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金融法规速递
【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上传时间:2018/1/1
浏览次数:413
字体大小: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2017617日第六次会员大会修订,20171129日第六届第一次临时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观察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二条  会员、观察员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法定会员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普通会员、观察员入会费为每家1万元。

第三条  会员、观察员按以下标准每年缴纳年会费。入会当年免交年会费。

(一)法定会员年会费按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缴纳。应缴会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

对有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协会缴纳会费的法定会员,其年会费按母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一点五扣除该子公司应缴年会费的差额计缴。应缴会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缴纳。

(二)普通会员年会费按每家2万元缴纳。

(三)观察员年会费按每家1万元缴纳。

第四条  特别会员免予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观察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年会费按照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减免会员、观察员会费。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颁布执行。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