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金融法规速递
【证券法】关于启动沪港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4/11/10
浏览次数:676
字体大小:
 上证发〔2014〕69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沪港通”) 试点将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下属的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作为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服务。
 

  二、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指定本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港股通交易日期安排、港股通股票名单、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其他信息。市场参与人可在本所网站“沪港通专栏”查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港股通股票调入、调出于每月第一个周五收市后定期进行,并于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生效。股票终止上市等需要即时调入、调出的情形除外。
 

  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规定,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沪股通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
 

   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在沪港通启动日已经实施、但尚未完成股份分拆合并的,或者申请于沪港通启动日至2014年 11月30日期间开始进行股份分拆合并的,该公司股票在沪港通启动日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待股份分拆合并完成后,若符合相关规定,将调入港股通股票。
 

  六、联交所上市公司排除港股通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供股、公开配售的,本所可以不将其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或者将其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
 

  七、本所暂免收取本所会员因参与港股通业务产生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流量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