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发表了题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基础的构建”的演讲。演讲内容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提到了场外衍生交易入法的新模式。《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场内和场外、金融衍生品和商品类衍生品统合,同时在名称上将期货和衍生品并列。二是场外衍生交易的民商法基础。她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3条、第11条和第32-35条充分体现了场外衍生交易的民商法基础,回应了ISDA等业界关切。三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中部分问题仍有待澄清,具体包括合同治理模式与民法典(终止)净额结算冲突、单一协议规则和破产法下管理者选择权冲突以及让与担保实际上仍不能适应场外衍生品交易。此外,《金融稳定法》中金监管部门可以在处置的时候暂时终止、暂停净额结算的规定也给《期货和衍生品法》带来了不确定性。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首席研究员卜祥瑞发表了题为“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难点与重点问题”的演讲。他认为当前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难点表现为四个层面:一是治理机制,村镇银行为何发起、为谁发起、对谁负责的问题尚未解决。二是运行能力,村镇银行存在产品和服务单一、资金成本过高、科技能力滞后的问题,大行业务下沉挤占村镇银行生存空间。三是风险处置,全国性处置机制的缺失以及村镇银行小散弱的特点使村镇银行的风险急剧上升。四是监管套利,个别监管干部靠监管吃监管等以权谋私问题比较突出。为推进村镇银行今后的良性发展,一要重点推进金融稳定法、农村金融法、村镇银行法和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制定和完善。二要削减产能,解决银行业过度授信、过度竞争、过度服务、过度追求利润的问题。三要政策倾斜,重点推动分类监管、发起行担责、信息科技整合和人才培育。四要强化自律,建议成立中国村镇银行联合会,为村镇银行提供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发表了主题演讲“商业银行’平等资金池’的法律属性”。他认为,不同于传统资金池的运作模式,商业银行“平等资金池”各账户之间并无层级区别,资金可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池内自由流动,银行仅负有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理资金池、对资金池进行清算的义务。该义务资金数额大、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是商业银行近年来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所推出的一种金融创新业务。对该业务的监管,应在秉持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理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贯彻“拨云见日”的穿透性思维,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公平、公正地处理好相关问题。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庞理鹏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验,分享了他对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的思考。他认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目前面临着严峻挑战。虽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仍亟待推动落实。为此,他结合域外立法经验,认为应尽快建立银行业数据合规体系,从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两方面着手,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金融领域落实。

左【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庞理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发表了题为“《金融稳定法》立法中的三个基本问题”的演讲。他认为,为确保《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亟需对其中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第一,要对《金融稳定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更加充分的论证。第二,力求《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定位的准确性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第三,要妥善处理《金融稳定法》立法的域外经验与本土建构之间的关系。他表示,《金融稳定法》作为一部广受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其立法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以上三个基本问题是在制定《金融稳定法》时必须面对的,也是当前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北京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永香根据新冠疫情下银行业务合规的实践经历,谈了新形势下加强银行业务合规的思考。她根据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扩散情势下,银行主要业务风险显著增加,如何在特定时期控制常规业务风险是目前银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她提出了“风险梳理——问题排查——评价等级——应对解决”的合规管理模式。她还以实务中涉及的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效力解释为例,展示了银行合规管理模式的具体运用。最后她总结道,加强风险识别能力,降低贷款业务风险,保证银行业务实现稳健发展,是新形势下银行业务合规的必经之路。

上半场的评议嘉宾有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王科峰;金信网银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小婧;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保玉;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中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吕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红霞。
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王科峰研究员针对当前热点问题《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了看法,他认为金融稳定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可通过建立一些基本规则,如合同履行和保障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实现金融稳定的目的。《金融稳定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宣誓性条款较多,缺少“牙齿”,在理顺主要法律关系和基本规则的基础上还应该规定与禁止规范配套的法律责任,方能发挥效用。
针对村镇银行的风险问题,贾小婧院长表示,金信网银监管科技研究院经过对村镇银行股东进行穿透式分析发现,其股东结构存在“多”“杂”“乱”的特点,自然人股东居多,故监管时应当对这部分股东的资产状况保持常态化重点关注。同时,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违约暴雷的风险增加,这对地方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也应当纳入重点监管。
李保玉律师谈到,不良资产行业是一个可以“穿越牛熊”的行业,让经济不景气时价值低迷的资产在经济回暖后再次焕发出价值。同时,普华永道发布的《2022年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白皮书》中提到的“我国的不良资产正在从资产不良向行业不良转变”的观点应当引起重视。
陈中晔律师结合上半场核心问题,认为金融稳定问题十分重要,应当坚持保障金融大方向。但是在经济相对吃紧,资金流动普遍紧张的情况下,是否要在立法中确认设立金融保障基金是有待商榷的。另外,针对目前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的状况,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制定一项规制个人生物特征收集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使用这部分个人信息时的专门程序。
吕琦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问题谈到,金融企业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时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知情同意难以落实、交叉营销受制于目的限制难以为继、信息保存期限的限缩对业务开展形成一定阻碍、监管数据报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员工数据信息的监管与保护的两难等。
刘红霞博士认为,金融机构组织架构以及协调机制的设计、金融行业的制度体系的设计和金融行业的运行机制,决定了整体的实施机制能否有效运转。补全国内对于村镇银行监管体系的制度漏洞,对于整体金融稳定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