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略层面:调适数字货币发展战略
对于FDC,G20中除中国、墨西哥、沙特、土耳其、俄罗斯外都认可它为金融产品,巴西、加拿大、德国允许金融机构持有FDC,美国货币监理署允许金融机构持有稳定币。美国已将比特币、稳定币纳入美国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的监管,2020年议员向国会提出《稳定币挂勾和银行执照执行法案》,2021年提出《数字资产市场结构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且美国司法部成立国家加密货币执法小组以打击数字货币犯罪。此外,监管目的之一是征税,韩国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征收24.2%的企业税,日本适用“杂项收入”税率15-55%,2014年美国国税局要求对FDC进行征税,2021年美国参议院计划从FDC征收280亿美元。
对于CBDC,G20除阿根廷、印度、意大利、美国外都在试验。2019年加拿大央行和新加坡金管局宣布两国CBDC跨境跨币支付试验成功;日本、加拿大、英国、欧盟、瑞士、美国与BIS等从2020年起开展CBDC跨境支付合作研究。2020年日本民间“数字货币论坛”提出“双层数字货币”方案,即国家与民间共同研发数字货币,CBDC与FDC并存且以发行FDC为主。这与美国货币监理署代理署长的观点不谋而合:政府的职责是监管FDC而非研发CBDC。
我国禁止FDC的政策曾三次加码,2013、2017、2021年先后将比特币等定性为“虚拟商品”、违法融资工具、无担保功能的瑕疵财产。在严厉打击FDC的同时,《白皮书》显示,2014年央行开始研究CBDC,目前e-CNY正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的原则选择地区试点,接入了金融、零售、公交、税务等支付渠道,打破了Visa对奥运会支付服务的垄断。央行还将同G20等国际组织、多国货币当局改善跨境支付,建立CBDC汇兑安排及监管合作机制。目前我国已与FSB、BIS、IMF、WB、各国货币财政部门、跨国金融机构交流,在国际组织框架下积极参与CBDC标准制定。
《白皮书》概括了我国数字货币战略的特点:一是“满足公众日常支付需要”“满足公众对数字形态现金的需求”,将数字货币定位为电子现金;二是“没有银行账户的社会公众可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享受基础金融服务”“适应线上线下各类支付环境”,定位于没有网络也可支付;三是“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简言之,e-CNY局限于普惠支付方式。反观美国政府,从反对Libra 1.0到支持Libra 2.0,出现了以数字货币巩固美元霸权的端倪,争夺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标准主导权。2019年,哈佛大学教授、IMF前首席经济学家肯尼斯·罗格夫就将各国央行推进数字货币定义为货币战争、新科技战争。
比较中外数字货币战略,有禁止FDC型与利用FDC型、CBDC优先发展型与FDC优先发展型、政府主导型与民间主导型、国内型与国际型的区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与时俱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抉择,也是塑造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中国是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世界金融主导性强国、人民币国际化等战略,数字货币战略须对接顶层发展战略,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为国聚财、走向国际的综合战略。
首先,政府主导是由社会主义性质、货币主权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秩序关乎国计民生,无论CBDC货币政策还是FDC市场交易,都必须接受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才能保障数字货币为我国所用,远离金融危机。
其次,市场主体是由市场规律决定的。数字货币发展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力量。一者,在互联网时代,FDC超强财富效应对国民的吸引力不是一纸禁令能消解的。交易平台转向地下交易、境外交易,国民更难得到国家保护,已由大量司法案例证实。二者,从发展历史来看,私人资本是数字货币浪潮的源动力,亦是研发主力军,一味禁止会导致巨量研发资本外流。而e-CNY技术迭代应当利用市场规律,吸收私营资本能量,还应通过制度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确保e-CNY关键技术掌握在中国政府和人民手中。三者,数字货币国际竞争仅依靠政府力量是有风险的,拥抱数字货币浪潮、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的窗口期已开启,但不会永远开启。四者,互联网全球化时代没有一国能独善其身,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致力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将投机主体驱出国境只是治标,其仍会在境外裹挟国民投机;我国只有真正参与到数字货币投机治理中去,才能建成全球金融命运共同体,保护全球创业的国民。
