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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的反思
雷晓冰  雷晓冰(1976-),女,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期货法。
上传时间: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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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审批制;注册制;核准制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已经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瓶颈”,导致期货市场效率低下、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国际竞争力明显不足。从国外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立法看,完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已经成为各国增强其期货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全球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呈现出核准制和注册制融合的发展趋势。但是,鉴于我国期货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改革应沿着改良审批制、逐步过渡到核准制、最后发展为注册制的路径稳步推进。

 

迄今为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实施两年了。两年来,我国期货市场交易规模稳步扩大,市场功能逐步发挥。但是,有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期货市场,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瓶颈”,那就是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由于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不完善,我国已有19年发展历程的期货市场只有19个品种,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品种如原油还没有开展期货交易,金融期货迟迟没有推出,期货市场缺乏风险对冲的期权类和商品指数类品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缺乏定价权,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在《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在我们亲历了比1929-1933年“大萧条”更严重的“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之际,我们有理由在总结《条例》运行两年来期货市场运行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对衍生品市场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上市机制进行深刻的反思,相信会对我国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有所裨益。

一、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现状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新品种上市一般由交易所自己决定,在利益驱动和经济过热的带动下,期货市场很快就陷入盲目发展阶段, 1993年底,期货市场共上市期货合约7大类50多个①。针对这种混乱现象, 199311,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提出治理整顿期货市场的要求。本次整顿的核心就是减少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②。到2000年整顿结束时,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压缩为12③。在这期间,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今后,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市品种”。19999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条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审批上市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但是,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期货品种上市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长,最多时需要18个部委盖章,实际上成为联合审批制或国务院审批制

2007415起正式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期货品种上市方面没有突破,尽管在第13条规定,交易所上市新期货合约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同时又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实际上又和原来一样,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再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要征求各个部委的意见,只要有任何一个部委反对,期货品种上市就会搁浅,实际上还是原来的联合审批制。联合审批制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诞生于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时期,在相关主体对期货市场缺乏足够了解甚至还存在一些错误认识的时候、在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时候、在期货市场很容易被投机力量左右导致市场功能扭曲的时候、在市场各监管主体经验不太丰富的时候、在期货交易所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还处于探索阶段的时候,联合审批制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在防止不成熟的期货品种上市、规范市场秩序和控制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市场不偏离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轨道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期货市场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但是,经过了几年的规范发展,现行严格审批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显示出其行政干预色彩过浓、市场化理念较少等弊端,阻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削弱了期货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本文将对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对国际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期货品种上市机制面临的问题

()期货品种数量少、结构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已有19年的发展历史,但是期货品种只有19个④。而且,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品种,如钢材、原油、二氧化碳排放权等还没有推出;仅有商品期货,没金融期货;只有基础性商品期货品种,没有期权、指数等衍生性品种。而目前,全球场内衍生品市场共交易的期货品种有301200多个,不仅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传统类期货品种,而且包括商品指数期货、天气期货、排放权期货、宏观经济指数期货等非传统类期货品种⑤。在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美国,期货交易所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及时推出新品种,美国芝加哥交易所集团(ChicagoMercantileExchange, CME)平均45天就上市一个新品种,这种品种推出的速度远远大于我国期货市场品种推出的速度。而且,在现有体制下,由于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各个环节的程序不透明、不规范,审批时间没办法把握,大大增加了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新品种的复杂性和难度。对于未来没有确定的预期导致交易所对自己冒险从事的创新性试验没有自信,极大地压制了新品种的开发热情,反过来又不利于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和结构完善,降低了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

()难以满足更多企业规避风险的需求,并滋生“变现期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迫切需要通过期货市场规避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但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不畅使得期货市场难以满足企业的这种需求。例如,目前我国共有钢铁及其上下游相关行业企业12378,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钢材市场价格急剧波动的风险,由于没有钢材期货,他们在生产经营中非常被动。更为严重的是,在没有正规期货市场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具有规避风险需求的企业将可能参与非法的期货交易。据统计,在规模最大的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仅螺纹钢一个品种就有300多家钢材贸易商参与交易,每日交易量为5万到8万吨。由于市场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利益关系导致自身的公正性存在问题,“变相期货交易”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和经济风险。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起正规的期货市场,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沟通产销、规避风险、锁定利润的场所和途径。

