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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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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产险〔2015〕47号

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以下简称《通 知》)印发以来,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要求。为深入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按照《意见》和《通知》规定,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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