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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
上传时间:2010/3/24
浏览次数: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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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1.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从事证券法学研究的学科研究会。
2. 本会由中国法学会中从事证券法学研究与实践的会员组成。
3. 本会可吸收机构会员。
4.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证券法学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促进证券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证券法学的学术交流活动,为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5.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自身特点,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1. 组织本领域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组织开展证券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进行学术探讨,推动证券法学的学科建设。
2. 组织本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
3. 参与证券立法的研究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提出对策与建议。
4. 开展证券法学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5. 参与证券法学的教学改革,积极培养本领域的法学、法律人才。
6. 接受政府、社会各界委托,组织专题研究;根据社会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7. 参与法制宣传,支持中国法学会办好刊物。
8. 完成中国法学会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9. 反映本领域的法学会会员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1. 本会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
2. 本会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 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2)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3) 选举本会理事;
3. 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4. 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必须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
5. 理事在任期内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即丧失理事资格。
6. 理事应参加本会学术年会。
7.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审议本会会务报告;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必要时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4)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
(5)根据需要,聘请副秘书长;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8.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召集代表会议;
(2)召集理事会会议;
(3)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4)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会务 。
9. 代表会议、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时,由出席会议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1. 本会经费来源:
(1)中国法学会的拨款;
(2)赞助款项;
(3)法律服务收入;
(4)其他来源。
第五章 
1.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2.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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