()阻碍期货市场定价功能的充分发挥

由于期货市场集中了众多熟悉商品信息、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交易人士,通过期货市场公开竞价形成的某一商品的价格,具有很强的真实性、预期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行业的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生产经营者可以据此提前合理安排好生产、沟通产销、锁定成本和利润,同时生产经营者还可以将这个价格作为内外贸易谈判的依据,此外,政府也可以据此确定和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工商业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规模和方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价格信号正确,市场机制才能够有效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而现货市场形成的价格具有短期性、滞后性等特点,很容易造成市场供求失衡和价格剧烈波动。但是,期货品种的缺乏使得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不利于形成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我国已经进入以矿产资源为主的大宗商品大量、高速消费期,而且这个时期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我国对外部资源供给的依赖性相当突出,国家经济安全极易受制于人。但是,由于缺乏定价权,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形成了“买什么、什么涨”、“越买越高、越高越买”的局面,不得不被动接受价格的连年上涨。以铁矿石为例, 2005年上涨71. 5%, 2006年上涨19%, 2007年上涨9. 5%, 2008年上涨65%。石油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缺乏定价权,我国石油在进口中也被国际油市“牵着鼻子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解释,国际通胀对我国的传导,主要是通过“两油”(石油和粮油)和铁矿石价格进行的,钢铁和石油价格的上涨将加剧国内的输入型通胀,进而成为我国物价高涨的重要“推手”,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

()不利于充分利用商品期货的金融属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传统意义上,商品期货的主要功能就是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但是,随着近年来商品价格的急涨暴跌,商品期货产生了强烈的投资需求,商品期货的金融属性由此产生。加上商业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以有色金属、能源为代表的大宗商品期货与宏观经济、金融的关系日益密切,大宗商品的价格已不完全受制于品种自身基本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体出一些新特点:与汇率、利率等金融指标关联程度越来越高;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金融资本对商品市场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加。市场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随着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将更直接地暴露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之下。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和开放市场、参与竞争的角度来讲,我国需要一道强有力的屏障来减缓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也需要完善的金融体系来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大量研究表明,期货市场与金融危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一国的期货市场越健全,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从金融危机中复苏的速度也越快。因此,改革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也是增强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弹性和维护经济金融体系稳定的必然要求。

 

()不利于我国期货交易所参与国际竞争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和资本全球流动将全世界交易市场连在一起,这更加剧了全球交易所的竞争。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各国期货交易所为谋求更大的生存空间进行了一系列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全球最大的金属衍生品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ondonMetalExchange,LME)最早成立时只有铜和镍两个品种,后来逐步推出其他金属品种,随后又推出期权品种和LMEX指数期货和期权,如今,LME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金属期货交易所,成为全球金属市场的风向标,品种创新给LME注入了活力。而我国低效率的品种上市机制抑制了期货交易所的发展,削弱了期货交易所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客观地讲,现行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交易所风险控制能力的不断提高、尤其是现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现行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已经逐步失去其存在的基础,不适当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已经造成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瓶颈”,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削弱了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功能的发挥。下文将对国际期货市场品种上市机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上市机制的完善建议。

 

三、国际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发展趋势

笔者通过对各主要期货市场品种上市机制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全球期货市场品种上市机制呈现出两大明显的发展趋势:

(一)降低门槛,核准制和注册制相融合成为主流从全球范围看,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主要有审批制(en-dorsement system)、核准制(approval system)和注册制( reg-istration system)三种模式。审批制下,交易所只有在经过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新品种,期货主管机关对期货品种上市拥有独立的、绝对的决定权,审批制强调期货主管机关的实质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交易所自主上市新品种的权利,审批制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注册制是指法律对期货新品种上市不做规定,期货新品种上市全凭交易所的自由愿望,如果交易所想上市一个新品种,只要自己进行了充分地研究和论证,就可以上市,无须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只要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或将计划方案上交就可以了。注册制对市场有充分的信任,力求避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将推出新期货产品的权利完全赋予交易所。核准制,又称“准则主义”,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是指国家针对交易所开发期货品种的程序以及品种上市的条件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律准则,交易所欲上市期货新品种,需要依照法律准则所规定的条件,向期货市场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依据这些规则对上市新期货品种的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只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审批机关就会批准新品种上市。

