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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5〕24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落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风险责任,根据《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明确2名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风险责任人)。
二、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行政责任人可由《通知》中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兼任。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将风险责任人相关信息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本通知附件。
四、养老保险公司等其他保险资金受托管理人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报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的报告
附件
[公司名称]关于报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风险责任人的报告
中国保监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确定我公司[职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姓名]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行政责任人,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确定我公司[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专业责任人,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的有效性及业务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专业责任人姓名]具有[职称]。[行政责任人姓名]和[专业责任人姓名]具备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应资质条件。我公司风险责任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参加相关风险责任培训学习。
我公司风险责任人如有调整变化,将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报告。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