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基础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人理性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理想类型”:一种是市场推动型,一种是政府推动型。前者是指主要利用市场的驱动力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后者主要是利用政府力量的推动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属于第一种类型,前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多属于第二种类型。以上仅仅是笔者利用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对现实生活所做的一个抽象,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无不是“市场+政府”,即同时发挥市场的作用和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只不过有的国家市场力量强一些,有的国家政府力量强一些而已。
市场推动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质上就是利用资本的逐利本性或者说“经济人理性”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于资本的逐利性,马克思曾形象的描述已广为人知:“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亚当·斯密关于“无形之手”引导资源配置的论断也是基于资本的逐利性。举例而言,如果产品发生短缺,产品的价格便会高涨,生产这种产品所能得到的利润便会刺激其他人也加入生产,最后便消除了短缺。因此,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供给和需求会自动的配置社会的资源。总之,“资本没有脚,却是世界上跑得最快的动物。” 哪里资本利润率高,就流向哪里。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揭示了创新、超额垄断利润与资本的逐利性(“经济人理性”)之间的关系。熊彼特主要分析了工业企业的垄断形式下的研发和创新模式,特别强调现代大企业内部研发部门的作用,强调新产品的出现,这被称为“熊彼特式创新”。Freedman将熊彼特的企业家创新模型总结为熊彼特创新模型Ⅰ和熊彼特创新模型Ⅱ,其中第一种创新模型的主要特点是,创新过程主要居于企业和市场结构之外,而意识到这些发明的未来潜能的主要是企业家,企业家的创新行为主要是一种冒险行为,一旦成功地进行了一项根本性的创新,将使现有的市场结构处于一种不均衡状态,成功的创新者将获得短期的超额垄断利润。但这种垄断会随着大量模仿者的跟进而削弱。
不少国家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巧妙利用了资本的逐利性(“经济人理性”),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垄断利润,来引导资源的配置。例如,美国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实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经验之一是就通过科技进步来实现的。美国许多处于领先地位的新兴产业部门,都是以科技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体系下创新的核心。美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由知识所导致的垄断和超额利润。在美国宪法中有“版权和专利条款”,通过授予知识创造物中的财产权,最大限度地激励这种知识创造物的生产。1991年以来,美国步入新经济增长期,1991年至2001年连续十年持续增长。在这一轮增长中,美国完成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高新技术改造、服务业高素质扩张等一系列转型,通过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美国传统产业衰退的势头得以扭转,重新夺回了在半导体、汽车等领域的竞争优势。这十年是硅谷和纳斯达克共同崛起的十年,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资本市场创新珠联璧合的十年。
日本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其经济增长方式的成功转型,也是通过科技进步来实现的。在1959至1979年二十年间,日本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引进技术33854项,居世界第一位。此后,日本又成功从一个引进、模仿西方技术的国家发展成为一个技术出口国和技术不断创新的国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每年的科研开发产出不断提高,平均每年申请专利达34万件以上,占全世界的40%,为美国的3倍,英国的10倍。 在日本经济临近增长高峰的1990年左右,日本的知识产权出口出现了顺差。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是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也是日本成为技术型国家的一大驱动力。 其中的逻辑与美国是一致的。
