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07年5月1 日施行 2015年4月29 日第一次修订) 深证会〔2015〕90号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章程、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一节 会员资格管理 2.1.1 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二)依法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五)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2 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公司章程;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1.3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1.4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5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1.6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责令关闭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批准解散的; (四)不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会员条件的。 会员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决定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2.1.7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8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2.1.9 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1.6 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2.1.10 本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2.1.11 本所注销会员资格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2.1.12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其他相关机构对所托管的证券交易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会员遵守本所规定,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节 会员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人 2.2.1 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与本所进行沟通,并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2.2.2 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若干名。会员业务联络人根据会员代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准确、完整地接收本所发布的各类通知和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本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办理会籍、席位、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业务; (三)协调与本所相关的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建设、改造及测试工作; (四)办理与本所相关的会员交易合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等业务; (五)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职责和公告义务; (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2.3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由会员向本所推荐产生。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会员推荐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三)项文件及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2.2.4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本所根据需要对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2.2.5 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不予更换的,本所可以要求更换。 2.2.6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向本所提交本规则第2.2.3 条所列的文件。 2.2.7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会员代表。 第三节 报告与公告 2.3.1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会员向本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会员根据本规则第2.1.2条第(三)、(四)、(六)、(七)、(八)项提交的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会员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及变更分支机构地址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 (三)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单笔涉及金额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五)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六)会员或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会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3.3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发生重大业务风险,影响市场交易的; (二)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进入风险处置,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等处置措施的; (五)发生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的。 会员发生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节 会员收费 2.4.1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2.4.2 会员拖欠本所相关费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2.4.3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交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3.1 会员应当取得并至少持有一个本所席位。 3.2 会员可以通过向本所购买或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会员取得的席位不得退回本所。 3.3 本所对席位实行总量限制。 3.4 会员取得席位后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本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3.5 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3.6 本所根据会员下列情况,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交易单元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 (一)业务范围; (二)市场风险承受程度; (三)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 (四)内部风险控制; (五)人员配备; (六)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等情况。 3.7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时,可以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本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4.1 会员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建立交易业务合规、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手段,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异常交易与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4.2 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照本所交易规则的要求接受和执行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与客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客户资料提供、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委托拒绝及委托关系解除等作出约定。 4.3 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并留存身份证明、证券账户等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4.4 会员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 4.5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防止出现遗失、毁损、伪造、篡改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4.6 会员应当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7 会员应当对自营与资产管理等交易业务进行前端控制,对每一笔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合规性核查,及时识别和防范业务风险。 会员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交易业务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4.8 会员通过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开展产品或业务创新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将相关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及产品或业务创新方案等情况报本所备案。 4.9 会员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开展融资融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证券交易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4.10 会员应当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提供便利。 4.11 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建立研究报告的质量审核机制和发布程序,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避免误导市场并导致相关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4.12 会员开展证券承销保荐、证券发行、基金销售等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所相关规定,防范业务风险。 4.13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对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4.14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参与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第五章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5.1 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5.2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交易行为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制度。 5.3 会员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及其账户交易权限,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查验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确保客户委托符合本所规则的规定。 5.4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或本所警示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根据会员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会员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5.5 会员应当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本条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账户,及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5.6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助制度与流程,配合本所调查,根据本所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相关客户资料,协助本所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5.7 本所要求会员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会员应当及时向客户传达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5.8 会员收到本所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5.9 本所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评价机制,对会员协助本所监管情况、重点监控账户交易行为规范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六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 6.1 本所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征、复杂程度和市场认知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特定产品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所产品或服务”)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本所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揭示方式、投资者准入条件等适当性管理要求。 6.2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客户分类与本所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的管理机制,充分了解客户和本所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将适当的本所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客户。 6.3 会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根据客户的财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因素,评估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会员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客户信息及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6.4 会员应当了解拟向客户提供的本所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本所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风险收益特征、业务规则等。 