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机史。没有哪个国家希望自己发生金融危机,可金融危机还是在不少国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因此可以这样形象地比喻,金融危机就像窃贼,它总是趁人不备光顾家门。面对金融危机,人们往往会想到金融监管。那么,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究竟为何?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蔓延全球的情况下,对这一关系加以研究有助于我们廓清思路,统一认识,明确行动。为此,本文从金融史的角度,研究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并得出若干结论和启示。
一、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次金融危机和美联储的监管不力有一定的关系。美国马萨诸塞州州立大学经济学教授大卫·科茨认为:“这次金融危机是 1980 年以来新自由主义在全世界泛滥所导致的一个非常符合逻辑的结果。” 还有的学者认为,以1976年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推动的保守主义政策革命,是“为现时的 金融危机铺路”。 在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美联储长期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这一信条。格林斯潘的著名观点是“由市场监管比由政府监管更为有效”,“金融衍生产品最佳监管者是市场参与者们自己,而不是政府的机构和法规”。这种新自由主义的监管理念实际上听任、放纵和鼓励了华尔街的种种贪婪、冒险行为,结果却酿成了本次金融危机。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后,《纽约时报》连续4天发表长篇系列文章,分析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及启示。 文章说,新兴市场国家一是要对外资进入进行宏观控制,是引进外资时应该寻求建立保护本国金融市场的合理措施。美国在强迫新兴市场国家开放金融市场时,同时要求这些国家放松对资本的控制,为强大的美国金融资本自由进出这些国家打开方便之门,保护美国投资者的利益,而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缺乏保护本国市场和防范危机的措施。 新兴市场国家要建立本国银行系统的监管制度和加强银行立法,以避免不应有的失误。因此,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不力是有一定关系的。
1929年-1933年大危机爆发以前,美国的经济趋于繁荣,但在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危机:一是市场的虚假繁荣掩盖了贫富的差距和供求的矛盾;二是狂热的股票投机,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经济危机不可避免地爆发了。“监管机构不得不一有机会就检讨监管官不力。不过,监管不力实在是太明显了。” 罗斯福总统上台后,推出“新政”,内容之一就是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根据郎咸平的研究, 《1933年证券法》顺利通过后,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涉及到加强证券监管问题所以遭到了华尔街的阻挠而通不过。罗斯福总统不得不和华尔街进行妥协。华尔街说,我们要创造一个新的机构——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即美国证监会SEC,由当时最大的庄家约瑟夫·肯尼迪任第一任主席。约瑟夫·肯尼迪是肯尼迪总统的爸爸,他“当时坏透了,什么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什么坏事都做,他当时是坏人里的帮主。”华尔街认为,由这个人来出任证监会主席,华尔街的人都放心了。可是,这些华尔街的人做梦也没有想到,当约瑟夫·肯尼迪当了官以后立刻反脸不认人,他在证券领域引入辩方举证制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措施。没有人再敢操纵股价,没有人再敢内幕交易,因为这些伎俩根本逃不出约瑟夫·肯尼迪的“火眼金睛”。终于,美国股市开始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25年之后收复了所有失地。可见,大危机的爆发和当时证券监管不力,投机过度有一定的关系。
二、为克服金融危机,往往要加强金融监管
既然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为克服金融危机,必然要加强金融监管。
本次金融危机后,美国财政部于2008 年 3 月 31 日,公布了改革蓝图(简称“保尔森计划”),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的建议是向着“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objectives-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转变,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总之,美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监管了。
欧洲也是这次金融危机的重灾区。这次危机也暴露了在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存在的真空,为此,欧盟公布了关于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拟对信用评估机构在注册、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IOSCO)原则更为严格的监管。这次金融危机还暴露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漏洞,为此,欧盟正着手修改其2006年《资本充足指引》,试图对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管道等内容加以改进。危机爆发后,欧盟各国的救市计划步调并不一致,为此,部分成员国建议成立欧洲金融监管局,解决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与各国分散监管不匹配的矛盾。总之,欧盟的倾向也是加强监管。
从历史上看,金融危机之后也往往要加强监管。1929年-1933年大危机爆发后,罗斯福加强监管的措施已在前面有所涉及。此外,美国《1933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明确分开,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mpany),用存款保险的方式为商业银行经营提供安全性保证,并相应建立一整套稽核、检查系统,负责监督管理所有不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注册银行的经营活动。这也是加强监管的措施之一。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在韩国,国会通过了《韩国银行法》等13个金融改革法案,成立了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督委员会,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日本,自1998年4月1日起,启动一项名为“东京版金融大爆炸”(Tokyo Big Bang)的金融改革方案,实施新的《外汇管理法》和《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显著增加。此外,日本还模仿英国,于1998年成立了金融监督厅,原大藏省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并入到金融监管厅内,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泰国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时改变了一直实行的钉住汇率制度,坚持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4年1月,泰国开始实施新的金融系统总规划,进一步对金融系统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重整金融体系,解决银行呆账问题,完善金融法规,健全监管体系。总之,金融危机后往往要加强金融监管。
三、金融危机过后,往往要放松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加强有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把握不好,就往往会束缚企业的手脚,出现监管过度的问题,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金融危机过后,经济恢复之后,却往往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这里的放松监管,又称放松管制。
