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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综合生态系统到综合调整机制——构建生态文明法治基础理论的一条路径(一)
蔡守秋
上传时间: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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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综合生态系统;综合调整机制;“主、客综合”范式;生态文明法治;环境资源法学
内容提要: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是对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的通俗表达,反映了自然生态规律和生态学的方法、理论和原则,说明宇宙是多维的、世界是立体的、社会是综合的、思想是多样的。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即综合生态系统的观念出发,本文倡导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中采用“主、客综合”的研究范式,实行综合调整机制,并将综合调整机制概括为九个“三”。认为环境资源法学应该在兼顾三种人性的基础上,强调人的共利性、共享性和生态性;在兼顾三种法律人模式的基础上,强调人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共利者即生态人;在兼顾三种组织的基础上,重视公众和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第三部门的作用;在兼顾三种物的基础上,突出具有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在兼顾三种主义(或思想)的基础上,重视共同享受主义或共享思想;在兼顾三种权利的基础上,重视具有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享用权;在兼顾三种损害的基础上,强调环境生态损害或纯粹的环境生态损害;在兼顾三种诉讼的基础上,强调因纯粹环境资源生态损害而提起的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在兼顾三种关系基础上,强调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在兼顾三种调整机制的基础上,强调第三种调整机制或社会调整机制。

引言

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是有关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理、原则、观念和方法的总称,其中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其核心概念;或者说,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包括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两个方面。生态系统方法(Ecosystem Approach,简称 EA),简称生态方法(Ecoapproach)、生态化方法或生态学方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r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IEM ),又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IEM Approach,有人译为综合生态管理方式、途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后者是前者在环境资源管理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的应用,即人们将生态系统方法运用到对环境资源或生态系统的管理上,就逐步形成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或者说,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生态系统方法在环境资源管理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领域运用的产物,是生态系统方法的集中反映、重要表现和典型代表。在实际运用中,人们在不同场合往往不加区别地使用生态系统方法、生态方法、生态化方法、生态学方法、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等术语。2004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生态系统方式决定》(UNEP/CBD/COP/7/21VII/11生态系统方式)指出:“生态系统方式是综合管理土地、水和生物资源,公平促进其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生态系统方式的应用将有助于实现《公约》以下三个目标的平衡:保护;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和公正分享基因资源的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此外,生态系统方式已被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认可为加强可持续发展和减缓贫穷的一个重要手段。”从环境资源法学上进行概括,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在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体现是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 2015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按照上述认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主要包括以下涵义:一是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二是在包括经济建设、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中要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三是对包括山水林田湖在内的环境资源要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四是强调环境保护、修复、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

笔者认为,表面上看,山、水、林、田、湖代表五种不同物体(或五种不同的环境要素、自然资源),但实际上山、水、林、田、湖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的生态系统整体。所谓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就是指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整体是一个富于生命力的生命共同体,包括山水林田湖在内的资源环境生态是人的命脉、人与包括山水林田湖在内自然生态系统是生命共同体。生态学的真谛是整体论,生态系统最基本的特征是它的整体性,整体性表明生态系统各种因素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说明一切有生命的物体都是整体中的一部分,人类也只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对“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将人类生态系统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类共同体、人与自然共同体,是走“共生共存、和谐相处、共治共理”的道路。所谓共生共存,就是人与“山水林田湖”相互依存、不可或缺,休戚相关、生死与共。所谓和谐相处,就是人与包括“山水林田湖”的大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所谓共治共理,就是建立既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环境生态治理体系,对包括山水林田湖在内的环境资源生态进行统一保护与统一修复。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转变成了生态文明体制的指导思想,即:生态文明建设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尊重自然、顺从自然和保护自然;必须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正如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紧抓在手上。” “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抓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切实把能源资源保障好,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笔者认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既是一个基于当代生态学的理念,它反映了自然生态规律和生态学的方法、理论和原则,是对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的通俗表达;也是一个富于哲理性的生态伦理理念,它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和生态文明观“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的精神;还是一个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的理念,它是中国人民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总结提炼形成的宝贵经验;更是一个对世界和社会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说明宇宙是多维的、世界是立体的、社会是综合的、思想是多样的。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即综合生态系统的观念,是对经典的“主、客二分”的超越。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是“主、客二分”(又称“二元论”、“二分法”),它将法学研究的对象机械地划分为截然对立、非此即彼的两个基本方面或两种基本状态,例如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私法与公法、私权与公权、公共所有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等,缺乏综合思维、系统化思维。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指出,二元论假定不但在过去的九个世纪里统治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宗教思想,而且也支配了西方思想的其他方面,它在两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的世界革命中到达了它的终点,传统西方思想的二元论特征确实渗入到几乎所有的分析活动中。在该书第102页的脚注中,伯尔曼对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二分法”进行了简略而中肯的分析和批判。他在该书的导言中认为,“我们正经验着旧的法律和宗教秩序的死亡,并且准备着它们的再生。正在死去的与其说是其制度结构,莫如说是这种结构赖以建立的基础(事实上,前者似乎还有明显的耐久力)。(在)这些基础……后面的,乃是在过去9个世纪里一直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疏离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伯尔曼还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指出,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三个法学学派分别侧重法的道德、规范与历史因素并展开了长期的对领先地位的追求,他们中的每一种理论本身都仅仅注意到真理的某一个方面,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地为理解西方的法律理论提供一个基础。他“相信这三个相互竞争的法学学派中的每一个学派都曾孤立地阐述过法学的一个单独的重要方面,因而将这几个方面集合在一个共同关注的中心点上既是可能的也是极端重要的”;他认为近10年来实证主义法学家与自然法学家开始缓和彼此之间的对立状态,较之过去每一方都表现出更愿意接受由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

