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三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试试题(029)
考试科目:证据法学
注意: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一、概念辨析题(共20分,每题10分)
(一)物证与书证
(二)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二、简述题(共40分,每题10分)
(一)简述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二)简述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三)简述间接证据适用的规则
(四)简述证据裁判主义
三、论述题(20分)
请评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不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四、案例评析题(20分)
原告诉称,在某市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遇被告驾驶轿车沿红旗路由南至北行驶,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撞到原告腿部,原告被撞弹起后,趴在该车前部,又倒在地上。事发后,被告宋原告至医院治疗,后来被告否认其车撞到了原告,交通队也没有做出责任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驾驶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现原告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在跨越过程中原告不慎摔倒在红旗路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被告发现情况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车辆在原告身前停住,双方无接触。被告未提供证据。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驾驶轿车沿某市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广场附近时,遇原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原告倒地受伤。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事故证明书载明:“当时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不能确定轿车与人体接触部位。”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被告驾驶车辆是否与原告发生碰撞进行诉辩与举证,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自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均属于交通事故争议。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后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故判决被告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根据证明责任的相关规定及证明责任的分配法理,回答以下问题并论述理由:(一)关于是否发生碰撞之事实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说明理由。
(二)在本案中关于是否发生碰撞之争议,被告在什么情况下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说明理由。
(三)法院在本案的认定事实与作出判决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谈谈你的看法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