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客体入手来界定权利的性质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因为法律在不同的客体上设定权利,必然要依据客体的自身状况合理设计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法,权利客体的本质属性与特点必然影响乃至于决定权利的性质和特点(胡吕银,2003)。欲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应当首先明确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
(一)碳排放配额不宜被认定为物
碳排放配额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碳排放配额总量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虽然理论上存在环境实现自净能力的最低阈值,但是不同国家在不同阶段的碳排放目标值有所不同。以我国为例,“双碳”目标要求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每个阶段设定的目标不同,碳排放配额总量也将不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步晚,对大气容量的侵害远小于发达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也应小于发达国家,而一些发达国家不加入减排的国际条约,不愿意承担减排责任,可见不同国家的碳排放配额总量是也不相同的。配额是各国根据国家现状及目标所虚拟出来的载体、计量标准和交易产品。
第二,碳排放配额的有效期特定。对碳金融进行研究时,首先应当明确,金融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放大金融的角色不仅达不到低碳的效果,而且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为碳排放配额设置有效期有利于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调控,可以有效减少碳排放权被异化的风险。短有效期意味着政府需要定期发放碳排放配额,这样即使政府不对碳排放配额进行有争议的回收,也可以方便地根据实际发展状况控制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同时,短有效期意味着碳交易市场可以随时清零,重新进入分配状态,可以有效避免碳交易市场走向垄断,保持碳交易市场的活力。
第三,碳排放配额具有特殊的初始分配方式。随着环境容量资源逐渐变得紧张,我们重新审视环境容量资源的分配。目前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主要有政府分配和公开拍卖两种。关于分配的无偿与有偿一直争议不断,有偿分配的逻辑很简单,让碳排放配额更多地流向有经济实力的企业,理论依据为由企业取代全社会承担污染的负外部性成本。有偿分配的弊端在于会加强企业和消费者的痛感,增大政策推行的阻力,优势在于会为政府带来一部分收入,市场分配会让碳资源流向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而有偿分配带来的收入可以让政府对积极发展低碳技术的企业予以一定支持。假设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是无偿分配,虽然分配无偿,但是交易可以获得利益,如果交易的利益大于企业实际生产可得的利益,那么很有可能使碳排放主体脱实向虚,减排的目的达到了,但却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生产效益,这也不是低碳政策所倡导的结果。因此,无偿分配可能引发更多的道德风险。目前我国碳交易的活跃度和价格仍然较低,首要任务应当是活跃碳交易市场,采取大部分无偿分配,少部分有偿分配的方式(孙永平和王珂英,2017)。未来应当逐步转化为碳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这一点在《条例》和《办法》中均有所体现。
碳排放权配额本身并不客观存在,只是一个为了方便管理和交易而虚拟出来的概念。近些年来,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对于物的界定越来越强调其经济效能,但对物的定义不能突破的一点是,物一定是客观外在实体(常鹏翱,2017)。碳排放配额具有虚拟性,不存在被界定为物的基本条件。
(二)碳排放配额应明确为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证券的一种,是能够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可以转让的票据凭证(戴申申,1994)。我国有价证券的类型有股票、债券、票据、提单、仓单等。碳排放配额的特性与有价证券相匹配,应当认定为有价证券。
第一,碳排放配额本身不是物,但具有经济效能,可以作为持有、交易和融资担保的对象,为持有人带来经济价值。《条例》和《办法》中规定了碳排放配额可以持有和变更,地方政府颁布的碳排放管理办法也为碳排放配额的处分提供了依据,例如北京、湖北的碳排放权管理办法中规定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深圳市的碳排放权管理办法规定管控单位获得的配额可以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上海、天津、湖北、广东出台的碳排放管理办法中都明确提出,要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碳排放配额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持有人带来价值,碳排放配额的价值随着政策和供求关系的波动而波动,符合金融产品的特征。
第二,碳排放配额和有价证券都可以起到证权的作用,产生的原因都是为了便利交易。商品或利益的实际交易出现困难时,人们将其简化为一种凭证,这种凭证可以证明持有人拥有某种财产权,从而可以将商品或利益的交换转化为凭证的交换。唐朝商品经济发达,商人携带大量钱币多有不便,便产生了类似于汇票的“飞钱”(叶春茂和朱建英,1994);股权和债权是虚拟财产,不方便直接交易,于是产生了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货物的买卖双方不便即时钱货两讫时,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产生了提单、仓单等凭证。同样,大气环境容量不便于直接管理和交易,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虚拟概念,成为被行政主体管理和被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可以起到证明持有人拥有碳排放权的作用。
第三,碳排放配额和有价证券的发行(分配)和流通都受到严格的监管。当一种对象的来源、用途以及价值完全来自于人的认知和定义,这种对象容易引发风险——伪造成本低、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等。发行多少、分配多少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市场上买卖的数量直接影响着交易价格。发行(分配)和流通环节影响重大而又易出差错,需要行政强有力的监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学者正是基于此认为碳排放权本质是行政权,但行政监管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如产业协调稳步发展、企业碳排放量的减少;也是为了维持市场的秩序,使市场机制能够高效地发挥作用,强有力的监管并不会影响被监管对象本身是财产的事实。
将碳排放配额认定为证券有利于对碳排放主体持有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但是将配额认定为财产一直饱受争议,如果将配额认定为财产,向企业直接分配配额无异于直接给企业分配利益。此时,政府对配额进行清缴是否会遭遇法理上的阻碍?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政府会给企业分配一些配额,但是企业在固定时间内要将配额清缴,即只有企业在超额完成减排时,才能通过配额获得利益。企业获得利益的原因不是配额分配,而是超额减排。政府对配额进行清缴,并不是为了剥夺企业的利益,而是因为配额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有效期限,对其进行清缴只是核查企业减排情况的一种手段。总之,虽然配额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财产,但是这种属性更多地体现在持有和交易环节,政府对于配额的分配和清缴只是将配额作为一种管理的工具,并不影响企业的实际利益。
综上,碳排放配额具有虚拟性,不宜被认定为物。碳排放配额的特征与有价证券相吻合,且将碳排放配额认定为有价证券并不会面临法理阻碍,因此应将碳排放配额的性质认定为证券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