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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中)
张春丽
上传时间:2017/3/26
浏览次数: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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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养老基金 投资风险 审慎投资人规则
内容提要: 我国养老基金采机构集合型投资,在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及责任缺失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地方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承担,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提供了逆向激励。养老基金的机构集合型投资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相比,受益人选择权弱化、投资机构控制权增强、投资过程透明度降低。审慎投资人规则由投资人行为规范到投资风险量化控制的演进,勾勒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由对受益人的代理投资人的规制,到对集合型投资机构投资行为审慎性的激励的演变。因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的法律规则,应重新厘定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集合型金融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重构其审慎投资人规则、完善投资风险治理结构及外部监管,为养老基金投资的风险规制及投资安全提供正向激励。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逻辑: 审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

        () 养老基金的受益人自治型投资及机构集合型投资模式

        以受益人在养老基金投资中的不同地位为依据养老基金的投资大致可以分为受益人自治型投资及养老基金受托机构集合型投资两种模式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由受益人本人享有养老基金投资权且自担风险因而投资具有自治型的特点受托机构的投资由受托机构代替受益人统一对养老基金进行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因而投资具有集合型的特点养老基金的贬值及人口结构的变化让很多国家都对由雇主和雇员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不论这些养老金是由政府运行的还是雇主或雇员协会运行的

        1. 受益人自治型投资:受益人及其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受益人自治型投资可分为受益人对养老基金的直接投资及养老基金信托投资两种主要类型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特殊账户的投资属典型的受益人直接投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 1955 年建立的强制储蓄基金属政府预算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先后设置了三类账户特殊账户为居民养老储蓄账户依据中央公积金法5( A) 受益人可将特殊账户内的养老储蓄资金存入投资账户进行证券及稀有金属的投资 。中央公积金投资机制9条及第22条等将投资范围 扩大到了债券基金集合投资计划及集合信托受益人对基金集合投资计划及投联险的投资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者进行由于采受益人自愿直接投资模式所以中央公积金不对受益人的收益保底受益人依据市场最低收益率获得养老金收益。《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市场型最低收益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受益人缴费权益该权益随新加坡通货膨胀率向上浮动; 另一部分为受益人特殊账户的投资收益

        与新加坡类似美国 1974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3 条规定个人账户计划的养老储蓄基金可由受益人自愿直接投资个人账户计划是指由受益人对个人账户缴费形成的养老金计划个人账户收益为受益人缴费扣除支出及损失的余额受益人可对个人账户内的资产行使控制权如制定投资决策变更或指示投资管理人变更养老金的投资组合等行使投资控制权的受益人须承担投资风险及损失。《退休雇员收益保障法3条及第404(c)(1)(A)也将此类受益人排除在了美国财政部设立的养老金基本收益担保基金之外养老金基本收益担保基金由雇主迟延缴费罚款养老金及担保基金投资收益等构成在受益人无法从养老金收益计划获得收益或收益不足时该担保基金按月向受益人给付部分收益

        美国1974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对固定收益型雇员福利计划的信托投资模式的规定也保障了受益人的自治性该法规定雇员收益计划资产须以雇员为受益人以雇主或雇员协会为信义义务人信义义务人以向受益人提供收益为唯一目标其行为须符合注意审慎及勤勉等审慎人标准信义义务人须指定受托人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雇员福利收益计划资产且对计划资产享有专属管理权及控制权固定收益计划的受益人在养老金基本收益担保基金保障的范畴之内因而依据该法通常情况下雇员收益计划信托投资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受益人但若信义义务人或受托人违反该法且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则受益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向信义义务人及受托人行使养老金收益损失追偿权

        所以在受益人自治型投资中受益人作为一般投资者进行投资这也决定了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的投资安全网可通过金融市场规制措施对受益人投资代理人及证券或债券等投资对象的规制而被勾勒出来这也是受益人自治型投资模式中养老基金投资安全及收益依托竞争型金融市场的结果

