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托法
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地产金融的创新形式
周天林
上传时间:2011/5/14
浏览次数:2711
字体大小:
所谓“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认购房地产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份额,与其合作的房地产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单独或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投资、增资、购买项目公司股权,或购买股权收益权或项目收益权,或再次认购下层房地产有限合伙企业有限份额的全部(只允许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或部分(允许多个有限合伙人),信托利益的满足最终依赖项目公司利润或地产项目销售,此类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公开,并无非法集资的问题,故称为“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
 
    “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因其较好的金融投资政策契合度、金额较大、利润丰厚、涉及主体多、创新能力强,将成为投资基金法在修改发布之前金融界与地产界的一次大练兵,将成为标准的可流通房地产信托基金问世前的一只“正规军”。
 
    “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当今的金融投资政策。首先,中国金融产品的结构性缺陷是直接投资的匮乏。“信托式

    阳光私募地产”是一种直接投资,风险与利益的匹配透明、一致。其次,在信托监管部门提倡真实、纯粹投资的政策牵引下,具有较大成长空间。再次,透过“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使得普通投资者获得可真正分享地产项目投资利润的机会。
 
    “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可分期滚动发行,募集的金额较大,符合房地产开发资金密集的特点。一般的阳光地产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规模较大的可达几十亿元,可以同时投资几个项目。资金可满足土地款全额缴付及前期开发,一直到四证齐全获得开发贷款为止,甚至对好的地产项目资金供给“全包”。
   
    “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的投资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属于长期投资,适合长期投资者,且流动性差,一般不设赎回机制。由于期限长、风险较大,“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的投资回报率较高,一般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年复合收益率不低于20%,保障措施较少的产品不低于25%。
 
    “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涉及的主体较多,涉及信托公司、房地产公司、银行以及地产咨询、评估机构,有的“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因规模较大,还涉及两家以上信托公司或银行,但房地产公司一般只有一家。房地产公司由资源较多、房地产管理经验丰富且又有品牌输出和资本运作愿望的领军者担任。银行在“信托式阳光私募地产”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负责投资客户管理与资金保管,项目资金监管、以及后续资金融通,因此,也在获得稳定存款来源的同时,分享部分利润。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