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银行法票据法
开发性银行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陈星宇
上传时间:2018/2/1
浏览次数:1211
字体大小:
关键词: 开发性银行 立法模式 立法内容
内容提要: 国家开发银行经过多年改革与转型的摸索,最终被明确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完成了由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银行的转变,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开发性银行的诞生。我国开发性银行的成立区别于国外发达国家“立法先行”的创立模式,目前开发性银行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在我国金融业发展步入新常态,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及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大趋势下,开发性银行的稳健运营和进一步发展更加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与引导。我国应当立足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通过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具体立法内容的制定,促进我国开发性银行在“有法可依”的保障下规范运行、持续发展。

        2015412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国家开发银行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定位自此国家开发银行成为了我国首家开发性银行并将以一种新的形式参与到具体的金融活动中我国的开发性银行由政策性银行发展而来具备着特定的职能和经营目标是政策性金融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国家产业建设引导商业性金融共同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形态体现着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特征

早在1998国家开发银行便已经开始了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变的摸索与尝试但开发性银行的相关立法却迟迟没有出台对其法律地位职能业务范围监管法律责任等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当前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等多方面的情况都对我国银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分业经营的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银行的现实发展需要此外20158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这将释放大量的金融活力预示着银行将拥有更大的空间经营非传统类业务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银行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银行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而在这一变革的过程中解决开发性银行立法缺失的问题建立相关金融法制体系是我国开发性银行进一步深化改革稳健运行的根本保障

开发性银行的立法现状

()开发性银行的立法缺失

开发性银行是介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是具有政府特定赋权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业绩为支撑通过融资推动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以实现政府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金融机构1世界各国的开发性银行大多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范创立的而且多数国家对开发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德意志复兴信贷银行促进法》《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2但直到现在我国对于开发性银行仍然没有具体的法律予以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内部文件政府命令等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3以上大多数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并且大部分规定不是具体针对开发性银行制定的或者仅是参照性的

        我国开发性银行立法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开发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策性银行它在商业化的同时又保留了政策性银行的部分特质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二是职能与目标定位不清开发性银行具有部分商业属性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支持国家发展战略维持自身良好发展虽然其仍具有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经营目标但已不能完全等同三是在业务范围方面包括资金筹集业务资金投放业务以及中间业务范围都没有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导致开发性银行在某些业务的开展上存在非法的情况四是没有具体针对开发性银行的监管立法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内容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4同时开发性银行业务的创新集团化经营的开展使得其具有相较于政策性银行更大更复杂的经营风险也对相关监管制度的制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开发性银行立法的必要性

        一方面我国开发性银行的立法滞后于自身发展需要法律予以规范立法后行的情况使得法律不能及时满足开发性银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变革等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需求开发性银行目前仍主要以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因此应以系统化的法律制度约束开发性银行解决其无法可依的困境此外开发性银行具有政府赋予的国家信用同时从事着部分盈利性业务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会与商业银行产生不公平竞争的矛盾需要从法律层面严格规范开发性银行的业务行为和运行机制防止其滥用国家信用政府支持等优势条件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有效发挥法律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另一方面开发性银行具有高风险性需要法律予以保障金融业是风险过度集中的行业具有先天的内在不稳定性开发性银行也不例外同样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金融行业的固有风险5而且还蕴含着区别于一般商业性银行的特殊风险特殊风险主要来源于其从事业务的特殊性开发性银行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资金投向都是需要金融支持的基础性或新型的市场领域业务周期长资金投放量大风险集中度高而且其在从事盈利性项目的同时必须服从政府领导市场化经营中也要以政策性目标为主不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开发性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银行的资本没有承担全部风险的能力最后的风险承担者是国家和社会公众一旦出现危机就会对社会公众乃至国家宏观经济造成损害因而更需要通过法律来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

开发性银行立法模式的选择

()对立法模式的讨论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立法模式的讨论主要有统一立法和单行立法两种观点统一立法是通过同一部法律对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具有共同性的问题进行统一调整而对于不同的问题再另做特殊规定单行立法是针对各类银行机构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等特点制定多部单行法分别对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予以规范如进出口银行法国家开发银行法等6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为了适应产业政策变化业务重点转移等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的运营需求采取制定更为灵活的单行法一行一法的立法模式我国的开发性银行立法不能简单照搬国外模式要依据我国现实情况而定