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即综合生态系统的观念出发,笔者主张倡导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中采用“主、客一体”或“综合”的研究范式、实行综合调整机制。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者海伦·M·英格拉姆和迪安·E·曼在《环境保护政策》一文中认为,环境运动是一个范式变迁过程,它否定了工业革命两、三百年来的那种盛行的范式;新的环境范式的价值观是,强调热爱大自然,爱护公共产品,保护下一代,强调合作、最低生活水准及计划经济,强调环境保护优先于就业和增长;环境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是生态观点;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在其中的地位,采取了统一的或“总体的”观点。伯尔曼在法学研究中主张采用综合的方法,辩证的分析与历史的观点是伯尔曼综合法学的方法论,也是他的综合法学的核心。他认为,西方已陷入困境,现行法律与宗教制度已经崩坏;如果期望再生,西方就必须克服威胁西方人整体性的“主、客二分”范式或“二元论”思维模式。伯尔曼特别推崇“主、客一体”即综合的研究范式,认为它是开启新型思维的钥匙。伯尔曼认为,“综合”的特征是:“‘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伯尔曼认为,正在开始的是一种关于综合本身的新观念,是对传统的关于人类如何对待现实的二元论假定的否弃;“对这些二元论的克服便是未来希望之所在。我们所期待的新时代乃是一个综合的时代”;“无论在哪里,综合──二元论的克服──都是开启新型思维的钥匙;这种新的思维乃是我们正在进入的新时代的特色”。伯尔曼还指出,一旦人们特别是法学家克服了“主、客二分”,当法学家不再以“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立为依据来解释法律,而是根据他自己对法律过程的参与看待他与法律的关系时,法学家的思想才能得到真正解放,法律和法学才能扩展、深入到商业管理、贫穷问题、种族问题、宗教领域与国际问题等社会过程和其他行业,才能扩展、达于文学、艺术、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其他学科。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提出,现在我们需要一种能够综合三个传统的法学学派(政治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道德法学或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并超越它们的一体化法学或综合法学;只有把这三个传统法学学派中的每个学派的有根据的真知灼见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释、证明和指引一体化法理学即综合法学的发展趋势。

21世纪初至今的中国环境资源法,是逐渐走向生态文明的环境资源法。生态文明观开始成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保护公众共同享用的环境生态利益开始成为环境资源法的主要任务;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开始进入以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为标志的全面法治建设轨道;以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法律为基础,我国正逐步实现环境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生态化。与丰富多彩的环境资源生态法治建设相响应,基于综合生态系统、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和“主、客一体”研究范式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基于“主、客二分”范式的传统法学理论,强调的是机械、绝对的“二元”和“二分”。基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即综合生态系统的观念的环境资源法学,则是对经典的“主、客二分”的超越,是“主、客一体”的三分法、多分法。诚如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所说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笔者用“三”表示有别于“主、客二分”的三分法、多分法,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学所采用的综合调整机制概括为如下几个“三”。

一、三种人和三种人性

人和人性都具有多样性。每个人既以单个人生存于自然界和社会中,也与其他人结成社会共同体、与自然要素结成自然共同体;每个人既有追求其自由、需要和幸福(自利)的倾向和本能,也有与周围的他人、他物共处(合作)的需要和本能,还有为团体或共同体而服务、忘我和献身的精神。法学关于人的理论(如人的范围、种类、性质、特点等)一直在发展、变化和完善,大致经历了一个涵盖生物人、人格人(法律人)、拟制人(法人)、经济人、道德人、社会人、政治人、主体人、生态人、人工人(包括克隆人等)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对人的范围不断扩展、对人的性质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对于人性,历来有不同的看法,如人的自然性、社会性、阶级性,人的趋利性、避害性、和谐性,人性恶、人性善、人性中等。笔者认为比较典型的人性有三种:人的自利性、独立性、自由性,有人简称为人的恶性或人性恶;人的公利性、团体性、他利性,有人简称为人的善性或人性善;人的共利性、共享性、生态性,有人称为人的中性或人性中。环境资源法学特别重视和突出人的共利性、共享性、生态性。所谓共利性是指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资源生态是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的共同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载体,公众有追求和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禀性。共享性是指公众对于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资源生态不仅没有排他性占有、支配、使用的意愿,而且持有共同享用的心态和乐趣。生态性是由人在人类生态系统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性质,是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体现,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综合的体现。每一个具体的人、个体的人,既生活在人类社会之中,也生活在自然界中,既与其他人发生联系,也与自然(包括动物、植物、各种环境要素、各种自然资源及江河湖泊等生态系统)发生联系,追求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的趋和谐性是生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基于人的共利性、共享性、生态性,公众对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资源生态的共享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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