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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研究生 《经济法总论》 课程的定位与教学改进(一)
邢会强 沈安琪 张龄方
上传时间:2018/3/15
浏览次数: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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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法学 经济法总论 课程建设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从各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定位的情况来看,硕士研究生大致可以分为三 大类别———学术型、实务型和通识型。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定位应属于学术 型教育。但鉴于新形势的变化,在教育过程中也应当适当地加入一些实务型教育的成 分。就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 《经济法总论》而言,还存在着授课内 容陈旧、与实务脱节、课堂师生互动不足等问题。今后,该课程的授课方式应更加注重 师生互动,在 “老师讲”与 “学生讲”之间取得平衡;授课内容应更加务实,应回应时 事热点问题,加强案例教学的比重,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实践中的 难点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应注重培养、锻炼与提升硕士研究生的学术综述与写作能 力。建议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一本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 《经济法总 论》统编教材,进一步凝聚学界共识。

不少授课老师反映他们在给法学硕士研究生上课的时候都会遇到如下两难:如果“反转课堂”,让学生主讲和讨论,最后老师点评和总结的话,则学生往往对于别的同学主讲的内容投入精力不够,参与深度不足,导致最后收获不大,学生们对此往往不尽满意。那些知识基础不够扎实的同学对此则更加不满意,甚至会抱怨说老师在偷懒。但是,如果采取传统的授课方式,即由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的话,这就无异于本科生的课堂,一些基础好、功底扎实的同学同样不满意,感觉研究生阶段像“留级生”,重新学习一遍学过的知识,纯粹是在浪费时间。为了走出这一两难困境,笔者以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经济法总论》(有的学校称为《经济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为例,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摸底,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提出改善该类课程授课方式以及授课内容的对策建议,以期助益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及其《经济法总论》课程的定位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经济法总论》的课程定位取决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出现以上两难困境的根源其实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与学生的期望不符,以及被授课对象(学生)的知识基础参差不齐。后一个为客观原因,前一个为主观原因。为此,有必要探讨一下这一主观原因———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自12世纪巴黎大学第一次授予硕士学位起,〔1〕硕士教育已经有八九百年的历史。我国当前研究生教育所面临的困惑,在历史上其他国家也曾遇到过。因此,有必要回溯历史,以开阔我们的视界。


(一)硕士研究生定位与培养目标的基本分类
从各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定位的情况来看,硕士生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别———学术型、实务型和通识型。学术型研究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是培养学术型专门法律人才,其毕业后的目标去向是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或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实务型研究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是培养专门法律实务人才,其毕业后的目标去向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人才等。通识型的研究生的教育类似于本科教育,其定位和培养目标是向培养对象(学生)介绍基本的法律知识,其毕业后的目标去向也主要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其教育或授课方式应以“反转课堂”为主,注重培养学生参与学术科研的能力。对于实务型研究生,其教育或授课方式应以传授基本知识,训练基本技能为主。对于通识型研究生,在我国现阶段,其教育或授课方式还是应该以传统的老师授课方式为主,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扎实全面的基本法律知识。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美国在英属殖民地时期,哈佛大学自17世纪就开始授予硕士学位。由于当时还没有博士学位,因此,硕士学位在当时作为最高学位一直受到公众的极大尊重。英国LL.M(全称TaughtMastersDegreinLaw)是一种纯学术型的硕士研究生,该类硕士生在就读期间最重要的任务是完成一篇高水平的、展示其学术成果的硕士论文。〔3〕因为在英国从事律师等相关法律职业需要接受精细而专业的职业教育〔4〕,因此英国LL.M的学术型定位明确,专为准备继续进行法学学术研究的学生量身定做。

法国于2002年开始进行高等教育学位制度改革,即LMD学制改革,即将高等教育重新划分为三个阶段,设置三个基础文凭,分别为学士学位(Licence)、硕士学位(Master)和博士学位(Doctorat),累计修业年限分别为3年、5年、8年。〔5〕在法国学制改革中,传统高等教育第二阶段第二年授予的硕士文凭(Matrise)和在博士预备阶段取得的深入研究文凭(DEA)和高等专业文凭(DESS)被统一为“研究硕士”(Masterderecherche)和“专业硕士”(Masterprofesionnel)。改革后的法学“研究硕士”的培养目标较为明确,即为日后培养博士做准备,属于跳板型学位。传统上,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被定位为培养学者型的教育,它有三个特征:第一,硕士研究生基本都来自法学本科毕业生;第二,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第三,毕业志向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绝大多数硕士研究生都打算继续攻读博士课程。〔6〕2004年4月,法科大学院成立之后,日本法学专业学生接受的教育分为三种:法学部教育(相当于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科教育和法科大学院教育〔7〕。其中,法学研究科教育负责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着重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和论文撰写能力。法科大学院负责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日本称之为“法曹”〔8〕)。值得一提的是,国外一些国家和学校的学术型研究生采取连贯制培养方式,即硕士生教育作为博士生教育的中间阶段,是过渡性学位或是补偿性学位。比如,在美国,贯通式培养的博士生一般在攻读博士学位过程中可以申请硕士学位,通常完成攻读博士学位的要求程序后即可授予硕士学位。如普林斯顿大学规定一般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后就可以授予硕士学位,哈佛大学一般通过8门课程就可以申请硕士学位。再比如,日本实行五年一贯制型博士课程(日本通常称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为硕士课程和博士课程)。大学本科毕业生进入研究生院接受为期5年的教育,这5年都属于博士课程教育,不硬性划分为硕士课程和博士课程两个阶段。这有利于系统地安排培养计划,使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具有很强的连续性。学习五年一贯制博士课程的博士生,在前两年达到硕士课程必要条件者,可以授予硕士学位。〔9〕

