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金融法规速递
【证券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传时间:2014/5/9
浏览次数:649
字体大小: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深证上〔2014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三条 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四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 日(X 日为初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20 个交易日(含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配售对象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配售对象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X-2 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登记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200前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第十五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投资者用户。

第十六条 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缴款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定。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的投资者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第十八条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

第十九条 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协会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配售对象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在首次参与网下发行业务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来款银行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四章 发行流程

第二十一条 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T-2 日(T 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00 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报价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确定网下发行初步询价结果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

第二十四条 T-11500 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下申购缴款日为T 日,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T 930-1500 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T 日,配售对象应当从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应当于T1500 前到账。

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条 T1500-1520,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申购结果后于T17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二十九条 T+1 1030 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银行账户”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验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结算银行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T+1 15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三十一条 T+1 173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

第三十二条 T+2 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未能在T+11500 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新股网下配售结果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三十三条 T+2 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 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将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七条 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对于违规者,中国结算将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报有权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3455 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