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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以来, 随着外部风险因素逐渐向金融领域传导,温州银行业出现了呆、坏帐短期内迅速攀升的情况。截止2013年10月底,全市不良贷款余额约为311.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4.31%。与此相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发,影响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银行出于自身资产安全考虑,对放贷条件把握更加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时,这种状况也影响了正在稳步推进的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服务大局的应有之义。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就加强和完善不良贷款司法处置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案件呈爆发式增长 在局部金融风波爆发之前,2011年6月末, 温州市银行业本外币不良贷款率仅为0.37%,资产优良情况位居全国地级城市前茅, 但随后情况急转直下。 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包括原告方为银行、农信社,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下文分析讨论均围绕一审案件)3753件,标的额为43.48亿元。2011年7月开始,该类案件开始集中爆发,特别是案件标的额迅速攀升。 2011年下半年共收案853件,比上半年的642件增加32.87%;收案标的额23.4亿元,比上半年的7.3亿元增加220.55%。 2012年全年收案4790件,收案标的额174.78亿元;2013年收案6280件,收案标的额278.14亿元。 案件平均标的额从2009年的154.97万元增加至2013年的442.9万元。 另外,应当看到法院收案情况也还只能反映金融纠纷的基本情况,不能反映全貌,因为部分纠纷选择通过政府处置、仲裁等其他渠道解决。 (二)案件高度集中 从各基层法院收案情况来看,差异十分巨大,2013年收案最多的是鹿城区法院,收案2539件,而最少的平阳县法院只有58件;收案标的额最大的也是鹿城区法院,最少的是泰顺县法院,前者收案标的额是后者的675倍。这种状况除了和县域经济发达及活跃程度密切相关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银行内部管理机制。 不少银行规定贷款违约成讼后由分行合规部或资产保全部等部门负责处理。 而在温州的银行分行一般位于鹿城区,为便利考虑,银行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即约定发生纠纷由鹿城区法院管辖,所以导致案件集中在鹿城区法院。 而部分微小标的案件则允许由支行处理, 泰顺县法院2013年平均收案标的额为27.27万元,而相比之下鹿城法院为478.73万元。案件分布的不均衡,使得各法院忙闲不均的问题更为突出。 (三)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由于银行贷款操作相对规范,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难度相对较小,此处所说的难度大,主要在于程序性事项。 一是送达困难。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一般较多,部分被告避债下落不明的情况较为常见,按照法律规定,此时需全案公告送达,导致审判周期偏长。 瓯海区法院2013年1-8月已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70.11天,而2012年该数值为60.55天,2011年为57.86天,呈逐年下滑趋势,也高于该院同期全部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63.79天。 二是调撤率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无法开展调解工作,且由于贷款合同一般比较规范,银行方证据准备充分,加上严格的内部管控规定,几乎不会同意撤诉,最多也只会就利息部分进行调解,本金部分则往往毫不让步。以鹿城区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1-8月已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为21.53%, 远低于同期该院民商事案件47.15%的调撤率。 当然,调撤率低同银行方代理人权限有限也有关系。不少银行委托本行一般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而这些代理人基本上没有处分权利的权限。 三是刑民交叉影响案件处理。 不少被告同时还涉足民间借贷,甚至构成非法集资。例如鹿城区法院审理浦发银行诉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龙湾区公安分局以被告涉嫌非法集资为由,要求中止审理。 另外,不少案件中,因涉案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另案查封、冻结,导致无法执行,也影响了案件处理。 同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情况并不如预期般简单顺利,据龙湾区法院反映,不少贷款企业虽有厂房但不能处置或有处置障碍:因厂房权属登记仅单一证件或存在违章、登记与实际不符等情形,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处置;因政府拆迁搁置;因企业股东涉嫌非法集资财产被公安查封,经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不同意法院处置。 (四)担保链盘根错节,批案现象明显 温州多中小企业,普遍面临抵押物不足问题,为获得贷款,不少企业结成互保、联保组,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瑞安市法院2012年受理的51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单一被告的案件只有23件,而4名以上被告的案件则有206件,特别是第一被告为企业的案件中 ,多被告的情况更加突出。 其根源在于多个企业和个人为第一被告的贷款提供担保。一般而言,银行为防止贷款企业股东逃避责任,均会要求股东提供连带保证。 除此之外,为了解决抵押不足的问题, 银行还会要求贷款人联系其他企业为贷款提供保证。另外,在一些案件中,发现贷款其实已有全额抵押担保,但银行为防范抵押物贬值带来的风险,仍要求提供保证,不少企业向多家银行举债,同时又为不少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一旦涉诉很容易形成批案。