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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上传时间:2015/7/6
浏览次数: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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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发〔201564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2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5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3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出处: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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