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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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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证会〔2016141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有关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所不接受其出借或借入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仍实行定价交易。本所继续暂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659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428

 

出处: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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