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国法学界已经逐步认识到在法律中明确公众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财产和公众共用资源),例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政策文件都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34] “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黑龙江的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35]。这里的“金山银山”也是一种形象的、通俗的说法,它代表可以用经济价值衡量、金钱计量的财产或财物。在工业文明社会,财产主要是指其使用具有排他性的、可以用作交易的私有财产、商品或私人物品,认为空气、水流、原野、野生生物等“绿水青山”是不能用经济价值衡量、金钱计量的非财产物。例如,布莱克斯通将财产定义为对物的绝对的支配,在这个定义中财产的物质属性和对物的绝对支配是必不可少的内容。[36]财产必须是财产主体拥有占有、支配、排他性使用权的财物,财产必须具备稀缺性和消费或使用的排他性,财产必须与排他性的财产权或物权联系在一起。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营运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内在地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和可交易性等性质。法国著名民法学家普兰尼奥尔(Marcel Planiol)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不是那些对人类有用的物,而是那些可建立所有权的物,海洋和空气乃至阳光为对维持人的生命不可或缺之物,但不是财产,因为它们不能为某个个人、城市或国家的利益被设定所有权。[37]但是,包括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在内的现代经济学、社会学和环境学、生态学的新兴观点,是认为作为公众共用物的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也是一种财产或自然资产(natural assets,或者自然资源资产natural resource assets)和自然资本(natural capital,或者physical capital,capital nature)。1994年世界银行出版了《扩展衡量财富的手段》的研究报告,提出用“扩展的财富”指标作为衡量全球或区域发展的新指标,这种“扩展的财富”概念中包含了土地、森林、湿地、水流等作为自然资本的自然资源即“绿水青山”。生态文明观认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诸如“清新空气、清洁水源、美丽山川、肥沃土地、生物多样性”等绿水青山不仅是是人类生存必需的生态环境,而且是具有使用价值并且可以用经济价值衡量、金钱计量的财产和财物。在工业文明时期,有些人奉行的是“只要金山银山油气,不要绿水青山大气;为了金山银山油气,牺牲绿水青山大气”。而生态文明观却主张,“既要金山银山油气,又要绿水青山大气”;当有人贬低保护环境生态的价值和意义时,则指出“绿水青山大气就是金山银山油气,绿水青山大气重于金山银山油气”;当因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工业项目要自毁家园时,甚至喊出“宁要绿水青山大气,不要金山银山油气”的声音。与此相适应,包括环境资源法学在内的一些法学理论也主张扩展财产的范围。例如,法国著名法学家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在其所著《法国财产法》一书中明确指出,在导致“物进入财产范畴”的运动中,“供所有的人(公众)共同使用的”共同物的存在,标志着一个重要阶段。[38]并且进一步指出,所谓“共同物”是指,“排除任何个人或集体据为己有而得到使用的物”(这就是说,共同物的特点是:“可以在不为任何人真正占为己有的情况下为公众所使用的”)。传统上,人们将空气、海水以及自然流水归入共同物这一类型。[39]霍菲尔德干脆将财产定义为任何有价值的利益,而不区分这些利益究竟是因何种客体而产生,而财产权可以被笼统地称之为利益权。一家美国法院在其判决中也指出:“这里用的财产这个词,已包括了一切有价值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不论在何种程度上,哪怕是在很小的程度上剥夺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构成了对他的财产的剥夺。”[40]上述主张和判例显然对排他性的财产或与排他性财产权相联系的财产构成了挑战。为此,美国法学家托马斯·C·格雷(Grey)发表了一篇名为“财产的解体”(The
Disintergration of Property)的文章[41],认为在现在的概念体系中,财产权已不再是关键的范畴,因为财产权的概念已经分解了。有人认为这篇文章与吉尔莫的那篇著名文章“契约的死亡”一样,实际上是在宣告财产的死亡。即使在大陆法系,财产也是一个变化的概念,甚至某些相当保守的德国法学家也认为,不仅财产的种类繁多,而且基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今后还可能出现如今人们不可能认识到的新种类的财产,“对财产无法作出某种概括性的定义。对财产规定概括性的法律后果也是无意义的,特别是并不存在维护财产整体性的理由。”[42]旧财产概念的扩展、分解和“死亡”,为生态文明维度的新的财产概念即“扩展的财富”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道路。2010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隆重推出的“提供生态产品的理念”,就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所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就是指“绿水青山”等自然环境资源也是人们需要的并且具有价值的资产、财产或财富。
