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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关于加强沪港通业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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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发〔2014〕70号
 

各相关上市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的规定,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沪港两地同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H公司”)发行 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除ST及*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和B股等股票外,原则上将成为沪股通股票。为保障沪港通业务顺利实 施,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沪股通股票发行人(以下简称“沪股通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沪股通公司应当关 注沪港通业务开通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沪港通业务开通后,境外投资者将通过依法交易沪股通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结构发生相应变化后,公司的信息披露 方式和要求、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东权利的行使、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将面临新的环境。沪股通公司应当重视并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加强投资 者关系管理。

  二、沪股通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三、沪股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充分保障境内外股东的决策参与、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

  四、沪股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考虑境内外股东现场出席的便利性,在召开现场会议的同时为境内外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并明确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沪股通公司应当实时关注境内外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核实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公平性。

  六、沪股通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地域的特殊性,积极利用本所“e互动”平台、股东大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并及时回复投资者关注事项。

   七、经中国证监会指定,本所外部网站(www.sse.com.cn)已经成为沪股通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沪港通业务开通后,沪股通公司在本所外部网 站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其网站披露相关信息。其中的信息披露日以在指定媒体的披露日为准,按照本通知第八条进行 的信息披露除外。

  八、沪港通业务开通后,沪股通公司可以在交易日上午开盘前、上午收市后至下午开盘前,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提交需要及时向市场公布的临时公告,并在本所外部网站和信息披露指定媒体的网站予以披露。该类临时公告的范围、信息披露具体时间及要求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九、沪股通公司应当关注本所网站沪港通专栏,及时了解沪股通股票调整等相关情况。

  十、沪股通公司中的A+H公司在交易时间内发生重大事件且无法及时披露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也可以视情况直接采取停牌措施,上市公司应及时配合发布相关公告。

  出现上述停牌情形的,本所与H股上市地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步采取停牌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沪港通试点启动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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