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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3/3/10
浏览次数: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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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拓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规范合格投资者投资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合格投资者资格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批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 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 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 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

(四) 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 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六) 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 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八) 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

(十一)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

(十二)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十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四)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原则,对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四、 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其中,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机构等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具体规定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五、 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六、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工作。

七、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中的相关规定。

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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