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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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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发〔2014〕51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104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现有396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及9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标的证券名单见附件),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3〕2号)同时废止。

  六、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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