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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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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发〔2015〕3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委托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货币经纪公司,为其交易或转让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债券衍生产品以及其他相关品种提供居间服务。

  二、投资者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由交易双方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经本所确认后成交。货币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代理买卖或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三、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严格管理居间服务信息,妥善保存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定期向本所提交相关统计信息。

  四、货币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债券市场业务规则,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五、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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