2.实务型硕士研究生

实务型的硕士研究生以美国的J.D.〔10〕为典型。由于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故美国J.D.教育也是一种硕士研究生教育。该学位是成为美国律师的前提,即除个别情况外,在美国做执业律师必须拥有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ociation,简称ABA)承认的法学院所颁授的J.D.学位。因此,美国的J.D.属于实务型硕士研究生———尽管大部分将其直译为“法律博士”。工业革命在美国兴起后,其对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激发了各大高校纷纷设立专业硕士学位,为各种专门职业(profesion)提供本科后教育,包括农业、林业、艺术、音乐、商业、城市规划、工程、药学、公共卫生等。硕士教育在美国快速扩张。在这些专门领域,随着硕士学位越来越脱离传统意义上的研究型学位,许多硕士课程要么全部放弃对学位论文的要求,要么提供一种“论文之外”的选择,据统计接近70%的专业硕士学位没有论文要求。〔1〕

3.通识型硕士研究生

通识型的硕士研究生以美国的LL.M〔12〕为典型,该学位是一年制的法学进阶课程,多半是为外国法律本科学生和外国律师所设,仅对美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常识性介绍。申请该学位的学生必须具有法律学士学位。传统上,德国大学只设法学学历证书(Diplom)和法学博士学位,德国法学教育实行“统一化法律人”的培养模式,即每一法律人都受到完整的法学教育。〔13〕为与国际接轨以及应对德国司法实践的新变化,德国在1980年代以后开始对留学生设置法学硕士学位,并在1998年试行和2002年开始逐步推行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二级学位制度〔14〕,并将教育目标重新定位为培养“有全面工作能力的法律人”〔15〕。由于德国的法律硕士主要面向国外学生,这其实也是一种通识型的硕士教育。


(二)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及其《经济法总论》的课程定位

1.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肇始与发展
19世纪末期,我国开始创办现代本科教育。1918年,北京大学首次招收研究生。

1978年-1985年期间,我国研究生培养主要是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模式。我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是根据官方意见———“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业高级人才”———开始招生,培养模式借鉴苏联模式,侧重于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论的解释分析。〔16〕当时的法学硕士毕业后多数是到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我国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借鉴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于1996年开始招生。最初法律硕士有法律本科和非法律本科两类,从2000年开始限制为非法律本科毕业生。为缓解就业压力,教育部于2009年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增设法律硕士(法学)。自此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阶段形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在职法律硕士四足鼎立的状态。尽管官方通常将后三种硕士定位为“专业学位”,但我们认为,大体而言,法律硕士(非法学)属于通识型教育,法律硕士(法学)和在职法律硕士属于实务型教育,法学硕士属于学术型教育。

2.学术型法学硕士研究生及其课程的定位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传统定位为学术型教育。“法学硕士教育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17〕因此,在学习时间上设置了较长(通常是三年)的修习时间。这种定位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高等教育恢复不久,教育和学术型人才匮乏的需要。但是,三十年后的今天,这种传统定位已经不适应时代的最新要求了。一方面,高等教育中本科已经由精英教育发展、变迁为大众教育,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也随着本科生规模的增长而增长,硕士研究生的“精英化”程度已经大不如前。另一方面,随着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博士毕业生的增多,以及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归国发展的人越来越多,国内法律院校法学教学科研人才已经不再匮乏,甚至人满为患。在就业、房价等各方面的压力下,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兴趣已经大为下降。就他们的毕业去向而言,相对于司法实践人才的高需求,从事理论研究者毕竟占少数。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动机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大多数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少数是为了继续深造(通常为读博)做准备。这就使现在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出现了一种“人格分裂”———法学硕士研究生究竟是学术型的还是实务型或通识型的?在实践中的教育模式通常是硕士一年级进行学术型训练,硕士二年级时,同学们大都会去实习,从而体现出一定的实践型教育特征。经济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更是如此。这其实是一种自然选择的结果。学生的目标大都是就业而不是继续深造,在就业的压力下,他们自动会想方设法提前修满大部分学分,以便硕士二年级时腾出时间去实习,学校或导师往往不会过度干预,即使干预也往往是无效的,毕竟学校和导师也受到了就业的压力。而且,目前的模式也不妨碍个别有志于学术研究的硕士生继续进行学术锻炼。尽管有的学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入学门槛较低(即容易考上),以致部分学生基础知识不牢,他们希望在研究生阶段通过学习再打牢其专业基础知识,但是,我们认为:一方面,鉴于法学研究生与其他专业硕士的区分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定位还应属于学术型教育。另一方面,鉴于新形势的变化,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育过程中,也应当适当地加入一些实务型教育的成分,以满足其“经世致用”的需求。

具体到《经济法总论》这门课程,由于其属于硕士一年级的课程,通常是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基础必修课,因此,该课程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在课程设计和授课方式上,《经济法总论》课程应注重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注重培养学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锻炼其资料收集能力、科研写作能力和学术思考与创新能力,同时,还应当注意避免“空虚之学”和纯学科性的训练〔18〕,对其传授的知识或研讨的主题应该有助于现实中问题的解决。

出处:中财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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