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层股权制度的适用条件
双层股权制度设计不但可使初创公司内部股东从外部融资中获益,还能够使得创始人保有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权。然而,这并非鼓励所有公司都以双层股权制度为其公司股权配置选择。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一般会将双层股权制度适用范围限定在传媒行业、互联网技术等创新型科技公司。因此,应当是以“一股一权”的股权配置模式为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而以双层股权制度作为例外。同时,对适用双层股权配置模式的公司还要收紧其适用条件。对创始人的持股比例进行一定限制,以防超级表决权失控而诱发的道德风险。因此,对适用双层股权制度的标准需要从以下多方进行考虑。
第一,想要适用双层股权制度的公司,应对采取此种股权结构设计的必要性与安全性进行充分论证,此为适用前提。第二,将适用范围限定在新上市的创新公司,划定其主体范围,在可控制的投资风险圈内尽可能的保障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权,以防旧有上市公司压迫中小股东权益,在缩小适用范围的同时减轻监管压力。此外,我国投资者资本市场博弈能力不一、投资水平参差不齐,且较国外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的博弈能力也明显较弱。因此,基于监管匹配理念,在双层股权制度引入的初期阶段,应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在双层股权制度发展成熟后,可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逐步转为适度监管。第三,对B股(超级股)持有人的身份进行限制,明确持有人需为公司董事,若二者身份不统一,则其所持有的B股(超级股)全部转化为A股(普通股)。第四,相关行政部门应对申请公司的关键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同时组织论证会并听取专业意见。第五,投资者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各项听证会与发布会,掌握行政部门和公司的动态信息,同时表达自身权利要求。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与现实需求,逐级试点推进,最终确定双层股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二)双层股权制度的信息披露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是股票价值的决定要素,是否及时、充分、真实地披露了相关信息,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证券市场的效率,而效率则决定着价值。对公司股东来说,信息披露问题也是影响其权益实现的重要因素。若事前未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很容易因缺乏考虑的投票行为而做出损害自身权益的决策。由此可见,在双层股权制度的公司股权配置模式中,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再深化。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方式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但对拟采用双层股权制度的上市公司来说,应当强制要求其详细公开采用此种股权配置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相应的运行机制以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与应对措施等信息,从而加强其信息披露义务。其理由如下:第一,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看,需要披露公司的未来长期发展计划、创始人的经营理念与价值、行业性质等基本问题。对一般投资者来说,其对采用双层股权制度的公司股票是否认购,完全基于该公司的完全信息披露,这也是对信息披露制度更深层次的要求。若一般投资者在了解相关信息后依然认购,则是对其认购行为可能的获利和可能的风险的充分认知与预见。第二,从运行机制看,需要披露超级表决权所代表的普通股表决权的倍数、数量以及超级表决权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等信息,从而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活动。第三,从可能引起的后果看,需要披露拟采用此种股权配置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以及对一般投资者的风险预警及补偿方式等信息。因为对采用双层股权制度的公司而言,存在着控股股东利用该资本结构来盘剥一般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情形,因此特别需要注重相应的“熔断”机制和补偿机制。
(三)双层股权制度的信义主体
董事的存在是为了追求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是公司的天然受信人,由董事背负信义义务是“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必然选择,而此信义义务的存在也是针对公司董事而设立的。但同样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股东却是为了自身利益,他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并不一定与公司所追求的利益目标相契合,由此可能存在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而在双层股权制度中,上市公司创始人团队虽无法依靠资本多数来行使公司的一般管理权,但超级表决权的存在却赋予其公司的有效控制权。从这个角度看,创始人团队可能既是管理者又是控股股东,存在“自己参与比赛又自己做裁判”的嫌疑。故,应将信义义务再扩展到控股股东身上,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公司权益。将董事的信义义务再扩展至控股股东,在司法的最后防线中建立起一套兼具灵活性与原则性的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审查标准,既是为了合理的保护公司权益,也是对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控股股东的有力约束,防范对中小股东造成可能的伤害,更是在发生股东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时,便于追偿股东直接求诉侵权主体。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时简单、高效地识别相应的权义苛责主体。
(四)双层股权制度的股东救济
股东救济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一套行之有效的股东救济制度不仅是股东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可对失控的超级表决权进行有效规制。在双层股权制度下,对公司有效控制权的分配,削弱了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股东通过公司内部治理途径来实现其监督权的难度无疑较“一股一权”股权配置模式下加大,因而需要更多地借助司法救济和外部监管部门的救济来维护其权益。
