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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双安诉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上传时间: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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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双安诉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邱双安。
  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邱双安诉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数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故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该数起案件均并入(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许海燕诉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邱双安诉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许海燕诉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审 判 长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盛宏观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印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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