改革诉讼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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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 辐射效应编纂《民法典》必须重视体系性与科学性。民法总则第9条将“绿色原则”创设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意味着它将直接影响民法典各分编制度、规则的设计、理解与适用。但是,绿色原则应否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以辐射至物权编尚存争议。论文在证成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并应辐射至物权编的基础上,考察物权法既有规范,指出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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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视角下新型竞争行为的规制新型竞争行为给禁止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带来了挑战。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应借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和三种主要类型的经验,以及《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和TPP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更好地规制新型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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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遭遇人工智能:挑战与因应人工智能在职场中的应用为劳动者身份界定、员工的招聘管理机制、劳动者隐私保护以及人工智能取代人的而引发的技术性裁员等方面带来挑战。劳动法应进行系统化的因应性调整,在当下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法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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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现实宪法”功能的丧失与宪法实施法功能的展开无论是对民法典整体的宪法功能拔高,还是对其中人格权、法人、国家所有权等具体规范的宪法功能拔高,都可能异化为对正式宪法的功能发挥的干扰。这将导致对民法适用所遭受的公权力干涉的宪法约束的松懈,造成民法典规范功能的弱化。未来应通过对与民法典编纂相关的宪法规范进行释义,科学优化民法典编纂与解释适用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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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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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完全一致的,不以合同条款论,而应产生法定效果;不可抗力条款超出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部分的,才作为合同条款,其法律效果遵循法律关于合同条款的控制。不可抗力条款则无须三个“不能”同时具备;不可抗力条款只得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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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原则上为机动车的保有人。侵权责任编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规定,应当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分别确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使用人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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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由于社会群体的形成、发展和竞争环境的不同,美国和欧洲国家形成了明显不同的隐私权观念和制度设计。中国的隐私权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模式,也不同于欧洲的模式,其目标是为了提高中国社会的整合程度和治理效率,降低社会内生成本以构建公平和和谐的社会,尤其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更应该有自己的特征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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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制度“重大”之认定重大误解制度关乎交易安全与私法自治。限制错误本身是平衡重大误解中各方利益的普遍做法。对于“重大”之认定,法院可以主客观因果关系的路径认定“重大”,即先考察表意人的标准,判断如无此错误是否仍会如此行为,再考察一般理性人的意思标准,最后从意思外的交易观念和习惯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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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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