以鹿城区法院为例,该院2012年共受理了63件以浙江银星经贸有限公司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12家银行,总收案标的额为6.74亿元。其中该公司为第一被告的案件为39件,其余则是因为向关联企业等他人提供担保涉诉。农业银行乐清支行诉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多达19名。 (五)“变相贷款”体量巨大 信用证作为一种贸易结算工具,有利于资金便捷和安全。但在实践中,该业务逐渐演变为融资工具。银根收缩的背景下,由于信用证业务在兑付前属表外业务,不占用贷款指标,因而受到银行的青睐,逐渐成为变相发放贷款的重要方式。 并且由于银行逐渐放低了保证金比例要求,使得“杠杆效应”进一步放大。 2008年至2011年, 温州两级法院总共只受理了13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其中2009年所收6件案件还为批案。而2012年就猛增至收案288件,收案标的额43.69亿元,2013年虽有一定幅度下降,但还是达到了收案79件,收案标的额10.56亿元。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大多数信用证纠纷实际上是贷款违约,但该类案件收案情况并未列入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统计范围。 2008年至2013年6年间,信用证纠纷案件平均收案标的额达到了1458.94万元,远大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而且由于信用证业务一般没有抵押担保, 加上前阶段各银行对保证金比例要求逐步降低,导致这项业务实际潜藏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比例远超过普通金融借款。 (六)企业贷款违约现象突出 以龙湾区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1-8月受理的62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407件第一被告为企业,收案标的额为25.94亿元;第一被告为自然人的案件为215件,标的额为2.32亿元,两者收案标的额相差巨大。这一情况同金融监管部门掌握的不良贷款数据也能相印证,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9月底,温州企业信贷余额为380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3%;个人信贷余额为326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3%(个人信贷数据含信用卡及账户透支)。数据直观说明企业违约风险更高,这点值得重视,也值得深思。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高发的成因分析 (一)宏观经济形势影响 近几年我国经济基本处于平稳发展之中,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深层次结构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内需未明显提振,而国外市场本身不景气,加上人民币升值,外贸愈发艰难, 温州民营企业又难以从国家大规模投资中获益,经营困难重重。而温州企业较依赖举债经营,(2)在经济整体向好时,企业尚能维持一定的利润水平,尚可还本付息,但利润下滑后,难以承受融资成本,债务违约成必然结局。 根据温州市统计局数据,2013年上半年温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率为4.95%,而小微企业的利润情况估计更不容易乐观。可以说,这是不良贷款逐渐攀升的内在原因之一。 (二)民间借贷危机向金融借款领域传导 在温州, 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两个市场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不少贷款人利用各种方法规避银行对贷款用途的监控,将原本应当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以期谋得利差。 另一方面,不少企业、个人在向银行借款的同时,又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筹措“过桥”资金,用以填补续贷、转贷中出现的空白期。 景气时期,这种方法尚未暴露出问题,但随着经济形势的下行,投机泡沫破灭,不少企业、个人陷入困境。民间借贷市场因为缺乏征信等约束机制,首先爆发危机。 受局部金融风波影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冷却”,(3)因为民间借贷的“冷却”,企业难以获得周转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部分规避监控,挪作他用的贷款也因为投资、投机失败而无法归还。 从司法统计情况来看, 也可以侧证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之间存在传导“共振”关系,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两类案件收案数和收案标的额均开始大幅上升。 (三)“走形”担保链(圈)的扩散效应 本次局部金融风波的一大特点是互保、联保普遍存在,导致危机通过担保链迅速传递。 互保、联保本是涉农银行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普遍缺乏抵押物的情况而推出的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该方式因同时也符合中小企业的特点而被广泛运用,迅速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等省份推广开来。(4)互保、联保并没有内在缺陷,在原初设计中,互保、联保的风险防控机制是一个互保、联保组在同一时间内只有一家企业能获得贷款, 其余企业则为之担保,还清贷款后其他企业才能贷款。这种风险防控机制意在将组内企业明确分为贷款人与担保人,进而有效分散风险。但在实践操作中,并未严格遵照上述机制,以至于不少企业既有贷款,又在提供担保,互保、联保已经丧失了分散风险的功能,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为问题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当危机来临时,不但不能阻隔风险,反而成了传导风险的“媒介”,“抱团取暖”变为“火烧连营”。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叶谦教授和浙江工业大学徐小华副教授的调研,温州企业深陷担保链,以庄吉集团为核心的一条担保链涉及企业80多家,资金300多亿。