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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娟芳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上传时间: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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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娟芳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3546号

  原告罗娟芳。
  委托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启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英瑜。
  委托代理人张静。
  原告罗娟芳与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范术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罗娟芳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娟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娟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六十三元五角,由原告罗娟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常洁审判员阴虹代理审判员范术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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