在当前我国,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不能再主要依靠粗放型的外延扩张,而是要转向主要依靠不断研究和发明新技术,通过开发劳动力以外的“自然力”,通过更广泛的利用具有倍加功能的专利劳动,来获取利润,促进经济内涵增长。 这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这抓住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牛鼻子”。但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是,我国的超额利润行业,换言之,也就是暴利行业,多是由权力所造成的管制、垄断行业,而不是由科技进步、管理创新造成的竞争性行业,而这会形成资源配置导向的扭曲和资源配置的低效。
二、基于网络情报检索的我国暴利行业分析
为研究、剖析我国的超额利润行业(暴利行业),笔者采取了网络情报检索方法。在百度中输入“暴利行业”,结果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5,470,000个”(2011年5月16日数据)。“限于篇幅”,百度仅显示了前800条检索结果。笔者以10为等距的进行等距抽样,在排除了广告及无效信息后详细分析了前30个检索结果,发现我国的暴利行业前20名及其暴利根源如表1所示。这张表反映了近十年来我国暴利行业的总体情况,有的行业可能已经终结暴利时代,不少数据来源于媒体记者的比较粗浅的印象或简略计算,精确性、严谨性和科学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但该表是主流媒体和公公的“基本共识”,数据基本上还是比较可信的。
表1 基于网络情报检索的暴利行业排行
排名 |
行业 |
暴利根源 |
|
|
管制与垄断 |
信息不对称 |
文化 |
技术 |
1 |
房地产 |
√ |
|
|
|
2 |
药品与医院、医疗 |
√ |
|
|
|
3 |
殡葬 |
√ |
|
|
|
4 |
高速公路 |
√ |
|
|
|
5 |
中小学教育 |
√ |
|
|
|
6 |
通讯(电信、手机、信息服务) |
√ |
|
|
|
7 |
美容整形(或化妆品) |
|
√ |
|
|
8 |
网络游戏 |
|
|
|
√ |
9 |
能源(含煤炭、电力) |
√ |
|
|
|
10 |
眼镜 |
|
√ |
|
|
前10名小计 |
|
7 |
2 |
|
1 |
占比 |
|
70% |
20% |
|
10% |
11 |
教材出版 |
√ |
|
|
|
12 |
汽车制造、销售与服务 |
√ |
|
|
|
13 |
婚纱摄影 |
|
|
√ |
|
14 |
有线电视 |
√ |
|
|
|
15 |
金融(或基金行业) |
√ |
|
|
|
16 |
酿酒 |
|
|
√ |
|
17 |
软件 |
|
|
|
√ |
18 |
保健品 |
|
√ |
|
|
19 |
出国留学中介业 |
|
√ |
|
|
20 |
烟草业 |
√ |
|
|
|
合计 |
—— |
12 |
4 |
2 |
2 |
占比 |
—— |
60% |
20% |
10% |
10% |
根据表1,在前20名暴利行业中,有12个行业是管制或垄断行业,占比60%;在前10名暴利行业中,有7个行业是管制或垄断行业,占比70%。尤其值得引入瞩目的是,前6大暴利行业清一色是管制或垄断行业。房地产的暴利与管制、垄断有关,“房地产商在短期内成为富豪,不是凭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不是凭他们个人的市场能力与市场智慧,而是利用政府权力对城市弱势群体及农民土地资源的掠夺。……房地产商暴富的本质:打着市场的旗号,卖着市场的价格,却享受着计划的优惠。” 药品与医院、医疗行业的暴利与管制、垄断也有关,一方面是医院准入难,另一方面是医院企业将处方药只卖医院,不卖药店,医院获得了事实上的垄断权,因此,“药品从出厂到最终到消费者手里,医药企业目前大概只有15%的利润,剩下的是在流通领域,其中大多利润落到医院里。” 关于殡葬行业的暴利与管制、垄断的关系,有分析认为,“殡葬业的垄断经营,封建丧葬观念作祟,助长了这个行业漫天要价的习惯”。 “中国人是尊崇孝道的国家。亲人去世,在最后的送别过程中,很多人愿意风风光光的把亲人送走。这助长了这个行业漫天要价的习惯。” 殡葬行业的暴利尽管有文化的因素,但管制、垄断还是第一位的。高速公路的暴利与管制、垄断的关系自不待言:“中国每年花在物流上的支出,已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0%~30%,全球找不到第二个运输成本如此之高的国家。” 公共物品异化为少数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中小学教育的暴利与管制、垄断也有关。“望子成龙的家长们,不得不为孩子的未来,对各种乱收费埋单。” 这里的“乱收费”、“择校费”等等,显然也是由管制、垄断而产生的。关于通讯行业的暴利与管制、垄断的关系,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国有垄断企业的暴利无需赘言,就连有线电视行业也是被管制、垄断的。