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层面的潜在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双层股权结构为选择有能力的创始人团队后,期待“搭便车”的公众股东提供了便利。但是,这也对高投票权股东的违信行为产生不当激励,加剧了其与公众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弱化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
1.加剧“公众股东—高投票权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
公司内部始终存在着三大冲突,即经营者与股东的冲突、控制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冲突、股东与包含债权人和职工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冲突(克拉克曼等,2007)。不同于传统公司因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股东—管理层”委托代理关系构造,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构造为“公众股东—高投票权股东”,因此其代理成本问题主要存在于公众股东与高投票权股东之间,这会对高投票权股东的违信行为产生不当激励。高投票权股东能够以较低的持股率拥有对公司绝对的控制权,从而以很低的成本进行机会主义行为:一是激进经营行为。高投票权股东可能会进行高收益、高风险的商业活动。若决策成功,其会得到公众股东的拥护,从而持续享受高投票权带来的控制权溢价;若决策失败,由于其占有的股份较少,其依然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二是消沉经营行为。为了持续享受高控制权带来的价值,高投票权股东可能会采取过于保守的商业策略,以防决策失误而被弹劾。这无法体现其独特的企业家才华,双层股权结构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
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后,高投票权股东倾向于在留存控制权的情况下出售一部分股份,进行“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分散投资行为。此时他们手中的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离程度将进一步扩大,代理成本问题继续加重,甚至影响企业价值。
2.弱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双层股权结构可能会架空董事会并导致公司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失效。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中,高投票权股东的表决权优势天然赋予了其对董事会、监事会的控制能力。高投票权股东占据压倒性的公司统治地位,能够合法地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推选产生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因此而附庸于高投票权股东(吴术豪,2020),从而造成公司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失效的窘境,不利于投资者保护。
(二)上市公司层面的潜在风险
对上市公司而言,双层股权结构具有制度红利期。随着时间推移,公司的市场价值及创新能力存在下滑风险,而反敌意收购成本则会增加。
第一,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市场表现会随时间推移而下滑。2018年2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Jackson在公开演讲中提出一个问题:永续的双层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他和同事们仔细研究了过去15年中的157个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发现双层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在不断下降。如果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不设置“日落条款”,则其普遍在IPO的7年之后出现明显的市值下滑现象,市场表现逊色于单一股权结构公司。亦有其他学者发现,公司上市6-8年后,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市场表现将会弱于单一股权结构公司(Cremers等,2018;Kim等,2019)。
第二,高投票权股东给公司带来的潜在价值会随时间推移而减少。虽然企业家的特质愿景能够为公司带来潜在的价值,但是不应当只看到IPO时的高投票权股东优势。公司创始人在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与商业环境变化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发展规律所带来的局限。他们控制公司的时间越长,不适合成为领导者的风险也就越大,甚至会给公司带来额外负担(Bebchuk等,2017)。美国企业家Sumner Redstone曾控股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Viacom公司。2016年,他因患严重疾病,长期不在公司露面,但仍不愿放弃控制权,导致公司市值受到影响。最终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董事提起诉讼争夺公司控制权,以稳定投资者情绪。
第三,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创新能力存在随着时间推移而下降的风险。双层股权结构多应用于科技创新类公司。这些公司的专利产出、专利质量、创造力、研发效率往往和高投票权股东的经营策略及风险承担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当这类公司IPO成功后,高投票权股东往往会调整经营策略,更希望保持公司经营状况而非继续施行较为激进的经营计划,这将会导致公司创新研发投入的边际收益不断减少。因此,相比单一股权结构,在上市前及上市初期,双层股权结构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能够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但随着上市企业的成熟,双层股权结构对创新的推动作用将逐渐减弱甚至消散(Baran等,2019)。
第四,随着时间推移,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可能需要更高的成本部署反敌意收购措施。如前所述,高投票权股东为规避资产风险,往往会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后减少持股比例,这会导致其投票权减少,进而削弱双层股权结构的反敌意收购能力。企业趋于成熟后,其与供应商、客户、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粘合所带来的好处会减少,相关市场中的其他竞争企业可能会趁虚而入(Johnson等,2015)。在这两个趋势的共同作用下,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需要更高的成本部署反敌意收购措施。
(三)股东层面的风险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表达,公司中占有更多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应该具有更大的发言权。这是公司法把一股一权作为基本原则的原因,而双层股权结构打破了股权平等原则,削弱甚至剥夺了公众股东的发言权,从而导致了双重风险:公众股东失去在公司中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以及其现金利益被侵蚀殆尽。
投资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削减或放弃自身在公司中的利益表达,是基于对高投票权股东的信任,故亦有学者认为双层股权结构属于“股”与“信托”的混合产物(王博琨,2021)。但市场中“完全理性人”并不存在,投资者自身的能力和能够为缔约而投入的时间、金钱都是有限的,故双层股权结构的信托属性从另一个角度看来亦可能是公众股东对公司创始人的盲目崇拜。因为这些公众股东们可能并不知悉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在进行着什么样的业务,面临着什么样的风险,他们所作出的投资仅是基于其对创始人的人格崇拜或特质愿景的欣赏。
此外,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投资者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股东冷漠现象,他们自愿选择了“用脚投票”,放弃了对不符合其相关利益的决策的质疑能力与意愿。在利益被侵害时,他们更倾向于“退出”(即简单地卖出股票),而不是“发言”(即参与决策和主张权利)。因为“发言”需要成本,并涉及面对面的争议对抗,以股东能够对公司施加影响并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为条件(波特姆利,2019)。双层股权结构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并不具备这些能力与条件,因而他们会选择“理性的冷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股东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公司失败的可能,增加了经济效率,但同时亦产生了对高投票权股东自利行为的不当激励。
有限理性与股东冷漠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中的特殊表象导致前述双重风险难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予以解决,投资者无法对高投票权股东的自利行为进行有效反制。因此众多允许双层股权结构上市的国家和地区均选择以“家长主义”的理念对投资者进行倾斜保护,对双层股权结构上市进行比单一股权结构上市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