        在银行混业经营以及商业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开发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业务行为风险防控等各方面体现出趋同的特点如若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则会导致立法重复增加立法成本尤其是在金融监管上伴随着当前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交叉融合的不断加深我国在一行三会的机构监管体系下分业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严峻挑战单行监管立法也会产生监管标准不一以及监管失效等现象并且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和格局下短时间内出台多部单行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法律不仅难度较大而且历时较久无法满足我国开发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迫切的立法需求相反统一立法模式通过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对银行的共同问题作统一规定不仅提高了立法效率还为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在监管方面采取统一监管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体现以同类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的优势提升银行混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效能加大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力度此外单独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商业银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而统一立法则更有利于提高开发性银行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促进银行法律体系的形成保证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我国开发性银行的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开发性银行在业务上已与商业银行相似并有进一步向商业化发展的趋势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我国首家开发性银行2008年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并将全面商业化作为改革方向7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家开发银行虽有着与商业性银行不同的职能和经营目标但在组织层面业务运行监管要求等方面都达到了与商业银行大体相同的程度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要比商业银行超前应当具备与商业银行同样重要的法律地位同时银行混业经营等新的金融发展形势使得商业银行法面临着系统化修改这也为开发性银行进行统一立法创造了契机

        我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事实上已经成为了以产品为调整对象的资本市场法与之相对应的商业银行法的未来修法趋势应当是以银行类业务和机构作为调整对象的货币市场法这样既可对同类业务和同类机构进行统一规范和监管也可防止监管套利和经营投机因而从长远来看开发性银行未来的立法模式应当是建立以商业银行法为核心,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外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法》。对于开发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同一性的部分如组织法方面的法人治理结构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等可参照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部分如职能定位经营目标监管标准等由特殊条款予以规定虽然单独立法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面对的不同问题但是通过银行业法对开发性银行予以相对统一的规范并没有忽略其职能业务等方面的特殊性而是针对其不同之处作出了部分特别规定此外在监管立法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各类文件其实是针对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了统一监管的格局将这些已经发展成熟的具体规范进行整合便可初步形成统一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法赋予了开发性银行在立法上更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可以改变开发性银行相关规范散乱的情况调整了各规范及文件中出现的矛盾性问题有利于形成对同类型业务和同类型机构的统一规范和统一监管符合我国开发性银行混业经营以及商业化改革的发展方向

开发性银行立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地位的确立

        开发性银行是政策性银行的超越它一方面要支持国家政策和发展战略从事政策性非盈利性的业务来弥补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也要借助市场化的手段开展商业性盈利性业务来预防政府失灵8但是开发性银行不能片面强调盈利性而背离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定位要坚持以政策性为主盈利性为政策性目标服务将政策性和盈利性相统一

        在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全面商业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的法律地位应随之调整商业化经营的目的是追求盈利而追求盈利的主要活动领域是私法领域其法律地位应从公法人转变为私法人9很多发达国家对开发性银行的定位是公法人日本开发银行法中规定日本开发银行为公法人”;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依公法设立的法人团体10笔者认为虽然作为由政府主导的公法人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性银行的商业化发展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由于目前我国产业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不完善等情况存在国家需要开发性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集中一定的金融力量来完成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区域发展落实经济政策等特殊使命因此在当前情况下不应将开发性银行转变为完全脱离于国家和政府的私法人仍应坚持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明确开发性银行公法人的地位的同时还要在符合国家战略目标的前提下保证其拥有相对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使其按照市场规律来选择相关项目避免行政权的过度干涉而影响其正常经营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11开发性银行之所以属于一种高级的金融形态是因其在符合政策性目标的范围内具备了独立的意志而不是完全被政府意志所主导在具体的运营中拥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职能与目标的定位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基础设施及产业的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开发性银行将国家信用与市场功能相结合对经济建设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所涉及的某些投资领域必然会发展为成熟的商业性竞争行业长期来看开发性银行很大程度上发挥的是市场引导作用而不是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在明确开发性银行职能时要强调其开发引导市场的价值导向发挥开发性银行开发新的投资领域引导市场资金流向建设及促进市场完善的功能12

        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开发性银行具有承担开发性业务支持融资需求大投资周期长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运用金融机制开发市场引导市场资金投向的职能此外还应确立其经营目标开发性银行经营各项业务的目标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盈利性业务的开展仅是为了实现自身可持续运营为国家政策意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不能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开发性银行应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保证资金可以回收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流动性而且从立法上明确开发性银行的特定职能以及经营目标也可以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起到一定的限制和指导作用

        ()业务范围的明确

        开发性银行被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之后依然拥有着国家信用和政府的支持享有一定的政策性银行的特权为了维护其他商业性银行的利益应以开发性银行的职能目标为出发点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

明确开发性银行的业务范围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应坚持不与商业性银行竞争的原则日本开发银行法中就有禁止同金融机构竞争的规定开发性银行不得滥用国家信用获得的优势地位抢占市场不应过分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其涉足的盈利性业务应只限于为保证自身资本良性循环实现保本微利所必需的业务其次应坚持补充商业性金融的原则开发性银行所经营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商业性银行不愿进入或没有能力进入的领域比如支持资金需求较大周期长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具有较高市场风险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等最后在业务范围的限定中也要强调开发性银行市场引导的作用法律应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开发性业务在某一领域已经成功引入商业性金融且市场已经相对成熟之后开发性银行就应退出转而开发新的投资领域