1933年大危机之后,凯恩斯主义的确风光了几十年。但到了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滞胀”的到来,凯恩斯主义风光不再,新自由主义粉墨登场,他们重申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经济自由的价值,私有化风潮席卷西方。在美国,里根总统上台后,提出了里根经济学,奉行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的理论主张,放松政府管制,削减政府开支。在英国,撒切尔夫人开始大规模的私有化,去非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在金融领域放松了原来在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制。
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显著的成果就是美国通过了银行放松管制的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1933年以来分隔银行、保险和投资活动的法律。很多人认为,正是该法案使得贪婪的华尔街金融机构可以肆无忌惮的转嫁风险,躲过监督和问责,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
以上历史大家或许并不陌生,其实,在大危机之前,还有一段相似的历史。美国1864年《国民银行法》严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才可以通过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承销或投资活动。但美国国民银行想方设法绕过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控股的证券公司将资金投放到证券市场上。美国的J.P.摩根、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就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混合体。在银行业的强势人物的影响下,1927年《麦克顿法》则干脆取消了禁止国民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这导致了1928年的美国股市的“繁荣”,但一年之后,股市崩盘,大危机爆发。于是,《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又收紧了6年前放松的监管。
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可以总结为:“放松管制—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次金融危机都会促使人们深入思考金融运行模式、理念和制度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并往往能发现金融危机的发生都和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关,于是出台相关法律,加强金融监管。但资本天生具有获利的本性,或者说资本家具有贪婪性,往往会通过金融创新,突破现有的监管框架,或者游说政府通过放松管制的法律,这在短期内固然能获得一时的发展和繁荣,但物极必反,繁荣之后就是又一轮的金融危机。
四、是简单的历史循环,还是螺旋式上升?
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是简单的历史循环,还是螺旋式上升?我认为答案是后者。
或许,有的放松管制并没有多少积极的意义,如1927年《麦克顿法》。但有的放松管制还是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如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遗憾的是,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管。这里的放松管制一般是指在经营范围上的放松,这里的加强监管是在监管深度上的加强。
英国就是既很好地放松了管制,又很好地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典范。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也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80年代以后,英国认识到,分业经营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的发展。90年代,英国启动了“金融大爆炸”,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同时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2000年,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FSA的金融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它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如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券交易所转到FSA手中。换言之,英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有问题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监管的全部权力,都由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A统一行使。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正因为英国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很好地加强了金融监管,因此,英国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出现大的金融机构倒闭。由于FSA的加强监管是以前历史上所没有的,因此,这个加强监管是螺旋式上升。
认识到了这一规律,那么,经济繁荣时的放松管制也不应该是简单地重复以前的历史,而应该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的适度放松。否则,一味地放松规制所带来的失控局面,将会酿成悲剧,像今天的次贷危机一样。
五、面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我国的政策选择
第一,明确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对症下药的前提
认识了以上规律之后,面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经济目前现在面临什么样的问题?是否发生了金融危机?只有明确了这个前提,才能以史为鉴,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对策。
对于我国是否发生了金融危机的问题,目前存在分歧。这就涉及到金融危机的定义和判断标准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很多金融学家都作出过研究,并得出不同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如美国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和金德尔伯格等等。在此,笔者选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金融危机分为四种类型: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系统性金融危机和外债危机。货币危机的表现是,当某种货币的汇率受到投机性袭击时,该货币出现持续性贬值,或迫使当局扩大外汇储备,大幅度地提高利率。银行业危机的表现是,银行不能如期偿付债务,或迫使政府出面,提供大规模援助,以避免违约的发生。一家银行的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波及其他银行,引起整个银行系统的危机。系统性金融危机的表现是,金融市场严重动荡,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整个经济活动受到影响。外债危机的表现是,一个国家不能按期偿付所欠外债,不管是主权债还是私人债。 显然,IMF的划分已经过时,如果把其第二种类型“银行业危机”置换为“金融机构危机”则更为合适,因为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破产或被重组的美国大型金融机构,是投资银行而不是商业银行。
美国没有发生IMF所定义的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和外债危机,但美国发生了系统性金融危机。目前我国显然也没有发生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或金融机构危机和外债危机。那么,我国是否发生了系统性金融危机了呢?