从我国司法救济的实践操作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所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存在着诉讼成本过高、单一股东无力对敌公司诉讼、胜诉概率低且胜诉后的相关赔偿归属公司全体股东所有,却未对直接维权提起诉讼的股东形成相关激励机制等弊端。因此,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性价比及诉讼收益性相对较低,相关股东对积极起诉和参诉的意愿自然不高,仅能是由个别股东以“螳臂”之力对敌公司这一“泰坦”巨物。而美国在双层股权制度下所构建的退出制集体诉讼模式,对解决我国引入双层股权制度可能产生的股东救济问题极具参考价值。这种退出制集体诉讼模式的特点是,由公司内部的多数股东达成“一体化协议”。集体参诉索赔标的额巨大,且诉讼结果适用范围涉及公司全体股东,并具有“胜诉酬金”作为参诉激励机制,因而这种诉讼模式更具有影响力和威慑力,不仅能有效提升股东维权的积极性,较好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还能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制度设计,将投机性诉讼行为拒之门外,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因此,在构建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时,可参考移植此种股东救济制度来保护一般投资人的权益。
就非司法救济而言,在双层股权配置模式下,更多是从外部监管部门的救济入手。例如,证监会等行政监管部门在处理公司侵犯股东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等行为时,更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其中立性也并不逊色于司法机构,且在处罚力度和处罚效率上相较于, 直接寻求司法救济来说更为直观和便利。此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为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而成立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这两个机构都具有为维护一般投资者利益而代为诉讼或支持诉讼的职能。因此,应继续积极探索和坚持完善其公益诉讼职能,在双层股权制度引入后,将其作为集团诉讼模式的重要补充。做到在公司股东“自力”诉讼之外,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一般投资者权益,建立社会“公力”之诉。因此,在完善传统股东诉讼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享有超级表决权股东的监管权力。
(五)双层股权制度的退出规则
部分初创公司之所以选择双层股权制度主要是因为创始人的人格魅力和突出的业务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及知识的迭代,创始人的才干不一定还能处于同业领先的地位。同理,即使公司在采用双层股权制度之初,是基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宏观商业运营战略计划使然,但公司管理层也不一定保证每次的决策都较为合理与准确。这意味着双层股权制度对公司的正向积极影响可能难以长期持续。因此,对双层股权制度的适用不能奢想一劳永逸,还应构建其合适的退出规则,做到“需时则进,累时则退,有始有终”。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退出规则:
1.逐渐转换退出规则
逐渐转换退出规则是指,持有B股(超级股)的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则B股(超级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该规则旨在解决持有B股(超级股)的股东向非B股(超级股)的投资者或股东的出售问题,如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均采纳了此退出规则。
2.夕阳条款退出规则
夕阳条款退出规则是指,因某种预设的时间或预先确定的事件被触发,而引起的部分或全部持有B股(超级股)的股东的股份一次性转换为A股(普通股)的规则。
从预设的时间来分析,采纳双层股权制度本是为了公司的长期发展,但这一“发展时期”应以公司上市的初期快速发展时期的阶段限定为宜。在上市多年后公司若依旧存在,则说明公司发展已步入正轨,此时双层股权制度是否还应存续有待商榷。故而,在章程约定的时间或股东大会商议的时间到来时,由全体股东对是否依旧适用双层股权制度进行表决,若表决改为适用“一股一权”的股权配置模式,则公司内所有的股票自动转换为普通股票。
从预设的事件来分析,主要指当出现法定或章程约定的事件时,持有B股(超级股)的股东的股票自动转换为A股(普通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持有B股(超级股)的股东出现人身性问题而无法履职的情形,如伤病、死亡等;二是公司内部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如公司有效控制权发生变动、B股(超级股)占比低于章程约定的特定比例等;三是持有B股(超级股)的股东经表决自愿终止对双层股权制度的继续适用。
3.自我约束退出规则
“单一股权结构”的公司较适用“双层股权制度”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更受一般投资者青睐。最主要的问题便是,双层股权制度风险较大,致使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一般投资者宁可选择劣质单一股权投资也不愿冒风险选择双层股权制度的公司投资。
自我约束性承诺的强制适用,可有效解决各类一般投资者担忧适用双层股权制度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可能的风险问题。自我约束性承诺是指在约定达到某一时间、满足某一主体条件时、或违反对于持股时间、持股比例抑或是违反对一般投资者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性承诺时,则对超级表决权恢复为“一股一权”的承诺。这种自我约束性承诺的强制适用,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增强一般投资者对使用双层股权制度结构公司的投资信心。
可以预见,未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领域的变革定然会向更深层次行进,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治理方式也会随之产生重大变革。而在经济强国背景下积极探索,适时地引入双层股权制度,不仅有助于我国各类公司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还能促使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法律规范继续向着自由、开放、包容的发展逻辑方向前进,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空间和创造更优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