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是不同于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或财产的一种新型财产,生态环境损害是不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一种新型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仅适用于人身财产损害而不完全适用于新型的生态环境损害,从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问题,有利于形成有别于传统民事赔偿(即基于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2016年中国社科院《民法总则建议稿》增加了“公有物、“公用物”和“不融通物”等《物权法》没有涉及的物的新类型,并且明确规定“公有物、公用物和禁止物,为不融通物”、“公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依公法的规定”。笔者理解,上述作为不融通物(即不可交易物)且不适用民法、仅适用公法的“公有物、公用物”应该包括或主要指公众共用物,而不是《物权法》规定的公共所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中的“共有财产”或“共用财产”。这是因为,《物权法》规定的公共所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中的“共有财产”或“共用财产”都适用作为私法的《物权法》的规定,都可以成为融通物(即可交易物);只有公众共用物不是融通物(即可交易物),不适用作为私法的《物权法》的规定。因为我国《物权法》中的“物”就是指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客体即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包括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指排他性的权利,私有财产、共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等动产和不动产都是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客体(即都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总则一审稿》规定,“公共道路、桥梁、公园、公共建筑等公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拒绝民事主体对公用物的正当、合理使用。公用物不得流转”。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非排他性使用权。这是因为:其一,“公共道路、桥梁、公园、公共建筑等公用物”,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理论中都被视为公众共用物品;其二,“公共建筑等公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拒绝民事主体对公用物的正当、合理使用”这项法律规定说明,公众“对公用物的正当、合理使用”已经构成一项法律权利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使用权,当公众“正当、合理使用”公有物时,公用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应该尊重和服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即此时的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际上对公众的正当、合理使用不起作用或没有实际意义)。上述《民法总则建议稿》能够明确承认不作为融通物(即可交易物)、适用于公法规范的公众共用物,能够明确承认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非排他性使用权,这的确是中国民法和民法学走向生态化或绿化的重要一步。
环境资源法学主张扩展财产的范围。环境资源生态法的特点是重视和强调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资源的作用。笔者主张:树立三种财产(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和公众共用财产)协调发展的理念;搞好三种财产协调发展的顶层设计;建立三种财产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确立三种财产权(公有财产权、私人财产权和公众共用财产使用权)的权利体系,建设规范三种财产的法律制度。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理论界或实务部门许多有关财产观或财产主张的分歧或争论,大多源于没有分清这三种财产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如果将“公有财产”规定为由国家政府机关排他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财产,将私有财产和公众共用财产(特别是公众共用自然资源)都变为由国家政府机关排他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公有财产”,“人类必将进入灾难之门”[43]。但是,如果将“公有财产”理解为公众共用的物、自然资源或财产,由于包括某些自然资源在内的公众共用物的性质和特点(如非排他性、非稀缺性),由于人们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如人们需要通过公众共用物进行社会交流和实现自由交易),则设立和维护公众共用物或公众共用财产就是维护包括个人在内的福祉和福音,就不会产生“人类必将进入灾难之门”的担心。也就是说,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自然资源或公众共用财产不是历史上的“井田制”、“分封制”、“公社制”等由皇帝、国王、诸侯、领主、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行使或代表行使的“公有”或“公用”财产,设立和维护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自然资源或公众共用财产不会导致财产支配权都归一小部分人(要么在国王、皇帝、诸侯、领主、贵族手中,要么在国组织、政府机关和其他公共管理组织等“公仆”手中),不会剥夺人们“自由谋生、自由迁徙”权,不会导致“人类必将进入灾难之门”。