目前我国面临的问题是:第一,我国股市大幅跳水,上证综指已经从2007年的最高点6300点跌到了目前的2000多点,跌去了60%;自2008年9月份以来,已经有半年多的时间没有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了。第二,我国的实体经济自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经济增长放缓,出口受阻,内需不振,传统的以高耗能、高污染、低工资为特征的竞争模式难以为继;第三,就业形势严峻;第四,房地产市场低迷;第五,我国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损失惨重……
根据以上特征,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目前股市出现了危机,但还没有达到“金融市场严重动荡”的程度,因此,还不至于出现IMF所定义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但我国整个经济活动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和冲击,如果我国不出台大规模的刺激经济的措施,单靠市场的自发作用,经济就会严重滑坡。
第二,我国的政策选择
正是因为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以上问题,国家才及时推出了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但对于我国股市危机,除了此前的在股市暴涨时的“挤压泡沫”和股市暴跌时的“维稳”之外,并没有太多的作为。这是“一只手拖住房市,另一只手任由股市往下掉”。笔者认为,问题主要出在理论和认识上:对于经济危机(包括金融危机)及其国家干预已经有一套成熟的、公认的理论,而对于股市危机及其国家干预,目前还未达成一套成熟的、公认的理论,人们对国家对股市的干预心存忌讳。
国家对于股市干预的形式很多,笔者将其分为指数干预和制度干预两大类。前者如1998年香港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用“平准基金”入市托市,1992年8月到1993年12月日本政府市的一系列名为“价格维持行动”(Price Keeping Operation, PKO)的“托市”行为。后者如前面所提到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分业经营体制的确立、美国证监会的成立和辩方举证制度的引入,以及我国在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前者除了香港1998年“托市”取得了成效外,其余大部分都告失败,例如日本的“价格维持行动”,白白浪费了公共资金,却没有真正收到成效。事后,日本政府一直对此讳莫如深,不愿公开承认这一“操纵市场”行为。 后者由于是针对股市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对症下药,因此,能有效地扫除股市中存在的障碍,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只要经济形势良好,股市就会迎来新一轮的持续上涨。因此,制度干预又称为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股市面临的问题,不少人将其症因归结为“大小非”和股市供求关系的失衡,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指数救市,成立我国的“平准基金”即是其典型对策。但笔者认为,更为根本的对策是理顺机制,健全制度。
我国目前的股市很不成熟,典型表现是暴涨暴跌。暴涨的原因是没法用“大小非”来解释的。暴涨的根源在于市场不当行为太多,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盛行,公司上市门槛高,证券监管的重点在上市时的审批,而不在上市后的监管。暴跌的原因似乎可以用“大小非”来解释,但笔者认为暴跌的原因其实在于暴涨。换言之,暴涨暴跌的根源在于证券监管不力。因此,加强证券执法、司法力度,才是解决我国股市危机的根本途径。
早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之时,当时也是股市危机,市场低迷,“跌跌不休”,股市失去融资功能。有人也趁机提出了国家“平准基金”入市托市的建议,以解决非流通股流通后的股市供求关系失衡。但是,这种建议还未来得及仔细研究,就迎来了股权分置消除后的“全民炒股”时代,人们纷纷将存款转为证券投资。因此,“银行存款大搬家”不是“平准基金”带动的结果,而是制度改革带动的结果。
因此,国家应该针对目前我国的股市危机,最重要的对策就是加强制度监管。换言之,我国应该借鉴美国1933年大危机后对股市加强监管的措施,在巩固股权分置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加大证券执法、司法力度,全面开禁证券民事诉讼,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尤其是要依靠诉讼的力量,依靠股民、律师、市场和法院的力量,共同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为我国股市的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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