有人指出,“收视费调价以后,北京一个城市将为‘歌华有线’每年带来1.4亿元的新增收益。关于这个行业,可以用一句话概括:都是垄断惹的祸。偌大一个北京,有一千多万人口,竟只有一家有线电视网运行商,它可以称得上是垄断企业中的垄断企业。” “我们真弄不明白:有线电视的运营权为什么必须是垄断经营?为什么小心翼翼地为垄断保留这么一块飞地?” 关于能源行业的暴利与管制、垄断的关系,有分析一针见血:“官煤勾结屡禁不止的背后是暴利支撑。” 关于出版行业的暴利与管制、垄断的关系,有分析认为,“教材出版业的利润丰厚主要与我国一直实行的高度行政垄断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垄断编审,教育出版社垄断出版,新华书店垄断发行。” “除发行图书以外,出版社另一个获取利润来源的通道是卖书号。近年来各地自费出书的作者越来越多,但前提是他们必须自己购买书号。对出版社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利润来源的通道。” 汽车行业前些年的暴利也和管制有关,这里的管制是指关税壁垒。“在发达国家,本国的汽车利润一般在5%左右,生产一台车只赚几十到几百美元。而中国汽车业的行业利润,我们还得面对这样的现实:中国汽车业的行业利润,仍是全社会各行业平均利润的两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刘世锦博士估计,国内汽车生产业的利润在30%以上,甚至高达35%。而目前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最高在10%至15%之间。” 金融业更是一个被严格管制的行业,为什么同一个上市项目,券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往往是律师收费的十倍、几十倍?关键就在于券商的服务中包含有保荐资格这个特许权的价值,而律师则没有。烟草业是国家专卖行业,属于法定垄断。
根据表1,在前20名暴利行业中,有4个行业的暴利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占比为20%。如眼镜业,眼镜业又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暴利行业。 “各种眼镜的材质不一样,产地不一样,款式不一样,进货价自然也大不一样,不要说物价部门难定价,就算是眼镜经营者,恐怕也没有这么容易区分。” 再如保健品行业,凭借广告的狂轰滥炸给人们以一种保健品“很管用”的错误印象,因此,获得了不菲的利润。“据业内人士透露,保健品利润一般可达100%到200%。尤其是现在的性用品商店,这个行业由于不规范,给商家制造了更多的暴利空间。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说,平均每个商品的利润至少都在200%以上。而很多消费者对这一特殊的产品,由于心理因素作用,很多人不太愿意公开。这一想法,正是暴利存在的基础。” 而近年来,人们终于知道保健品实际上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了,因此,保健品的暴利大不如前。出国留学中介的暴利也是基于信息不对称。前些年留学出国热,由于人们对于国外有关信息(包括如何申请留学等)的无知,使一些人凭借这信息优势大捞了一把,而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国外有关情况的了解,出国留学中介的暴利也大不如前了。
根据表1,在前20名暴利行业中,有2个行业的暴利是文化因素造成的,占比为10%。例如婚纱摄影业,“人生就一次”的观念也助长了影楼漫天要价。 再如酿酒业,“那些建立在无形文化资产基础上的历史悠久、富有特色的旅游胜地、美食佳酿成为一本万利的暴利行业也就非常容易理解。”
根据表1,在前20名暴利行业中,有2个行业的暴利是技术因素造成的,占比为10%。“网络游戏产业的毛利率高达50%以上,最高的甚至有75%,而净利率也在25%-50%之间。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厂商只需对网络游戏进行维护与升级管理,无需厂房、仓储与制造,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成本。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由于游戏编码存储在一个安全系数很高的服务器上,由专业的机构负责管理,使之与其他产品,特别是单机版游戏相比,大大减少了外界的可复制性——盗版。” 再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新的技术不断打破传统的需求模式,创造并垄断了快速成长的新兴市场,并总是带来让人惊奇的暴利。”
“垄断是暴利的别称”。“所谓的暴利,往往和消费者的被迫性和暴利获得者的垄断性息息相关。” 国内外对比可见,我国的暴利行业大都是由权力而造成的管制、垄断行业,而国外的暴利行业则多是由市场或技术原因而造成的垄断业。例如,现代复印技术发明以后,美国施乐公司掌握其专利权,并在专利未公开前获得了高利或暴利。在美国,曾经遭受反托拉斯诉讼的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IBM、微软,等等,都是因市场或技术原因才导致了垄断。在日本,二战后成功被肢解的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也是因市场或技术原因才导致了垄断。表1和我国不少竞争法的研究者的结论是一致的:国外多经济垄断,而我国多行政垄断。