任何社会只要存在国家、国家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公共管理组织,国家、国家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公共管理组织就必然需要维持其自身运转和为实现其公共服务机能的的物、自然资源或财产,这种“公有财产”(主要指政府公务财产)就有存在的价值、功能和作用,这种“公有财产”的适度存在不仅不会使“人类必将进入灾难之门”,而且也是国家、政府和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树立三种财产(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和公众共用财产)的观念,可以套用我国农民的话来表示,即“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还有一份是大家共用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私有财产是构成个人自治和家庭完整的物质基础,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人的尊严和独立,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家庭;国家所有财产(包括国家私产和政府公务财产,又称行政公产)是构成政府的物质基础,没有国家财产就无法进行政府公务活动,就没有政府的权威,就没有政府;公众共用物(或公众共用财产)是构成公民社会的物质基础,没有公众共用财产就没有公众的行动自由和公众的自由交往,就没有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广泛交流为基础的公民社会。我国有些人不承认环境资源等公众共用物是一种财产或财富,他们奉行的是“只要金山银山油气,不要绿水青山大气;为了金山银山油气,牺牲绿水青山大气”。我们现在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既要金山银山油气,又要绿水青山大气”;当有人贬低保护环境生态的价值和意义时,要义正严词地指出“绿水青山大气就是金山银山油气,绿水青山大气重于金山银山油气”;当因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工业项目要自毁家园时,要敢于喊出“宁要绿水青山大气,不要金山银山油气”的声音。
四、三种指导思想或三种主义
法学研究中的主义(Doctrine),一般指影响较大的、系统的思想、观点、主张、理论和学说,有时也指一定的社会制度、政治经济体系,它往往成为一些人和组织的认识和行为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和方法论。笔者认为,对法学影响较大的指导思想或主义主要有三种:个人主义,它是私有制的价值取向、思想基础,是经济人、资本运动之精神支柱;国家主义,它是国家所有制(公有制)的价值取向、思想基础,是政治人、公权力运作之精神支柱;共同享受主义(又称共享主义、共享思想),它是大同世界和共产主义的价值取向、思想基础,是公众共用物治理的和精神支柱。
对个人主义(individualist)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个人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伦理观,又是一种认识论、方法论,是一种道德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哲学。个人主义是以个人私利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的思想体系和道德原则,它认为个人利益应是决定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重要性,以及“自我独立的美德”、“个人独立”。在中国现行语境下,个人主义是强调自己的利益、自由、权利、地位、作用,处处事事为自己打算的一种思想,通常表现为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个人主义就是利己主义、唯我主义,它是集体主义的对立面,是资产阶级世界观的核心,是资产阶级道德的根本原则,资本主义通常被认为是个人主义的制度。但是,个人主义与追求个人正当利益和需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在许多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个人主义被视为西方文明的精髓、核心价值和基本特征,通常表现为本体论的、认识论的、伦理性的、宗教性的、政治性的、经济性的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古典自然法学派以个人主义为其哲学基础,认为个人是本源,强调个人作为社会基本元素的独立性以及对于社会而言的优先性,从而将其理论奠基于对个人地位、个人价值的肯定与弘扬上。路易·迪蒙曾将吉尔克关于自然法学所奉行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要点简述如下:“与成文法相反,自然法并不包含社会的人,而只包含个人,每个人都是自给自足的,是上帝的代表,理性的沃土……关于国家(和社会)构成的首要原则,是从没有任何社会政治依附的自主性的人的固有特性或品质中抽引或推导出来的。自然状态在逻辑上先于社会政治生活,它所考虑的惟有个人,而且逻辑的先在与历史的先在交织在一起,因此,自然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之中,人被设想成在社会或国家创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44]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要点,是将个人与社会、国家区分开来,个人是不依赖于任何政治社会而存在的自主性的生物,个人先于社会和国家而存在[45];“我们应该从个人的行动出发,因为这是我们可以直接认识的惟一事物。离开了个人的行动而可以运行和表明自己的社会的观念是荒谬的。每一个社会的事物都必定是可以以某种方式在个人的行动中认识的”[46];社会与国家是人的创造物而不是人本身,“所有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和现实性”[47]。与此相适应,法律规则必须落实到个人的行为或活动上,法律制度的建构及运作必须以个人的目的、需要和兴趣为依归,个人权利至高无上,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无论在经济学“古典范式”还是“新古典范式”中,“经济人假设”、“理性人假设”和“主体假设”都是建立在一种“原子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基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