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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民事责任问题研究(上)
许传玺;张真理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上传时间:2014/10/10
浏览次数: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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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交易规模迅速增长,交易品种不断增加,证券期货信息系统日渐庞大和复杂,由于交易结算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在风险,证券公司期货公司IT治理机制不科学,网上交易系统防护存在漏洞,核心系统、通信、电力运行不稳定,以及安全监控与应急预案配合不够完善等问题,都可能危及交易核心业务系统,引发技术故障。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屡屡出现。探讨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问题已经为实践亟需。

  一、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法律关系

  (一)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种类

  一般而言,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可以分为如下种类。第一类是软件出错,包括应用软件故障、系统软件故障等,如证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等。证券期货行业2009年全年共发生计算机软件故障17起,2010年上半年共发生计算机软件故障8起。第二类是硬件失灵,包括主机故障、网络设备故障、其他硬件故障(如电源故障)等。证券期货行业2009年全年共发生计算机硬件故障7起,2010年上半年共发生计算机硬件故障5起。第三类是为市场技术系统运行提供服务与支持的第三方引起的技术故障。如电力、空调、通信等基础系统的问题引发的技术问题。证券期货行业2009年全年共发生电力、空调、通信线路故障30起,2010年上半年共发生电力、空调、通信线路故障6起。第四类是有人为失误因素介入的技术故障。证券期货行业2009年发生操作失误或运维不善的技术故障11起,2010年上半年发生操作失误或运维不善的技术故障7起。第五类是由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技术故障。如20105-6月,广东等省爆发洪水,造成2家证券营业部无法正常交易。证券期货行业2009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技术故障3起,2010年上半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技术故障2起。

  (二)发生技术故障之后的法律关系

  结合上述技术故障的类型,对研究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民事责任最为有益的分类乃是确定技术故障发生在哪个交易环节,由此方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探讨技术故障所引起法律后果。要确定技术故障发生的交易环节,必须先说明证券期货市场利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金融商品交易的一般流程。以证券市场为例。

  根据《证券法》第110,111,112条规定,进人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投资者想要进人证券市场交易,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通过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契约关系,从而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投资者、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还要签订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建立资金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等自助终端以及证券营业部柜台,发出交易指令。交易指令进人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包括自助交易系统、各营业部交易系统以及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通过报盘网关进人交易所交易系统,经电子撮合交易,最终进人交收结算系统(既包括证券公司的交收结算,也包括中登公司的交收结算系统)。因此,如果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技术故障,与各个主体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参见表1证券公司与各个主体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参见表2

  表1: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技术故障与其他主体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

  ┌────────┬─────┬─────┬────┬─────┐

  │        │银证转帐 │委托交易 │交易撮合│交收清算 │

  ├────────┼─────┼─────┼────┼─────┤

  │证券公司    │侵权、违约│侵权、违约│违约  │侵权、违约│

  ├────────┼─────┼─────┼────┼─────┤

  │交易所     │     │     │侵权  │侵权   │

  ├────────┼─────┼─────┼────┼─────┤

  │中登公司    │     │     │    │侵权、违约│

  ├────────┼─────┼─────┼────┼─────┤

  │银行      │侵权、违约│     │    │侵权   │

  ├────────┼─────┼─────┼────┼─────┤

  │电力、通信服务商│侵权   │侵权   │侵权  │侵权   │

  └────────┴─────┴─────┴────┴─────┘

  表2: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技术故障与其他主体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

  ┌────────┬─────┬─────┐

  │        │交易撮合 │交收清算 │

  ├────────┼─────┼─────┤

  │交易所     │侵权、违约│侵权、违约│

  ├────────┼─────┼─────┤

  │中登公司    │侵权、违约│侵权、违约│

  ├────────┼─────┼─────┤

  │银行      │     │侵权、违约│

  ├────────┼─────┼─────┤

  │电力、通信服务商│侵权、违约│侵权、违约│

  └────────┴─────┴─────┘

  与此类似,我们可以将投资者或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技术故障与其他主体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参见表3、表4

  表3:投资者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技术故障与其他主体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

  ┌────────┬─────┬──┬───────┬─────┐

  │        │下单   │竞价│成交回报与确认│结算   │

  ├────────┼─────┼──┼───────┼─────┤

  │期货经纪公司  │侵权、违约│违约│侵权、违约  │侵权、违约│

  ├────────┼─────┼──┼───────┼─────┤

  │交易所     │侵权   │侵权│侵权     │侵权   │

  ├────────┼─────┼──┼───────┼─────┤

  │银行      │     │  │       │侵权   │

  ├────────┼─────┼──┼───────┼─────┤

  │电力、通信服务商│侵权   │侵权│侵权     │侵权   │

  └────────┴─────┴──┴───────┴─────┘

  表4: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技术故障与其他主体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

  ┌────┬─────┬─────┬───────┬─────┐

  │    │下单   │竞价   │成交回报与确认│结算   │

  ├────┼─────┼─────┼───────┼─────┤

  │交易所 │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  │侵权、违约│

  ├────┼─────┼─────┼───────┼─────┤

  │银行  │     │     │       │侵权、违约│

  ├────┼─────┼─────┼───────┼─────┤

  │电力、通│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  │侵权、违约│

  │信服务商│     │     │       │     │

  └────┴─────┴─────┴───────┴─────┘

  下单竞价成交回报与确认结算交易所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银行侵权、违约电力、通信服务商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