需要指出的是,表1没有反映出最新的一个暴利行业——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不过,PE的超额利润来源之一亦是股票发行的核准制使得上市成为稀缺资源。 另外基金管理者的“权力背景”也是PE的超额利润来源之一。有限合伙制这一治理结构在国外被证明是“资本与智力”的完美结合,在我国的某些案例中有可能演变为“资本与权力”的完美结合。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基础
著名的经济史学家乔尔·莫基尔认为,技术革新是西方崛起的真正根源,是富裕的杠杆。一个社会要想在技术上具有创造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社会必须存在一支具有创造才能、足智多谋的革新者队伍;其次是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必须鼓励潜在的革新者,为他们构造恰当的激励结构;第三,革新要求社会具有多样性和宽容,能够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对革新者的阻挠。 我国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就应该为革新者提供恰当的激励。我国的暴利行业多是由权力所造成的管制、垄断行业,而不是由科技进步、管理创新造成的。这必然导致资本向管制、垄断行业过量涌入,而不会光顾科技研发等亟需资本的关键领域。这是一种“挤占效应”。因为资本(无论是国内资本还是国外资本)作为稀缺资源,在一个领域供给过剩必然会导致另一个领域供给不足,达不到社会可欲的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举例来说,如果要修一条收费的高速公路,以未来的收费权为抵押申请贷款,一定会有很多银行抢着贷款,但如果要进行一项研发,以未来的知识产权权为抵押申请贷款,很多银行都不愿意贷款了。这是由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未来收益实现的风险很小,而专利产业化和获得未来收益的风险很高,银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当然会青睐于前者。不过,如果不是政府对于高速公路的特许所造成的垄断,公路就不会有未来收益。当然,专利也是一种“特许”,是国家权力对民间权利的特许,但这一特许在不同国家的保护力度的不同,决定了其“产权”的完整程度是不同的。换言之,在当前我国,国家对高速公路产权的保护程度要远远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而“强专利保护有助于其收回投资。” 银行追逐权力垄断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必然造成忽视金融创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关注不够。
鼓励创新与反特权垄断是同一事物的正反两面。要真正鼓励创新,就必须废除特权垄断。特权垄断废除不了,也就难以有浓厚的、全社会的创新氛围出现。技术进步包括渐进性的、小步幅的、累积的技术或外观改进、改造的小发明,也包括突变的、没有明显先例的、或多或少凭空出现的、根本性的大发现。而“累积式的小发明在生产力的增长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技术进步的本质特征是,大发明和小发明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如果没有随后的小发明,大多数大发明的结局将不过是孤芳自赏的珍本。” 如果人们对权力趋之若鹜,全社会没有一种良好的创新氛围,由于小发明的投入产出率太低,人们不屑于进行小的发明,那么大发明也将难以出现。即使个别有个别英才出于荣誉、公心凭借才华和运气的多次迸发而偶有大发明,恐怕也难以发扬光大。
只有反对特权垄断,才能实现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而创新是竞争的结果。以英国为例,“英国经济增长的引擎有:创新、反垄断和殖民扩张。” 早在1624年,英国就通过了《独占法》和《专利法》来激励创新和反特权垄断,废除了王室御赐的独占及垄断特权,但专利权、议会授予的独占权及行会和城镇传统上享受的行业和区域垄断权除外。由于这些法律包含了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废除了特权垄断,因此,它对于促进英国科技发明起着积极作用。 “第一次工业革命发生的英国也就不奇怪。” 李炜光认为,是工商文明促成了工业革命。工商文明是平等、自由、契约、法治的社会,而不是强制、垄断和特权的社会。工商文明比的是技术、创新、成本、质量、价格、服务,而不是比谁的权力最大,谁离权力中心最近。 McMullen的研究表明,罗马帝国衰落的原因在于腐化堕落、唯利是图,以及把活力和才干从更具生产性的目的转移开出。 追逐权力,制造管制和垄断的租金,是一项非生产性活动,如果才干和创造能力太多地转移到非生产性和破坏性的用场,经济业绩和技术革新势必受损。为什么中国一直领先于世界但最近400年以来却被西方所赶超?乔尔·莫基尔认为,中国的历史证明,君权与技术进步存在负相关关系。中国的官吏体制从商业阶层中选取最优秀和最聪明的人士,从而把全国的智力资源集中在本质是保守的官僚政治活动上。