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市三大定理的启迪
中外股市都存在着下述三大定理:
第一大定理是:“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上市”;
第二大定理是:“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入市”(进入股市);
这两大定理在某一段特定的时期内可能失效、失真,比如熊市时。但这里有第三大定理会证明前两大定理在更长的历史时期内是有效的,是真命题。
第三大定理是:“牛市总比熊市长”。
把某一市场所有的牛市持续的时间加总,把所有的熊市持续的时间加总,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第三大定理都是真命题。
第三大定理之所以为真,这是因为:经济总体上看在发展,股市总体上看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上述三大定理给我们的启迪是:
第一,使越来越多的公司上市以扩大供给;
第二,使越来越多的资金入市以扩大需求。
而本文所论述的“外国企业中国上市”就属于“使越来越多的公司上市以扩大供给”的范畴。
二、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需要
依照《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但是,本文所指的外国企业,却要采取与《公司法》第192条不同的定义。本文所指的外国企业是指在境外注册,并且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营业地均在国外的企业。因此,那些虽在境外注册,但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营业地在国内的“特殊目的公司” [①]不能算得上是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是我国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需要。国际金融中心之所以称之为国际金融中心,就不能仅仅是为国内企业或居民服务,而应该是为国内外的企业或居民服务,否则就只能叫做是“国内金融中心”。
我们要把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就应该允许外国企业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哪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不是都欢迎外国的企业来上市的呢?近年来,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等等,都纷纷来中国揽生意,游说中国企业到它们那里去上市。它们为什么这么做?有人说是因为它们想分享中国经济的成长。这话固然没错,因为中国经济在增长,是因为中国企业在成长,中国企业在成长意味着它们发行的股票会有越来越多的红利。中国企业到它们那里去上市将使外国的投资者分享越来越多的红利。
但是,这个回答不完整,没有真正揭示它们的真正意图之所在。笔者认为,这些国外证券交易所的真正意图是:巩固它们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一个国际金融中心,需要的是越来越多的好企业来上市,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来入市。只有越来越多的好企业来上市,才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来入市。只有做到了上述两点,才能使它们的牛市更久地持续,才能使它们本土的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经纪商、公关公司、路演公司、酒店、交通、通讯等等行业有生意可做,有钱可赚,有税可收,人才越聚越多,经济越来越发展。
试想,如果允许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同时扩大QFII的额度,那么,外国企业上市时,需要撰写给中国投资者看的中文版的招股说明书,需要中国的证券公司来保荐,需要聘请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来作为“国际律师”,要聘请中国的会计师根据中国的会计准则来制作会计报表,要在中国的报纸上发表各种公告,要在中国来路演,要乘坐中国的航班,要租用中国的地面交通工具,要租用中国的酒店,吃中国菜,喝中国酒,打中国的电话,……这样将会支撑多少个产业啊?增加多少个没有污染的绿色GDP啊?中国政府又能从中收取多少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啊?
有人担心,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会将中国的资金拿到国外去用,这会不会对中国是个损失?其实,现在已不再是资本稀缺的年代了,而是一个流动性过剩的年代,吸引外资已没有以前那么重要了,很多地方政府已经由“引资”转向了“选资”,即选择外资,符合条件的外资才允许进来。再说,在如今金融全球化的时代,我国股市的投资者已不仅仅是国内投资者,还有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他们的资金是外资,我们要做它们的“离岸金融中心”。当然,这对我们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未来牛市格局为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行性
前几年,国内证券市场是一片熊市,股指阴跌不止,股民越套越深,股市越来越被边缘化,失去吸引力。股市的融资功能也暂时性地丧失,股市的融资功能暂时性地丧失。那时,企业上市,无论是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如交行、建行、中行)还是中小企业,都纷纷将目标转向海外。但是,如今的情况不同了。自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以来,中国股市的融资功能得到了恢复。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公司加快上市进程创造了条件。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缩短了企业的改制时间,还允许发起人出资多样化,取消了间隔一年才能再融资的要求。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非常明确和细化的上市条件,取消了一年辅导期和不能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的要求。这些新政策的出台,使境内上市的效率提高,时间缩短。境外上市成本低、时间短、融资多的优势已不存在。 [②]于是,无论是大型国有企业上市还是中小企业都开始纷纷回归A股。根据普华永道最新发布一份预测报告,通过在上海和深圳A股上市,中国企业筹资总额2007年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合526亿美元) ,已经超过去年全球任何一家交易所的纪录。 [③]可以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境内IPO不断刷新纪录的趋势还将持续。更远地看,未来十年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牛市格局。
未来牛市格局为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行性。已有外国企业(如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和星展银行)表示,如果中国政策允许,他们愿意到中国发行A股。更有越来越多的外国资金愿意进入中国股市,分享中国牛市盛宴。这是一个好现象,错过可惜。
四、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尚需的法律准备
根据目前我国的政策,外资要想在中国直接上市,就必须通过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途径来实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算是“外国企业”。因此,要允许外国企业境内直接上市,就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准备。
1、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各种条件和程序。
目前,境内企业境内上市,适用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份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但外国企业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针对外国企业的特殊性,需要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外国企业来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各种条件。此外,还应该对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的特殊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专门的规定。
2、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股票实行注册制。
考虑到境内企业发行证券的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可以先不管境内企业发行是核准制或注册制,而对外国企业境内发行实行注册制。注册制是发达资本市场的通常做法,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只对企业的信息披露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做实质性的判断。管理层将对发行人做实质性的判断的权利交给了市场,交给了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既有利于责任划分,也有利于警示市场,让市场责任自负。我国目前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行的备案制实质上就是注册制(备案制),运行情况良好,完全可以在外国企业来我国发行上推广。
3、参考中小企业板的成功经验,设立单独的“外国企业板”。
“外国企业板”也可参考中小企业板实行“四个独立”,即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即外国企业板的交易由独立的交易系统承担(运行独立);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对外国企业板进行实时监控,该系统针对外国企业板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报警阀值(监察独立);将外国企业板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不同的股票编码(代码独立);在外国企业板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数量后,编制和发布该板块独立的指数(指数独立)。
4、确立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外国企业来我国发行并上市所涉的一切纠纷,只能由中国法院来管辖,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这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权益,也排除了外国法院对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开出巨额罚单打击中国资本市场的可能。当然,这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来实现。
5、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投资者可在证券交易行为地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外国企业在我国上市,其股票的交易行为地在我国。为了便于投资者起诉,应该允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行为地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这需要在有关的管理办法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6、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诉讼,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给投资者以更好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6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即意味着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裁判是起诉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起诉是不予受理的。
外国企业如果造假上市,虚假陈述,而如果我国仍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裁判作为前置程序、起诉的条件的话,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于针对外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诉讼,不宜实行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否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不影响投资者的起诉和法院的裁判。这需要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7、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罚款最高幅度为60万人民币,或非法所募集资金的5%,或违法所得5倍,或业务收入5倍。在实际的行政处罚过程中,超过100万的罚单非常少见。而在国外,巨额罚单并不鲜见。2002年,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和中国银行开出的巨额罚款是: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对中国银行总行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这2000万美元,在当时折合人民币约1.64亿元人民币。相形之下,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罚款最高幅度需要提高。否则,不足以震慑违规者,不足以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还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竞争问题。但这都不是难题,在资本项目管制的条件下,同样可以实现外国资本的进入和汇出。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有两个国际金融中心也是很正常的事。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相互竞争,比国家政策保护下的垄断更有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