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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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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发〔2015〕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升期权市场流动性,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进行调整, 并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在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以内,结合客户的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 不高于本所持仓限额标准的要求,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持仓限额。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一)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2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0张。
 

  (三)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5倍。
 

  (四)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直至达到上述持仓限额调整标准。
 

  三、本所于2015年4月1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按200张进行前端控制,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分别按照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和5倍进行前端控制。
 

  四、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从技术系统上做好单个合约账户的持仓限额前端控制工作。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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