6.5 会员应当对客户与本所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进行匹配,根据本所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目标及投资期限等因素,确定适合参与的客户类别与范围,确保向客户提供的本所产品或服务与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6.6 会员向客户提供本所产品或服务,应当向其详细介绍本所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本所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对于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客户,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持续跟踪其交易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其揭示交易风险,引导其理性投资。 6.7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准入条件实行投资者准入,并将准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准入条件的客户,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本所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等。 6.8 会员向投资者提供本所产品或服务,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的信息。 第七章 投资者教育管理 7.1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有关规定 和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2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各项业务环节,设置投资者教育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做好员工培训,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 7.3 会员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 (一)证券法律法规、政策与本所业务规则; (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 (三)证券产品、业务及其风险收益特征; (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五)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 (六)投资者权利行使、诉求处理及纠纷解决; (七)有关投资者教育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补充和调整投资者教育服务内容,确保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时效性。 7.4 会员应当结合投资者分类情况,针对新入市、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特定年龄阶层的投资者等,从证券业务与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业务或产品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等方面,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7.5 本所对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并开展评估,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 7.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组织安排工作。 第八章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8.1 证券交易信息的权益由本所依法享有。会员使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应当与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并遵守本所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管理的规定。 8.2 会员应当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证券交易信息。 8.3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准确地公布证券交易信息,供开展证券交易的客户使用。 8.4 未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会员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证券交易信息: (一)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客户开展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在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平台等营业场所外使用; (四)本所业务规则或其他授权协议禁止的其他使用方式。 8.5 会员应当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并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会员发现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时存在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本所报告。 第九章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9.1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有关规定,建立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等相关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及相关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与本所接口应当符合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9.2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性能、容量及扩展能力应当与其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9.3 会员使用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及相关系统服务,应当按照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签订协议。 9.4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的技术规范和业务要求,对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改造,并按要求参与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组织的测试,及时报告测试情况。 会员对其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9.5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中实现对交易委托有效性的核查及对客户账户交易权限的管理等功能,确保向本所发送的交易申报符合本所交易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9.6 会员应当建立和落实交易及相关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9.7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备份系统和备份通信线路,并实施有效的管理,确保事故或灾难发生后备份系统和备份通信线路可以正常使用。 9.8 会员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的管理制度,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作及时备份和异地保存。 9.9 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临时应急演练。 9.10 会员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其他因素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9.11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他技术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他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 9.12 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连接的安全。未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同意,会员不得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开展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9.13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了解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配置情况,并将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交易单元及相关信息报本所备案。 第十章 纠纷解决 10.1 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客户投诉,承担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与交易相关的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10.2 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建立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3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 10.4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10.5 对显失公平等重大异常交易情况,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根据本所要求予以配合。 10.6 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请本所认可的调解机构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7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提请本所调解。会员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本所制作调解书,经会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11.1 本所对会员及其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11.2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 11.3 本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证券交易、业务经营、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11.4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 11.5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限期说明情况; (四)约见谈话; (五)要求自查或限期改正; (六)限制账户交易; (七)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采取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监管措施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报其相应派出机构。 11.6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或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第11.5 条第(一)、(二)、(三)和(四)项监管措施。 11.7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监管,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二章 纪律处分 12.1 会员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五)取消会员资格。 本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应派出机构。 会员受到第一款第(三)、(四)、(五)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 12.2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前款规定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累计三次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可以同时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12.3 会员不服本规则第12.1 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纪律处分决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不服本规则第12.2 条第一款第(二)项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外资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符合本所有关技术系统及相关设施、业务与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的,可以成为本所其他交易参与人,通过租用会员交易单元或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的自律管理。 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应当参照执行本规则有关会员自营及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客户交易行为与适当性管理、证券交易信息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等规定,并建立与本所的业务联络、重大业务风险与技术事故报告等制度。 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或本所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参照本规则有关会员监督检查、纪律处分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13.2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会员:指本所按照本规则规定接纳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二)特别会员:指本所接纳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 (三)交易单元:指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四)证券交易:指证券及证券衍生品交易。 (五)异常交易行为: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本所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六)证券交易信息: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依照一定规则在本所集中交易产生的,经本所加工形成的有关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证券指数、交易数据和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信息。 (七)重大技术事故:指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重大技术事故。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定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13.3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3.4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3.5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