而在欧洲,工程师、发明者、商人和学者很少属于统治阶层,有天分的人如果不是出生在适当的家庭的话,他们通常不可能获得政治权力,这使得他们的精力被导向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的制造业总量规模占全球的6%,而研发投入仅占0.3%,研发投入严重匮乏,产业共性技术队伍出现严重萎缩,产业创新能力有进一步削弱的危险,产业升级面临很大困难。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装备制造业缺乏大型、高精尖成本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设计制造能力,对这方面的研究和发展缺乏大量的投入,也缺乏这方面的优秀技术与管理人才。 近年来我国研发投入强度(与GDP之比)在逐年提高。2009年我国达到了1.7%,但与世界领先国家3%左右的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研发经费支出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出所占比重偏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表明我国科技发展根基不够坚实,原始创新能力不足。 根据表2,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虽增长较快,但仍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专利申请数量比例也低于我国GDP所占的比例。也有媒体报道,“我国中药研发投入不如欧美一个大企业。” 为什么中药企业不重视研发?因为凭借现有的市场地位即可获得高额利润,没有研发和创新的必要。为什么在“十一五”规划执行的过程中,新技术没能大量涌现,新技术难以产业化?其原因就在于中国缺乏鼓励创新和创业的涵盖经济、政治、法治、社会舆论等一整套的制度环境。
表2 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GDP与R&D支出
单位:%
国家 |
专利申请数量 |
GDP |
R&D支出 |
2008 |
1998 |
2008 |
1998 |
2008 |
1998 |
美国 |
31.63 |
41.68 |
20.30 |
23.12 |
33.47 |
38.63 |
日本 |
17.62 |
9.10 |
6.16 |
7.99 |
12.61 |
15.46 |
德国 |
11.55 |
14.03 |
4.27 |
5.39 |
6.79 |
7.86 |
韩国 |
4.84 |
0.76 |
1.91 |
1.68 |
3.82 |
2.53 |
法国 |
4.33 |
4.79 |
3.02 |
3.63 |
3.80 |
5.01 |
中国 |
3.75 |
0.52 |
11.66 |
6.53 |
10.20 |
2.74 |
印度 |
0.66 |
0.02 |
4.91 |
3.65 |
2.23 |
1.67 |
俄罗斯 |
0.47 |
0.59 |
3.23 |
2.44 |
2.00 |
1.49 |
巴西 |
0.29 |
0.17 |
2.83 |
2.98 |
1.80 |
1.66 |
土耳其 |
0.24 |
0.05 |
1.36 |
1.37 |
0.59 |
0.33 |
其他 |
24.62 |
28.29 |
40.34 |
41.21 |
22.68 |
22.61 |
资料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由表3可见,研发强度高于我国的国家,其清廉指数也高于我国。这一现象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进行解读:我国企业宁愿将钱用在请客送礼(寻租)上,也不愿意将钱用在研发上。张维迎曾做过调查,发现大量的企业领导人平均50%-60%的时间都花在对付政府上。企业家的日常围绕官员转。 这都是一些非生产性劳动,自然没有时间去忙市场、忙技术、忙产品了。既然通过寻租可获得稳定的超额利润,谁还愿意去承担高风险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
表3 研发强度与清廉指数
国家 |
最近年度研发强度(年度) |
2010年度清廉指数得分 |
以色列 |
4.86(2008) |
6.1 |
瑞典 |
3.75(2007) |
9.2 |
芬兰 |
3.46(2008) |
9.2 |
日本 |
3.44(2007) |
7.8 |
韩国 |
3.21(2007) |
5.4 |
美国 |
2.82(2008) |
7.1 |
丹麦 |
2.72(2008) |
9.3 |
冰岛 |
2.67(2008) |
8.5 |
澳大利亚 |
2.66(2008) |
8.7 |
德国 |
2.54(2007) |
7.9 |
新加坡 |
2.52(2007) |
9.3 |
法国 |
2.02(2008) |
6.8 |
比利时 |
1.92(2008) |
7.1 |
英国 |
1.88(2008) |
7.6 |
加拿大 |
1.84(2008) |
8.9 |
卢森堡 |
1.74(2008) |
8.5 |
斯洛文尼亚 |
1.66(2008) |
6.4 |
荷兰 |
1.63(2008) |
8.8 |
挪威 |
1.62(2008) |
8.6 |
葡萄牙 |
1.51(2008) |
6.0 |
中国 |
1.44(2007) |
3.5 |
意大利 |
1.18(2008) |