        2. 机构集合型投资:养老基金金融服务机构的投资

        与新加坡及美国允许受益人自愿直接投资的模式不同欧盟成员国的养老金机制除一直存在的信托型投资外2003 年进入改革期改革目标是由法定的集合型金融服务机构即职业养老金机构投资及运营养老基金这是欧盟面对老龄化社会风险为保障养老金受益人的收益安全并应对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进行的改革

        欧盟2003职业养老金机构运行及监管指令6 ( 以下简称 2003 指令)及其 2014 年修正案规定职业养老金机构是以运行职业养老基金为营业或事业的金融服务机构通常包括雇主或雇员协会等设立的养老金机构欧盟各国的职业养老金计划通常是以合同或信托方式建立的由雇主及雇员共同缴费并依据缴费权益分配 养老金收益的计划 所以依据 2003 指令及欧盟的实践职业养老金机构所管理运营及投资的不是单个受益人的养老金部分国家在适用欧盟指令时仅在国内设 立几个大型的职业养老金机构来投资运营该国全部养老基金

        因而欧盟职业养老金机构对养老基金的投资具有集合型投资的特征2003 指令25 条及其 2014 年修正案也规定职业养老金机构作为集合型金融服务机构可以直接投资养老基金也可以将其核心投资功能委托给其他机构投资收益归属于养老基金职业养老金机构须保证直接投资及委托投资的审慎性并按照指令及各成员国金融服务的相关法规进行严格的风险治理

        欧盟大多数成员国职业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及运行都须按照 2003 指令及其修正案进行改革英国年金法案2004 年吸收了欧盟 2003 指令》。英国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可对养老基金进行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投资管理人是依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获得金融服务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按照 2003 年欧盟指令》,依据英国地方政府养老金机制规则73 条建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及获得其授权的投资管理人均须被改革为职业养老金机构尽管德国是典型的同时依托养老 基金及人寿保险进行养老金筹集投资及管理的国家但与英国相似也依据2003指令为养老基金建立了集合型投资模式

         欧盟的投资模式及风险治理要求亦符合各成员国职业养老金的收益给付方式荷兰及瑞典等传统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采用固定收益型的养老金计划雇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收益按雇员最终收入或平均收入及工作年限来确定因而该收益是占雇员全部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确定收益其他欧盟成员国主要采用固定支出型的养老金计划按特定年份的工资水平及职业养老金计划账户中累积的养老金资产计算实际可向雇员支付的养老金收益该类计划中雇员收益取决于养老基金的筹资水平及投资回报水平 所以在固定收益计划中职业养老金机构对雇员负有刚性给付义务其通常会为养老基金设置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也由该机构去投资运营在固定支出计划中受益人收益完全依赖养老基金的资产余额及增值因而欧盟职业养老金的受益人不具有直接投资的权利但经过养老金收益给付机制的传导受益人成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及运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欧盟 2003 指令及其 2014 年修正案以职业养老金机构为核心重构了养老基金投资规范

        实际上欧盟职业养老金机构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与运营可以分为机构端和市场端养老基金是受益人不可损失权益的载体该权益不可损失的根源一是因为其形成于受益人的缴费是受益人工资收入的替代; 二是因为与该权益对应的退休金是受益人退休后经济安全的主要保障在机构端依据养老基金投资立法职业养老金机构代替受益人投资受益人的不可损失权益形成的养老金资产因而不同于自治型投资中受益人对养老金账户累计资产的自愿及自主投资; 在欧盟养老基金投资中受益人无投资决策权但养老金收益给付的法律安排会让受益人成为被动的风险自负者所以职业养老金机构作为养老基金投资的金融服务机构实际上成为受益人不可损失权益的代理投资人只是该代理是基于养老金投资立法的安排及收益给付机制的传导而非受益人的自主选择

        在市场端职业养老金机构替代了美国及新加坡受益人自治型投资中的受益人对养老基金进行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职业养老金机构及其任命的投资管理人均可被视为养老金机制的信义义务人或受托人须符合审慎投资人要求所以在市场端养老基金集合型投资的安全网的法律结构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的投资安全网的法律结构基本相同

