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金融法规速递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上传时间:2014/7/25
浏览次数:1129
字体大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

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第一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司暂停转让日距离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报送上述材料。

第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人员;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筹划、制定、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第三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写明填报日期。

第四条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机构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机构的名称、注册号、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

第五条相关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与买卖股票人员相关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该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同时提交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由全体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除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外,公司报送上述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以及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公司应提交三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的复印件,并由律师对该复印件提供鉴证意见。鉴证律师应当在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该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报备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八条本指南规定的报送文件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补充材料。

第九条本指南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主办券商: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知情人类型

身份证

号码

证券账户代码

联系

方式

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

 

 

 

 

 

 

 

 

 

 

 

 

 

 

 

 

 

 

 

 

 

 

 

 

 

 

 

 

 

 

 

 

注:1、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知情人类型指重组相关方(如发行对象、交易对手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政府相关部门等)或自然人在重组相关方的相关岗位、职务或与相关方的亲属关系等。

 

报送日期: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