再次,为国聚财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国家目标决定的。金融产业是创造财富的主要产业之一,如今数字货币产业规模巨大且必呈指数级增长。目前数字货币的财富形式主要包括:拟投入数字货币的资本,持有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财产税、交易税,投资数字货币的期待利益,数字货币衍生产业边际效益等。我国曾是FDC交易第一大国,现在资本、产业、机会几乎都转移到了日本,其交易量占全球6成。2017年日本《资金结算法》许可FDC持牌交易,虽在Coincheck交易所盗窃案后变更为金融商品监管,但日本金融秩序并未因FDC合法化而崩溃。因而,我国数字货币的合法化议题应当提上日程。
最后,走向国际是由民族复兴目标和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决定的。“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一个国际语境的目标。数字货币浪潮已确定左右着金融生态,且若要摆脱SWIFT和CHIPS要挟,人民币就须成为支撑国际和平的强大金融力量,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应当成为其金融工具。中国也应当具有运营数字货币的坚实力量,故应适时调整FDC禁止政策,适度突破满足日常支付目标的CBDC政策,适当调整仅依靠政府推动e-CNY发展的战略。
(二)立法层面:完善国际监管视野下的数字货币国内法
其一,基于FDC的社会信用,应该赋予其合法地位。所谓信用,是指信用关系主体对其相互间将来实现权利义务的确信,是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稳定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运行的重要资源。2021年6月,全球数字货币用户达到2.21亿,已是庞大的信用群体。FDC吸取了金币、纸币、电子货币的优点,克服了三者的部分缺点。依据科斯和波斯纳之制度配置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理论,可以承认FDC的合法地位。若将来FDC通过治理获得普遍信用,政府完全可将它上升为国家信用并用国家强制力保护。民间信用存在风险,然而国家货币也有过信用危机,如2008年金融危机美元信用大跌,以至中本聪有用比特币取代美元及所有央行的冲动。故信用问题并不能完全否定数字货币配置为民间货币。正如传统金融模式需要有效监管,FDC治理也需引入监管机制。特别是将FDC纳入国家金融体系,待政府对FDC的监管能力提升后,应当给予FDC合法地位。
其二,基于FDC生态已进化,应当推进FDC合法化。FDC最初只有去中心化交易。如今交易所能为用户提供账户体系、实名认证、资产充值、资产托管、中介交易、资产清算、资产兑换等服务,可称其为中心化交易所。中心化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交易无序性,是中心化的信用与去中心化的便捷之结合,形成了多中心化交易场景。因而,FDC交易模式的安全性已大为提升,有利于接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为FDC的合法化奠定基础。
其三,FDC监管的立法思路。(1)定位于金融产品。原央行行长周小川是e-CNY的主要推动者,2014年在博鳌论坛曾表示“不会取缔比特币”“数字形态的私人货币可以与法定的电子货币共存”,说明目前的禁止政策是政府的权宜之策。2020年最高院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这是可贵的突破。《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FDC合法化预留了法律空间。(2)参照稀缺性标准对FDC分类监管。理论上,任何物品因其极度稀缺又便于识别、携带、交易即可成为通货,比如黄金。比特币只有2100万个,相当于数字黄金。所以,具备极度稀缺性的比特币类,其持有、支付、买卖、期货、基金等可参照黄金期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监管。而其他FDC需按虚拟商品标准监管,只限于打击假冒伪劣行为。(3)嵌入反黑客、反洗钱、反逃税、反诈骗、反过度投机的国际法监管机制。一是建立技术标准,FDC开发、运行技术达到特定标准才能许可交易;二是引入制裁机制,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是制度设计预留国际法监管端口。
