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证券法案例
荣某诉海通证券公司融券业务强制平仓纠纷
上传时间:2016/6/25
浏览次数:1213
字体大小:

新股民被强平10次,状告海通证券

21世纪经济报道 21Plus 
2016-06-23 08:51

两融疯狂扩张的后遗症开始爆发,近期,又一家券商被融资融券客户告上法庭。

日前,个人投资者荣某(化名)与海通证券、海通资管的融资融券业务纠纷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今年以来,继国泰君安、光大证券之后,又一家遭遇两融纠纷的证券公司。

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投资者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券商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的有效性、投资者因为券商平仓而出现的损失等焦点分歧展开争辩。目前,双方仍各执一词,法庭也未有定论。

综合庭上各方陈词,该案件的事实脉络如下:

海通证券在2014年间,为个人投资者荣某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一是普通的个人信用交易账户,二是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信用交易账户。并且,海通证券为荣某开立信用账户时,荣某在海通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未满6个月。荣某以秦川机床(原名秦川发展)765.82万股作为担保品,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荣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荣某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

原告律师表示,由于荣某与海通证券、海通资管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海通证券为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开立了两个信用交易账户,荣某开立信用账户时交易时间未满6个月等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希望法庭能判合同无效,并回到合同生效之日前,由海通承担荣某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交易费用及损失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第11条规定,对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此外,第16条也明确规定,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然而,海通方面并不认可这一观点。海通证券及海通资管的代表律师认为,海通资管通过定向资管计划为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属合法合规。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此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账户也不受6个月证券交易时间的限制,这在去年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海通的代表律师还提交了深交所的回函并指出,“043800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荣某”是符合定向资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

对于荣某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能力,双方也在庭上进行一番抗辩。

谈及荣某因海通证券强平而产生的损失,两方的分歧更加严重。原告律师提出,海通证券每一次强平带来的成本差与每次强平的股票数的乘积就是损失。10次强制平仓损失额累计411.03万元。被告律师却持不同意见,她认为,原告的计算依据不对,只有当荣某把所有股票予以抛售之后才能计算损失。

本次开庭是海通证券与荣某两融纠纷的首次开庭,目前法庭更多的是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复核等,尚需二次开庭原被告双方陈词答辩。

事实上,海通证券并非首家与投资者之间产生两融纠纷的证券公司。据业内人士透露,包括光大证券、国泰君安等在内的多家券商此前都陷入融资融券纠纷的漩涡。尤其是经历去年的极端行情后,不少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平仓的时点、平仓的价位等颇有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MYZ)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