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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5/6/12
浏览次数: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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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厅发〔201542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一并报送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三)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名称。

  二、对章程中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仍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规定的程序单独报送。

  三、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名称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应单独报送章程修改请示。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67

出处: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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