        3. 与我国养老基金投资模式的比较

        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及机构集合型投资相比尽管我国对基础性养老金进行了市场化投资但委托人将基础性养老金归集为集合型养老基金由受托机构直接投资或委托给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在模式上类似于欧盟职业养老金机构对养老基金的集合型投资我国养老基金的投资模式可被视为强制集合型投资一方面养老基金的形成及其与受托机构的关系具有强制性这大大降低了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在政府委托受托机构受托这一环节的竞争性但另一方面该强制性并未对投资机构投资养老基金的投资行为及法律环境产生正向激励在法律规则存在漏洞审慎投资人规则尚未建立的前提下不能因养老基金的来源及其与受托机构的关系均具有强制性就假设受托机构及接受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有自动履行审慎投资人义务的激励; 或假设养老基金面对的投资运行风险会更低实际上养老基金的公共属性受托环节的非竞争性与立法漏洞耦合的结果是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增加

        所以我国养老基金投资模式更类似于欧盟养老基金的集合型投资而不同于美国及新加坡的受益人自治型投资那么如果是因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养老基金集合型投资机构的界定及规制的不到位而导致立法漏洞增加了养老基金投资的风险且因此让受益人及对养老金收益有兜底给付义务的地方政府成为养老基金投资结果的风险自担主体则该立法漏洞及风险错配均无法律逻辑可言

        () 养老基金审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 从投资人行为规范到资本安全网

        1.审慎投资人行为规范:对受益人的投资管理人的约束

        采用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的新加坡及美国通过规制基金管理人及信托关系中的投资受托人为养老基金及受益人构筑投资安全网这也成为受益人自担投资风险的合理性基础依据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2条等规定基金管理人须以符合资产持有者的审慎代理受益人进行多样化投资向受益人披露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报告交易记录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还须向受益人披露集合投资计划的历史性收益回报及投资目标

        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3(21) 条等规范主要以信义义务规制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投资受托人或其他可对计划资产的投资产生影响的主体投资受托人是雇员收益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包括注册投资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等投资受托人须以受益人的收益为目标按照符合注意技能审慎及勤勉的标准进行投资这些标准被称为审慎人标准其内涵是企业家的能力及行为目标多样化投资是投资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任何非多样化投资均被视为明显的不审慎除非能够证明非多样化投资符合投资行为发生时的商业判断

         所以在养老基金的投资上新加坡及美国作为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的代表其对代理受益人投资的基金管理人或履行信义义务的投资受托人的投资行为的规制均以审慎投资人规则为基础迄今为止各国对养老基金受益人的代理投资人的规制仍可分为法定投资清单投资数量限制及多样化投资要求三个主要类型这些类型的形成是各国立法在适用不断演进的审慎投资人规则时做出不同选择的结果

        一般认为审慎投资人规则的法律渊源为英国的普通法判例当审慎投资人规则被传到美国时在最为著名的 1830 年哈佛学院诉艾莫里案中塞缪尔·普特南法官在判决中写道:“符合善意的信义义务人可以按意愿去投资因为资产在投资中始终处于有风险状态......信义义务人应当忠诚谨慎以富有智识和经验的方式及处理本人事务的注意去履行投资裁量权在永久性的处理委托人资产时不得进行投机须以资产的安全及收益为标准来衡量其行为

        在 1869 年金诉塔尔博特案中纽约州上诉法庭采取了与艾莫里案不同的态度由于蓝天法之前美国公众公司的股票声名狼藉所以很多信托基金都将股票排除在投资清单之外投资清单在美国信托基金的投资中长期存在主要是为了防止经验不足或疏忽大意的信义义务人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纽约州法庭认为信义义务人只能将基金投资到被列入清单的债券或其他有固定期限的投资产品中不能投资于股票否则就违反了审慎投资人义务

        该判例的影响非常深远直到目前在美国某些州及部分欧洲国家的养老基金投资立法中仍存在投资清单规则养老基金投资比例限制或称投资数量限制规则被认为是投资清单规则的升级即由立法确定每类投资对象及其投资比例转变为由立法确定宽泛的投资范围及该范围内特定投资对象的投资上限 如英国2009地方政府年金机制基金投资与管理规则14条等对养老基金投资于合伙企业非公开发行证券及单位信托等的比例规定了投资上限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34 条到第 37 条也采用了相似的立法例既规定了宽泛的投资范围也规定了养老基金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上限