  基金交易与证券和期货的交易有相似性,也有其特殊性。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的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的信托模式,即投资者购买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与证券和期货交易的法律关系不同。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不存在信托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基金的信托模式意味着基金交易的技术故障可能在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基金托管人之间发生。同时,由于基金的申购分为在基金公司直接申购和在银行网点以及证券公司的网点代为申购的模式,投资者还可能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并引发技术故障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样,在基金公司与托管行之间也可能因技术故障引发责任承担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如表5、表6所示。

  表5:投资者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发生技术故障与其他交易主体可能的法律关系

  ┌─────┬───┬───┬───┬───┬───┐

  │     │申购 │管理 │托管 │赎回 │结算 │

  ├─────┼───┼───┼───┼───┼───┤

  │ 基金  │侵权、│侵权、│侵权、│侵权、│侵权、│

  │管理公司 │违约 │违约 │违约 │违约 │违约 │

  ├─────┼───┼───┼───┼───┼───┤

  │ 基金  │   │   │侵权、│侵权、│侵权 │

  │托管银行 │   │   │违约 │违约 │   │

  ├─────┼───┼───┼───┼───┼───┤

  │代售银行、│侵权、│   │   │   │   │

  │证券公司 │违约 │   │   │   │   │

  ├─────┼───┼───┼───┼───┼───┤

  │中登公司 │   │   │   │   │侵权 │

  ├─────┼───┼───┼───┼───┼───┤

  │电力、通信│侵权 │侵权 │侵权 │侵权 │侵权 │

  │ 服务商 │   │   │   │   │   │

  └─────┴───┴───┴───┴───┴───┘

  表6:基金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与其他交易主体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

  ┌─────┬───┬───┬─────┬─────┬─────┐

  │     │申购 │管理 │托管   │赎回   │结算   │

  ├─────┼───┼───┼─────┼─────┼─────┤

  │ 基金  │   │   │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

  │托管银行 │   │   │     │     │     │

  ├─────┼───┼───┼─────┼─────┼─────┤

  │代售银行、│侵权、│   │     │侵权、违约│侵权、违约│

  │证券公司 │违约 │   │     │     │     │

  ├─────┼───┼───┼─────┼─────┼─────┤

  │中登公司 │   │   │     │     │侵权、违约│

  ├─────┼───┼───┼─────┼─────┼─────┤

  │电力、通信│侵权、│侵权、│侵权   │侵权   │侵权   │

  │ 服务商 │违约 │违约 │     │     │     │

  └─────┴───┴───┴─────┴─────┴─────┘

  申购管理托管赎回结算基金托管银行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代售银行、证券公司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中登公司侵权、违约电力、通信服务商侵权、违约侵权、违约侵权侵权侵权

  从上述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的交易过程可以看出,虽然这些金融产品的交易模式多有不同,但在发生技术故障情形下的责任形态和事实构成则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投资者和金融产品提供方与金融服务提供方之间,可因技术故障发生违约和侵权的法律关系;在金融产品提供方和金融服务主体之间,则可能因网络技术故障而导致违约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在电力、通信服务商与投资者、金融产品提供者、金融服务提供方之间同样可能发生违约与侵权的法律关系。

  二、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法律关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所、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及服务提供者,其交易系统出现技术故障给相关权利主体造成财产损害的救济规则。发生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之后,如果在投资者与其他主体之间、交易参与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条和第6条的相关规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当然,对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市场发生技术故障责任承担的问题,还要结合其他立法和学理进一步探讨。但是,从过错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的民法基本理论出发,在发生就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交易市场出现技术故障并导致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就是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没有过错则不导致责任承担。

  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针对网络用户故意侵权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结合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况,在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造成交易系统技术故障的情形下,有适用的可能。例如,黑客侵入交易系统,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给投资者造成财产损害,交易所在投资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交易所知道其网络交易平台遭到黑客攻击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造成相关权利主体财产损害,则交易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

  在合同关系的实践操作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交易所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往往就技术故障约定了责任限制条款,例如,“因乙方不可预测、无法控制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以称之为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以下简称“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如果以技术故障为由根据交易协议提起赔偿请求,必须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否则依据该协议此种诉求不能获得支持。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与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确立了如下规则:“发生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有同样的交易规则。可以将此种规定称为“交易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关系,交易所与投资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必须分析两种条款的相互关系及其有效性。

  1.免责条款的相互关系

  “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界定了发生技术故障时,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而“交易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既是一种合同条款,界定了发生技术故障时,交易参与人(交易所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和交易所之间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是一种交易规则,即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市场自律监管主体对于交易风险在投资人、交易参与人和交易所之间的一种风险分配。从事理上看,在证券电子化交易的今天,交易参与人只能控制由投资者发出指令到送往报盘网关这段期间的电子交易系统,其后的大部分电子交易系统实际都在交易所控制之下,因此,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交易参与人对于投资者承担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受到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承担的责任的影响。正是由于交易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的存在,驱使了交易参与人不得不在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中约定无过错免责条款。从两种免责条款的法律关系上看,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是一种约定条款,可以视为对规则的无过错条款的一种适用,即交易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就技术故障的解决适用了行业惯例的“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形成了说明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合理性的一个理由。而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又实际上将适用于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所之间的无过错免责条款扩张至处理交易参与人与投资者的关系。由于协议的无过错免责条款与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的不同性质,因此考察其法律性质有不同的标准,又由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以考察规则的无过错免责条款为先。

出处:《法律适用》2012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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