美国期货市场是全球公认的最现代、最规范、最健全、最成熟的期货市场,也是全球上市品种最多、交易规模最大的期货市场。美国《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Commodi-tyFuturesModernizationAct,CFMA)规定,在美国,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 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监管的市场有“指定合约市场”(Designated con-tractmarket, DCMs)和“注册衍生品交易执行设施”(Deriv-atives transaction execution facilities, DTEFs),其中,DCMs就是我们常说的期货交易所,DTEFs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与,并且对交易品种进行限制。《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规定,DCMs可以在自我认证程序(self-certification)的基础上,不经CFTC事先批准就上市新产品和制定新规则,他们只需要向CFTC提交书面材料、证明上市的新期货合约符合《商品交易法》(CommodityExchangeAct,CEA)CFTC规则的要求,同时没有违反任何公共政策即可;但是, DTEFs必须在上市新合约前通知CFTC或获得CFTC的同意。为了提高新品种上市效率,美国《商品交易法》第5c(c)条和CFTC规则要求,除非合约违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否则CFTC就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合约上市的答复,否则将被视为默认合约上市;如果就该合约上市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委员会可以延期45;除非得到申请人同意,否则90天内必须做出答复。从中可以看出,美国根据期货交易场所的不同和交易品种的风险大小分别采用了注册制和核准制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既提高了期货品种上市的效率,同时很好地控制了市场风险。

日本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也体现出同样的发展趋势。日本1990年根据交易所发展的需要,修改了其《商品交易所法》,将期货品种上市的“有益论”改为“无害论”,即交易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先试验上市新品种,经过3年至5年试运行后证明对社会没有危害,再报期货主管大臣批准然后正式上市交易。

在期货交易量很大的欧洲,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更为灵活和自由。1990年以前,欧洲期货交易所类似于政府的一个机构,从财政部获得拨款,受工商管理局管理,当时期货市场决策效率低下,发展非常缓慢。从1990年开始,为了迎合市场需要、强化欧洲衍生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欧洲交易所开始进行公司化改革,不过,交易所依旧继承了原有政府部门的某些职能,在制定规则、政策和品种创新上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自己开发新产品,无须经过政府审批,新品种上市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由交易所自己决定,只要交易所认为有市场前景就可以开发上市,由市场做出选择,如果交易不活跃,就只有摘牌,一切后果由交易所承担。印度作为一个期货市场新兴国家,对期货品种上市基本上没有限制,尽管也要求要经过其期货市场监管机构———远期市场委员会(Forward Markets Commision, FMC)的同意,但是FMC通常会在1-2个月内审核完,而且基本上都会同意。新加坡和我国香港也实施着同样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从以上对主要期货市场品种上市机制的考察中不难看出,国外期货市场品种上市机制正在向核准制和注册制两种模式互相渗透的方向发展,推出期货新品种是交易所的基本权利,交易所只要经过充分论证然后报期货市场主管机关批准即可,甚至只是备案就可以了,品种上市后失败的后果和责任由交易所承担。这种简洁、顺畅的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保证了期货品种上市的效率,极大地加速了期货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

()完善品种上市机制,增强本国期货市场国际竞争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资本市场国际范围的竞争已经全面展开,全球金融市场融合的程度日益加深。各个国家为了增强本国期货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纷纷通过改革期货市场立法和监管措施来吸引全球的期货投资者和期货投资资金。改革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是众多改革措施中的一个,通过上市更多期货品种和交易更多样化的期货合约,来吸引全球不同阶层的投资者参与本国期货市场交易,增强本国期货市场的定价影响力和全球竞争力。即使美国这样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也非常注重通过期货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完善来促进本国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美国《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是继《1992年期货交易实践法》之后修改内容较大的联邦法律,此次大幅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减少主管机关对期货市场的不当限制、使美国期货市场更有竞争力。《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将期货新品种(除个别非常重要、风险较大的)上市交易的权利交给交易所,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决定何时开发新品种、开发何种新品种,交易所开发出新品种之后,如果认为新品种存在较强的市场需求、有较好的现货基础,并且有完备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程序,就可以上市交易。由于美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较为简单、透明、规范,美国期货市场获得了较佳的发展时机,期货市场交易量呈现出逐年快速增长的势头。目前,美国期货交易所共上市交易30600多个期货品种,期货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大。据美国期货业协会(Futures Industry Association,FIA)统计,美国期货市场自2000年以后便以年交易量增加20%的速度发展,近几年更是达到30%。与此同时,美国期货市场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

日本尽管在1990年时已经将其期货品种上市标准由“有益论”改为“无害论”,但是1998,日本进一步放宽了其上市期货新合约的要求———尽管合约的交易量可能不足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但只要该合约不会对合约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造成重大危害,该合约也可被批准上市。1990年以后,日本期货市场上市的交易品种数量大幅增加,同时也促进了日本期货市场的大发展。

