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金融法规速递
【上交所】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数量及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8/1/1
浏览次数:418
字体大小: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要、更好地发挥期权市场经济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调整上证50ETF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数量及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上证50ETF期权合约初始行权价格数量为9个,包括依据行权价格间距选取的最接近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50ETF)前收盘价的基准行权价格(最接近50ETF前收盘价的行权价格存在2个时,取价格较高者为基准行权价格),以及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次选取的4个高于和4个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行权价格。50ETF收盘价格发生变化,导致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少于4个时,按照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合约,使得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达到4个。

  二、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30张,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张。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2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