3.9 |
俄罗斯 |
1.03(2008) |
2.1 |
样本平均 |
2.35 |
7.25 |
资料来源:最近年度研发强度来源于世界银行,2010年度清廉指数得分来自于透明国际。世界银行仅给出中国2007年的数据,而没有给出更新的数据。
并非所有的社会进步都是帕累托改进。由于技术革新的收益通常极为分散,而损失则较为集中,因此,在人类的技术革新史上,更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对革新的抵制。中国向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大国的迈进,需要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将资本引导到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上来,尽量压缩权力管制和垄断对技术研发的“挤占效应”。由是看来,进一步深化改革,坚决破除权力管制、垄断所带来的“租金”,真正建立竞争性经济体制,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基础。这一基础是否具备,决定着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否会最终真正成功,从而决定着中国未来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在世界版图上的格局。
邢会强编著:《赢在资本2——福布斯富豪的资本运作》(增订升级版),293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王莉:《技术创新、金融结构与新经济发展》,175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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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西室泰三:《日本的新增长战略及对中国的启示》,载王梦奎主编:《迈向新增长方式的中国》,49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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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邢会强、孙红伟编著:《最新经典私募案例评鉴》,Ⅳ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
参见[美]乔尔·莫基尔:《富裕的杠杆:技术革新与经济进步》,陈小白译,13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王太平:《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载《法学研究》,2011(3)。
[美]乔尔·莫基尔:《富裕的杠杆:技术革新与经济进步》,陈小白译,14-15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朱全涛、吴欣望:《创新与反特权垄断经济史观》,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而法国在1791年之前没有专利法,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更甚,只是在19世纪早期才制定了专利法。美国自1790年就有一套相当低效的专利系统,而且正式的专利局只是在1836年才设立。
朱全涛、吴欣望:《创新与反特权垄断经济史观》,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李炜光:《工商文明的基因》,《读书》2011年第2期。
转引自[美]乔尔·莫基尔:《富裕的杠杆:技术革新与经济进步》,陈小白译,20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参见[美]乔尔·莫基尔:《富裕的杠杆:技术革新与经济进步》,陈小白译,263-364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22页,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芮明杰、陶志刚主编:《中国产业竞争力报告》,1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陈冀:《我国中药研发投入不如欧美一个大企业》,载《经济参考报》,2010-4-15。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143页,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以及http://www.caijing.com.cn/2008-07-14/100074545.html
当然,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技术领域或产业,比如医药产业,由于独占权可能严重影响人类的公共健康,政府干预的制度模式(如奖励)可能优于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