其四,数字人民币监管的立法思路。目前人民币在全球支付市场、国际储备资产中都只占2%左右,而美元支付占38%,美元储备占59%。如前所述,基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和e-CNY的天然属性,对传统人民币、e-CNY的监管必须走国际化路线。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增加“数字形式”。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对e-CNY的发行主体、法律属性、流通保护、个人信息、货币技术保护等的规制。《白皮书》认为,“针对数字人民币的特征,还需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与要求。”但央行近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金融风险防范”一章仅有9条,没有确立法律边界,亦未考虑数字货币生态。
那么,能否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框架内实施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2000年颁布的《条例》局限于纸币硬币;2018第二次修订,电子支付方式都未考虑进去,何况属性差异更大的e-CNY,因此原框架内难以实现e-CNY的规范。且e-CNY面对的风险不限于境内,主要在境外,并夹之数字技术和国际政治的风险;e-CNY承担的使命不同,肩负着人民币国际化、国际化人民币的职责,而《条例》层级较低,对外不能承担国家义务,因规定国家义务的只能是法律。是故,需要专门制订《数字人民币法》,在涵盖《条例》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考虑以下内容:(1)去中心化与中心化技术相结合;可控性匿名,保护用户信息,建立“对监管实名―对社会匿名”的二元体系或者含可追踪线索的匿名匿踪体系;(2)更严格的反黑客、反洗钱、反逃税、反诈骗、反过度投机、反政治性破坏机制;(3)捍卫人民币与美元、欧元平等的国际地位;e-CNY知识产权完全自主;为数字货币国际法监管预留端口。
(三)实践层面:引领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法律秩序的建设
数字货币国际秩序的主导权、控制权,必然成为本世纪国家角力场。G7希望成为第一个提出数字货币范式的一方,以事实性的通用数字货币快速推进规则与技术规范,成为最终的潜在国际准则,以取得实质意义上的规则定制权。目前的全球形势是,我国在CBDC日常支付领域独领风骚,但在FDC领域举步维艰。因而需要做以下推进工作:
其一,下定融入并引领数字货币新秩序的决心。以巨大的政治勇气,确立融入并引领世界数字货币发展及国际监管的理想目标。例如,近日证监会等《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修订稿,删除了原先“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提升了中国监管部门的国际监管认知。此外,不应再坚持自扫门前雪的FDC策略,要变更为开放监管模式加入到FDC全球发展中去,鼓励民营企业投资FDC国际化技术迭代。只有参与了才有发言权,也才可能有好的发言。
其二,抓住机遇输出、迭代数字货币技术。在保有CBDC核心技术的前提下,加大CBDC技术输出,支援其他国家数字货币支付方案开发;加强与他国联合发展跨境跨币支付技术合作,例如与俄罗斯共同开发CIPS卢布支付模块,打造与SWIFT、CHIPS媲美的国际支付结算系统,或参与到SWIFT、CHIPS经营中去;升级SWIFT与我国央行共建的金融网关信息服务公司业务。进而,依托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央行货币金银局等机构,将数字货币监管工作独立出来建立数字货币监管局,同时鼓励民间建立FDC行业性监委会。
其三,粤港澳大湾区数字货币监管法律秩序先行先试。香港金管局早前推动跨境支付联合开发,2021年数字港元(e-HKD)研究启动,2022年粤澳跨境数据验证平台运行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有政治、经济、金融、开放和科技的优势,是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优良实验田,故应当建立数字货币先行示范区,探索人民币、港元、澳元及e-CNY、e-HKD的互通,积累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的跨境跨币协同监管经验。
其四,依靠我国存量国际资源,培育数字货币国际法监管生长点。一是国际政治合作资源。例如,南部非洲6成居民没有银行账户,普遍存在“金融鸿沟”“数字鸿沟”,依托中非友好传统可与非洲国家央行、手机经营商合作,发行嵌入e-CNY离线交易功能的手机或交易智能卡,由此国际法监管秩序可在中非合作中生长。二是国际经济合作资源。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成就与跨境电商、跨境物流优势,先建立区域的、线性的、行业的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机制。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全面生效,可在原货币互换框架内互换CBDC,率先在中国―东盟中培育数字货币国际法监管生长点。三是国际对话平台资源。依托IMF、FATF、FSB、达沃斯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峰会、博鳌论坛、亚投行等既有平台,开展数字货币国际法监管秩序建设对话,推进数字货币国际法监管秩序生长点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