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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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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函〔2018〕70号

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作用,做好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等规定做好年度报告与摘要的编制及披露工作。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等规定编制及披露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应按照《通知》等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三、以下两类发行人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201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17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17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前款所称发行人包括:一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二是2016年10月15日前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披露定期报告或约定进行信用评级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三是2016年10月15日后(含当日)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债券版)内嵌的word模板编制年度报告,并以经软件校验的word版本提交。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使用上述软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软件的获取方式、使用方法及相关内容由本所另行通知。

  依据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及过往信息披露情况,本所可以要求不同发行人使用不同年度报告模板。

  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等相关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和《资本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9号)等相关要求,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审计报告日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包括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对上市实体做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资本市场其他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对上市实体作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其他方面的规定,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特殊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七、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的,如发行人2016年度亏损,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如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亏损,应在正式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债券已被暂停上市的除外。

  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及协议所列明的责任;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九、发行人年度报告应当在本所网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十、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本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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