        然而美国1974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对审慎投资人规则的规定又与金诉塔尔博特案不一致并朝着哈佛学院诉艾莫里案的方向发展。《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1104(a)(1) 条规定投资管理人等信义义务人只要按照审慎投资人的注意谨慎技能及理解力等标准对其理解或应理解的投资行为及程序的事实或相关情况进行了考虑且该考虑符合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投资目标及预期回报则该信义义务人可以进行有风险的投资对雇员福利收益计划的受托投资主体同样具有适用意义的统一审慎投资者法案信托法重述( III) 也要求投资管理人等负有审慎投资义务的信义义务人在做出投资管理决策时须以投资组合为整体来考虑风险及回报而非仅考虑单一投资对象的风险

        因而,《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等规范被认为重新确立了审慎投资人标准该标准要求投资管理人等主体对资产多样化投资的投资组合整体的风险及收益予以考虑而后做出符合专业技能谨慎智识及处理本人事务的注意等要求的投资判断这一新的审慎投资人标准被认为吸收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于 1952 年由哈里·马科维茨提出该理论将市场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式是多样化投资因为相比起单一投资投资的多样化可以尽可能多的对冲投资对象风险系统性风险虽然无法在同一个市场中通过投资组合来降低但不同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投资组合对投资目标的偏离 实际上,《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等与塔尔博特案延续下来的投资清单传统最大的差异在于这些规范不以投资清单而以多样化投资的投资组合整体的风险与收益作为投资管理人专业审慎标准的主要衡量因素如美国劳动部在修订雇员退休收入计划在第404a-1 条明确提出该法规定的投资管理人是符合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审慎投资人所以说新加坡及美国以投资管理人的审慎投资人规则为养老基金受益人自治型投资构建的投资安全网既有改良后的投资清单规则的影子也涵盖了现代审慎投资人的多样化投资要求

        2.资本安全网:对金融服务机构投资行为审慎性的激励及对基金风险的吸收

        如前述欧盟是养老基金的机构集合型投资的代表集合型投资机构即职业养老金机构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依据各国养老基金投资立法及养老金收益给付方式成为受益人缴费形成的不可损失权益的默示投资代理人受益人无投资决策权但养 老金收益给付机制会让受益人成为被动的风险自负者

        所以欧盟 2003职业养老金机构运行及监管指令及其2014年修正案要求养老金机构建立资本安全网所谓资本安全网是指以养老金机构为资本成本的承担者可对该机构产生审慎投资的激励约束且可吸收养老基金投资运行风险的资本安排2003 指令及其 2014 年修正案要求养老金机构根据养老基金及其投资组合提供充分且适当的资产建立技术性准备金技术性准备金是养老金机构投资行为审慎性及受益人收益水平的担保可用来吸收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行风险确定技术性准备金的关键因素是该指令对养老基金最大收益率的规定最大收益率一般按养老金机构在特定期间内所投资或可能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的一般市盈率来确定由于投资组合具有变动性所以各国高流动性债券或欧盟政府债券的一般市盈率也被作为技术性准备金最大收益率的参照实际上养老基金资产在正常金融市场中投资的最大收益率可被视为该投资机构投资行为的审慎尽责勤勉注意及投资技能的参照这也成为技术性准备金发挥其对养老金机构投资行为审慎性的激励约束的关键

        欧盟 2003 指令对技术性准备金的要求在各国有不同的替代瑞典金融监管局按照该国交通灯示范法》,要求养老基金投资机构按照养老基金的投资对象的风险权重提取风险资本瑞典养老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债券证券及房地产等这些投资对象的利率风险价格波动率及汇率风险等即被视为其风险权重 丹麦及挪威等国在欧盟 2003 指令规定技术性准备金之前通过后偿贷款激励养老基金投资机构的审慎性投资养老基金的后偿贷款是由第三方向养老基金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在养老金机制的所有负债被清偿之前不能予以偿还的贷款因而一般认为后偿贷款对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及损失具有无限吸收能力