        对开发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可以从资金筹集业务资金投放业务和其他主要业务三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规定一是在资金筹集方面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行债券此外还包括同业存放向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财政贴息等虽然当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存贷比的取消也推动了商业银行资金端和负债端多样化但是公众存款在当前阶段依然是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应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开发性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但可以参照政策性银行的有关规定允许其吸收特定条件下的存款例如可以吸收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本行贷款项下的企业存款等13二是在资金投放业务方面中长期投融资业务是发挥开发性金融职能的主要途径开发性银行应坚持以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主资金投放业务要与其职能目标相统一应致力于支持时间长回收慢收益低的经济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国家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虽然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但是对于开发性银行来说短期贷款股权投资等应是为借款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金所做的辅助性补充性的业务三是在其他业务方面开发性银行为了降低中长期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需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而且一些新的中间业务领域也需要其进行开发如大型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长期债券的承销等开发性银行拓展其他业务领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必须要以有助于中长期项目的开展为导向坚持不竞争补充性及市场引导的业务经营原则

        ()监管方面的完善

        从监管机构来看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已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将来的监管模式会逐步向统一监管的方向发展14最终应形成从运行到监管的独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情况下应重点对现有监管主体进行整合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配合关键要在立法中对各主体的监管职责及分工予以明确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提高监管效率我国银行业正处于变革时期其行为及业务的边界在不断变化笔者赞成部分学者关于建立统一监管协调机制的观点一行三会监管的基础上发挥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作用但是鉴于协调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只可将其作为暂时性的过渡措施集中我国当前分散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力量统一调动监管资源积极应对我国银行业向混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充当改革中的试错机制更好地促进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结合15为银行业的统一监管立法奠定基础

从监管内容来看要充分考虑到开发性银行的特殊性制定针对性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开发性银行的监管涉及准入监管审慎性监管经营风险监管等多个方面一是在风险监管上开发性银行与普通商业银行一样具有外部性高负债风险大的特点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和风险防控能力以保障自身稳健运营此外应规定建立开发性银行的监管评级体系风险预警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这些机制的建立要适应开发性银行的经营特点比如在进行评级时应对其资产质量盈利性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评估作相应的调整二是在合规性监管上由于开发性银行拥有国家信用和政策的支持如果过分涉足商业性的业务必然会对相关市场造成损害甚至可能冲击现有的金融秩序因此除了对会计财务等信息的真实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等方面的监管外应加强对开发性银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的监管把控开发性银行的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三是在盈利性监管上开发性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其产生的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但并不能因此放弃对其盈利性的要求开发性银行不同于完全依赖财政支持的政策性银行必须满足一定的盈利性要求才能保证其长久良好的发展16需要强调的是开发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不同其盈利不仅体现在业务的收入上还体现在产生的社会效益上如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对担保项目的审查就包括了对社会效果的审查在对开发性银行盈利性进行监管时应予以借鉴充分重视其产生的社会效益规定合理的盈利性要求此外在相关监管指标的制定上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风险集中度等应依据开发性银行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职能目标特殊风险等要素制定与开发性银行相适应的监管指标

注释:
  1 李志辉、黎维彬: 《中国开发性金融理论、政策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9 页。
  2 白钦先、王伟宽: 《各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6 页。
  3 赵倞: 《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的立法问题研究》,载《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 年第 4 期,第 181 页。
  4 李志辉、武岳: 《开发性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构建研究》,载《现代财经》2007 年第 2 期,第 22 页。
  5 常巍: 《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0 页。
  6 邢会强: 《我国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转型及其立法》,载《法学杂志》2007 年第 1 期,第 67 页。
  7 李志辉、黎维彬: 《中国开发性金融理论、政策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39 页。
  8 王卫国: 《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15 页。
  9 张晓霞: 《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载《广西金融研究》2008 年第 2 期,第 40 页。
  10 白钦先、王伟: 《各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2 页。
  11 张国华: 《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的法制保障》,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4 期,第 46 页。
  12 李志辉、黎维彬: 《中国开发性金融理论、政策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30 页。
  13 王卫国: 《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49 页。
  14 李曙光: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284 页。
  15 刘少军: 《 < 证券法 > 修改要点与金融改革总趋势》,载《当代金融家》2014 年第 4 期,第 97 页。
  16 李志辉、黎维彬: 《中国开发性金融理论、政策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362 页。
出处:《法学杂志》2017年第1期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