(5) (四)不合理经营导致风险放大 虽然宏观经济形势下行是贷款违约的根本原因,但部分企业的不合理经营,盲目投资、投机炒作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涉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少被告有投资房地产、采矿、光伏等高风险行业的情况。不可否认,这些投资资金中不少是来源于银行贷款,企业以购买原材料、半成品等名义套取银行贷款,投资于高利润、高风险的行业。 一旦投资失败,纠纷随之而来。 另外,银行的不合理经营也是造成局面被动的重要原因。 从人行统计数据来看,农信系统总体情况好于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究其原因,除了大型银行贷款规模较大这一原因外,还和部分银行的不科学经营有关:一方面是在业务扩张时手法激进,对于防控风险有所弱化。另一方面,存在“垒大户”思想和现象,一旦“大户”经营状况有变,巨额不良贷款便成为银行沉重包袱。 三、加强不良贷款司法处置的实践 (一)建立健全金融专业审判机制 为加大不良贷款司法处置力度,借“金改”东风,全市两级法院纷纷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机构,共设立金融审判庭12家。一些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也纷纷设立了金融审判合议庭,鹿城、瑞安、龙湾等基层法院还设立了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室,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债权及时实现。 各法院抽调“精兵强将”,配实配强金融审判力量。同时,还建立金融审判专家辅助机制,巧借外力,从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组织中选聘了一批既精通金融业务知识,又熟悉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特约咨询员,协助法院处理解决疑难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 (二)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机制 为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协作,共筑金融风险防线,温州市中院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协调经信委、金融办和“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建立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国首创支持金融创新、防控金融风险、创新社会管理的联席会议长效机制,搭建起金融债权司法保障工作平台, 促进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交流和良性互动。 (三)创新审判执行措施,强化金融债权保护 畅通金融案件“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压缩审执周期,引导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建立金融抵押债权直接实现机制,加快债权实现进度。以鹿城法院为例,截止到2013年10月,该院累计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33件, 涉及标的额7.65亿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不良资产转让。适当扩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强破产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工作的衔接,为不良资产核销提供依据, 创造便利条件,尽力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 争取上级法院支持,取得执行案件集中管辖权,解决资产散布于外地等困难,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力度。温州市中院借助长三角执行协作机制,取得了大华皮革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207件涉案标的4亿余元的系列金融债权执 行案件的集中管辖权。 (四)延伸审判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建立健全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案例指导和大要案报告制度, 向人行温州分行等部门发送加大打击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等司法建议, 帮助查堵金融信贷和管理漏洞。开展“百名法官进金融”活动,联合温州银监分局梳理确定51家银行,组织全市法院102名法官以“二对一”的方式进行结对,全面对接了解银行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 推动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办理银行金融抵押债权执行案件的专题会议纪要》,确保在抵押物被刑事查封案件中银行抵押优先权的依法实现。 推动温州市金改领导小组出台加强金融债权保护的十点意见和企业转贷展期应急处置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金融债权保护,防止企业担保债务链扩张,遏制和缓解不良贷款产生。 四、完善不良贷款司法处置的若干思考 (一)改进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不少金融债权并未足额抵押,不足部分多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填补。主债务人、保证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将会给金融债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或是将财产转移至亲友名下,或是转移至异地。对于前者,司法机关要加强追查力度和深度,对于亲友从债务人处获得财产,没有支付对价,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不待行使撤销权,而径行将该财产纳入执行范围。对于后者,司法机关要加强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呼吁决策和立法机关尽快推进财产全国联网查询。 