        2014 年欧盟职业养老金机构运行及监管指令(修订案) 16条等还规定如果养老金机构提取的技术性准备金为金融资产而非现金则须设置自有资本或为技术性准备金设置保证金自有资本是为养老金机构的投资行为的审慎性及受益人收益水平提供担保的现金其额度按养老基金资产的总风险来计算可涵盖冲抵技术性准备金资产的风险因而自有资本是以永久性资本形式存在的风险资本冲抵技术性准备金之资产的风险通常以相应的风险保证金来覆盖风险保证金也成为最低额度的自有资本在金融市场震荡甚至发生危机时自有资本可以覆盖冲抵技术性准备金之资产及养老基金所持有的其他资产的风险就这一点而言自有资本被认为具有抵御顺周期风险的功能澳大利亚规定养老金机构至少须按冲抵运行风险准备金之资产的市场价值的 1% 提取自有资本

        综上欧盟 2003 指令及其2014年修正案等立法要求养老金机构以基金之外的资产建立自有资本及技术性准备金就如同在养老基金与基金投资机构之间构筑了一道投资安全网这一由养老金机构承担成本的安全网可以覆盖该机构的非审慎投资行为的风险激励其投资行为的审慎性; 也可以覆盖基金投资运行的其他风险以及基 金资产在金融危机时的顺周期风险

        同时在市场端养老基金集合型投资的金融服务机构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均直接面向投资对象及金融市场其投资结果由基金及受益人承担所以养老基金金融服务机构及投资管理人也应符合审慎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标准这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中对获得受益人或其信义义务人授权的投资代理人的审慎投资要求是相同的 2003 指令及其2014年修正案也规定养老金机构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须以受益人收益为中心通过安全且高流动性的投资组合进行多样化投资对单一投资工具及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的限制可由各成员国制定。 

注释:
   See 1974 US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 ERISA) ,art. 403 ( c) & ( d) ,art. 4005 ( b) ( 1) .
   例外在于德国及瑞典等国家的一部分职业养老金基金是由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运行、管理及投资的。See GER 2000 Act on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Undertakings ( VAG) ,art. 112 ( 1) ,art. 113.
   Hans van Meerten,Pensions Reform in the European Union: Recent Development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RP Directive,14 Pensions 259,262 ( 2009) .
   See GER 2000 Act on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Undertakings ( VAG) ,supra note .  See Hans van Meerten,supra note ,267.
   See e. g. ,1719 UK Bubble Act,statute 6 Geog. I. ,c. ,18.
   See Harvard College v. Amory,supra note .
  See King v. Talbot [1869]40 N. Y. 76,86-90.
   See Ruth Goldman,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udent Man Concept in Relation to Pension Funds,6 J. Int. Pensions. 219,220 ( 2000) .
   See 1994 US Uniform Prudential Investor Act,art. 2 ( b) ; also 1992 US Restatement of Trust ( III) ,art. 227 ( a) .
   See Harry Markowitz,Portfolio Selection,6 Journal of Finance 77,78 ( 1952) .
   See 2014 EU Consultation Paper on Further Work on Solvency of IORPs,EIOPA-CP-14 /040. 1,5 ( 2014) .
   See 2014 EU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Activities and Supervision of Institutions for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Provision,art. 14.
  [22] See Finansinspektionen,Phase 2 of the Traffic Light Model – Non-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Risks to be IncludedintheModelasof2007,FIDno. 06-4001-320,athttp://www.fi.se/upload/90_English/20_Publications/20_ Miscellanous/2006/trafic_light_060523. pdf( Last visited on Jan. 12,2016) .
  [23] See 2008 EU CEIOPS Survey on Fully Funded,Technical Provisions and Security Mechanisms in the European Occupational Pension Sector,CEIOPS-OPSSC-01 /08 Final 1,26 ( 2008) .
  [24] 所谓顺周期性是指在经济周期中金融变量围绕某一趋势值波动的倾向,顺周期性增强就意味着波动的幅度增大。 See Zicchino,L. ,A Model of Bank Capital,Lending and the Macroeconomy Basel I v. Basel II,270 Bank of England Working Paper 1,7 ( 2005) .
出处:《中国法学》2016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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