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我初步研究了三对关系。第一对关系:金融危机与金融创新,结论是:“金融创新过度,监管跟不上来,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但金融危机从来都不可能阻碍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除了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创新之外,还包括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和金融体制乃至金融法的创新。例如,1929年-19933年大危机导致了美国证监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诞生,这就是典型的金融体制创新。
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呈正比例关系。金融创新越多,风险就会越大,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也就越高。从世界范围来看,在一个国家内,银行倒闭数量、涉及存款数目以及牵连各方利益当事人最多的当属美国。国外一位研究金融史的学者说道,“银行恐慌是稀有的,它们发生在美国的频率比任何国家都高。”但美国这么多银行危机、金融危机阻碍了美国成为金融业老大了吗?没有。因为金融危机中孕育着新事物的萌芽。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说:“危机出新生”。温家宝总理说:“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因此,不要因惧怕金融危机而耽误了自己的金融创新的步伐。
第二对关系: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结论是:“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克服金融危机,往往要加强金融监管。”例如,这次金融危机和美联储的监管不力有一定的关系。美联储长期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这一信条,实际上听任、放纵和鼓励了华尔街的种种贪婪、冒险行为,结果却酿成了本次金融危机。目前,美国正在酝酿加强金融监管,美国财政部于2008 年 3 月公布了改革蓝图(“保尔森计划”),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当然加强金融监管并一定意味着管得再严点、再死点,而是要着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但是,“加强金融监管渡过金融危机后,经济一繁荣,往往就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例如,1933年大危机之后,加强国家干预包括金融监管的凯恩斯主义的确风光了几十年。但到了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滞胀”的到来,凯恩斯主义风光不再,新自由主义粉墨登场,他们重申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经济自由的价值,私有化风潮席卷西方。在美国,里根总统上台后,提出了里根经济学,奉行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的理论主张,放松政府管制,削减政府开支。在英国,撒切尔夫人开始大规模的私有化,去非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在金融领域放松了原来在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制。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显著的成果就是美国通过了银行放松管制的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1933年以来分隔银行、保险和投资活动的法律。很多人认为,正是该法案使得贪婪的华尔街金融机构可以肆无忌惮的转嫁风险,躲过监督和问责,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
上述逻辑可以总结为:“监管不力—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逻辑,是因为资本天生具有逐利本性,往往会通过金融创新,突破现有的监管框架,或者游说政府通过放松管制的法律,这在短期内固然能获得一时的发展和繁荣,但物极必反,繁荣之后就是又一轮的金融危机。
第三对关系:金融危机与法律变革,结论是:“几乎每次影响较大的金融危机都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变革。”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是美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银行倒闭风潮的产物;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等,都是“大危机”的产物。“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一法律变革已不局限于危机发生国,并且会影响到其他国家。”例如,亚洲金融危机加快了我国出台《证券法》的速度。“金融危机不消灭,法律变革就不会停息。”“金融危机越严重,法律变革越激烈。”那些金融危机从来波及不到或者很少波及到的地方,如非洲,金融也不强大。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经济、金融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的法律变革最为频繁。
同时,我发现,法律变革的“美国效应”非常明显。很多措施起源地并不在美国,但美国引入该措施后,其他国家往往争相效仿。例如,最后贷款人制度,继美国之后,德、法、日等国纷纷效仿,在其银行法中规定这一制度。目前,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最后贷款人制度。再如,自美国《1933年银行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来,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加拿大于1967年设立了存款保险公司,日本1971年的《存款保险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英国1982年根据1979年《银行法》中存款保护委员会和基金的规定,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分业经营管理制度是美国首创,其他国家效仿。这种奉华尔街为圭臬的现象不是好现象,因为美国的金融法制模式并不是最好的金融法制模式,美国的金融法也不是世界上最为先进、最好的金融法,美国的金融法成功的原因在于它是适合美国国情的、不断变革和调适的金融法。
因此,要对金融危机与法律变革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惧怕金融危机,而是要树立主动进行法律变革的意识,根据自己的国情,适时进行相应的法律变革。
不管中国目前有没有发生金融危机,但中国经济目前确实遇到了困难。其原因部分在于,在实体经济方面,凭高耗能、高污染、低工资而竞争的模式难以为继,很多企业进入微利时代,其生产的低端产品在残酷地竞争,很多企业不重视研发,部分重视研发的、代表着中国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融资不畅。在虚拟经济方面,交易工具缺乏,股市暴起暴跌,市场没有弹性。这源在于市场不当行为太多,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盛行,公司上市门槛高,证券监管的重点在上市时的审批,而不在上市后的监管。这也暴露了证券监管的不力。针对中国的问题,应提出中国的法律对策。这个对策我认为就是:要敢于在世界金融危机中推出创业板,同时加强证券执法、司法力度,全面开禁证券民事诉讼,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尤其是要依靠诉讼的力量,依靠股民、律师、市场和法院的力量,共同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美国在“大危机”之时也是在证券领域引入辩方举证制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措施,才使美国股市开始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我提出这一对策,就是基于以上我对以上三对关系的结论。因为金融危机从来都不可能阻碍金融创新,而创业板就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举措最大的金融创新。既然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克服金融危机,往往要加强金融监管,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证券领域加强执法、司法力度,全面开禁证券民事诉讼,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既然几乎每次影响较大的金融危机都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变革,这一法律变革已不局限于危机发生国,并且会影响到其他国家,那么我国就应该推出创业板,同时加强证券执法、司法力度。
总之,该推进的,不能因发生了金融危机而停步;该规范的,不能因市场表面的繁荣而放松。还是毛主席的那句话:“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中国经济的转型,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需要创业板来助推。目前推出创业板,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世界金融危机中推出创业板,需要勇气和魄力。过分担忧风险,过分惧怕失败,过分惧怕金融危机,是搞不好金融创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