当前,还出现了债务人与他人串通,虚构租赁关系以阻碍对不动产执行的情况。 特别是倒签租赁时间, 使之“早于”抵押日期,企图对抗抵押权。对此,应从严把握,要以租赁关系已通过一定方式经行政或司法(以及准司法,包括仲裁、公证)等程序确认,或者有同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证明为限。 (二)妥善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 在差异化处置和充分尊重银行债权人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稳妥开展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化解工作,防止出现企业大规模贷款违约。 慎用、活用保全措施,一般不冻结企业基本结算账户,一般不查封正在使用中的厂房、设备等主要生产资料;确有必要查封,采取只限制转让、不限制使用的“活查封”措施。 探索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分案处理机制,在主债务人财产、抵押物以及停产停业担保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 可不对其他担保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应以诉讼请求为限,不能过度保全。 积极搭建银企对话平台,运用调解等手段,引导采取债务平移、分期偿付等方式,减轻担保代偿压力;引导采取转贷、展期等措施,共度难关。 (三)统筹协调,稳妥办理“刑民交叉”案件 司法实践中,贷款人因同时深度介入民间借贷等而被追究非法集资刑事责任的时有发生。 公安机关有可能会以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 要求法院暂停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非法集资破坏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受害人财产权益两个法益, 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已纳入监管视野, 银行又要求通过民事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益的,应予支持,相关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另一种情形,担保人为减轻担保责任,举报称贷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等系伪造,涉嫌贷款或票据等诈骗,全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笔者认为,当前民营企业内外两本账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为获取贷款或增加贷款额度,虚增利润等情况也是较为普遍的,甚至可以说银行一般也知悉这一情况。如果简单地以伪造财务报表、虚增利润为由认定涉嫌贷款诈骗,按照通常做法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将会被认定无效,银行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动摇金融秩序。因此,只要银行方不主张涉嫌犯罪,法院一般应继续审理相关民事案件,不宜径行移送侦查。相类似的,审判中要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不能因为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否定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关系的合法性。 再者是关于财产的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精神,确立公安机关着重打击犯罪,法院着重梳理民事关系;公安机关强力追赃并固定财产,法院主持财产分配的工作格局。 (四)完善司法政策,加强不良贷款处置 引导银行选择仲裁程序保护金融债权。 之前不少银行在格式借款合同里约定选择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案件经一、二审,生效后又交由“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基层法院执行,所需时间相对较长。而仲裁程序灵活,一裁终结,生效后交由中院执行,显然对保护金融债权更加有利。法院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的沟通,引导修改借款合同格式范本,尽量选择仲裁解决有关纠纷。探索完善临时解封措施, 避免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导致借款无法周转,产生不良贷款。 运用司法网拍,提高被执行财产变现价值,提升金融债权清偿率。 注释: *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金融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阶段性成果。 课题组成员:徐建新、陈有为、李德通、杨贤斌。 (1)除本文涉及讨论信用证纠纷案件的部分外,相关数据不包含该类纠纷案件。 另外,信用卡纠纷和票据纠纷案件也未列入本文讨论范围。 (2)温州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参见丁晓琴:“是什么拖累了温州经济”,载《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3月18日A07版。 (3)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数据,2012年5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比2011年8月缩水30%左右,参见应辽产:“温州信用打折民间借贷规模大幅度缩水”,载《华夏时报》2012年5月21日第5版。 (4)2000年央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5—10户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可组成联保小组向信用社申请农户联保贷款。 2004年银监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对这一贷款模式进行了重申。 2006年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将联保贷款对象扩展至小企业。 由于浙商具有抱团传统,这一模式迅速得到推广。 (5)叶谦、徐小华:“关于温州企业间资金链、担保圈风险情况的调研报告”,载《金融参考》(温州)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