通过完善包括品种上市机制在内的期货市场制度建设促进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尤其是期货市场新兴国家促进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路径,新加坡、印度、韩国、迪拜、我国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莫不是如此。由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主义理论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倡导的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对很多所谓的“偶然事件”进行分析后认为,规范人际交往的规则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以致连人的生存和繁荣也完全依赖于正确的制度和支撑这些制度的基本人类价值,他们认为“软件通常要比硬件(有形事物,如物质资本)更重要”。制度成为决定一国期货市场实力的关键因素。尽管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市场经济发育状况不同、从业人员素质不同、社会诚信意识发达程度不同、交易所组织形式不同,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具有很多共性,进行借鉴和移植的可能性很大。当前,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期货市场国际范围的竞争愈演愈烈,我国要尽快借鉴国外期货市场的理念和做法、引入市场化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加快期货市场发展,增强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在生产资源全球范围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过程中获得应有的地位。

四、完善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思考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是监管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从业人员素质,还是法律法规和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都今非昔比。同时,各交易所积累了丰富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经验,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为市场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08,国际金融局势不稳定,大宗商品价格频繁、剧烈波动,但我国期货市场没有出现一起风险事件,应该说,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具备稳步发展的现实基础。此时,在做精做深现有品种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期货品种创新是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增强期货市场国际竞争力、促使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功能充分发挥的关键。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这为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尽管市场化是我国期货市场改革的方向,但是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具体选择会“受到不同的历史演变、市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隐含的政府与公共部门的经济角色的限制;受到合同法与争议解决的法律传统的限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市场规模的限制。”考虑到我国期货市场所处的“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期货市场的立法现状、投资者结构现状、现货市场发育现状以及社会诚信意识现状等客观事实,期货市场新品种上市机制只能是“稳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改良审批制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所处的“新型加转轨”的基础阶段性特征还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期货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所以,审批制在我国的存在还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考虑到现行多部门联合审批的制度成新品种上市时间过长、预期性不强、阻碍期货市场发展的现实,可以对现行的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进行改良,建议成立国务院领导下的期货新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代替现行的多部门联合审批制。

期货新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可以由中国证监会、国家有关部委、现货行业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以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上市新品种,通过后报国务院批准;通过或否认新品种上市,委员会要写出书面理由。通过设立期货新品种上市委员会,实行“一站式”的审批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国务院和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实质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改变当前期货品种上市时间过于冗长的现状,提高期货品种上市的效率。

(二)加快期货市场立法,逐步过渡到核准制

期货品种上市改革的第二个阶段就是实行核准制,但是核准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的期货市场立法。目前,我国期货行业的根本大法———《期货交易法》还只是处于完成初稿阶段。建议尽快制定通过《期货交易法》,在该法中对期货新品种上市的实质条件和程序做出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使交易所和期货市场各主体、社会各界对期货品种创新有明确的预期。在核准制下,建议将决定期货品种上市与否的权力完全交由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依《期货交易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而且,在核准制下,只要交易所依照《期货交易法》的规定,经过了充分论证,一般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应该同意上市新品种。同时,建议实行期货品种试运行制度。这是借鉴日本期货品种上市的“无害论”,也就是,交易所只要证明新品种上市对市场没有危害,就允许其先行上市新品种,经过一段时间(可以考虑是3-5)试运行后,如果对社会没有危害,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上市。

()最终发展为注册制

交易所在品种上市上具有自主权是期货市场发展的规律,是大势所趋,新品种上市改革的第三个阶段就是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将上市期货新品种的权力交由交易所,交易所主要依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新品种上市的文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就可以了。

不过,注册制的有效实施需要期货市场法律法规非常完善、需要市场投资者结构比较合理并且投资者理性成熟、需要交易所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需要市场中介机构比较健全,所以,注册制在我国的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在探讨我国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路径时,有一个问题不能绕过,那就是期货品种上市之后出现风险时的责任承担。尽管实践中期货主管部门不必为期货品种上市之后出现的风险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其中隐含的政治责任正是他们最担心的。“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的潜在的巨大风险,足以令任何审批决策者视为险途而畏首畏尾。而在目前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基本上仍由政府把持话语权的时刻,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时固有的担忧和保守,以及担心责任上身的心理,都使得每一衍生品种的推出面临重重困难。”所以,如何分配期货新品种上市之后出现风险时的责任,将是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改革必须考虑的环节。通过改良审批制、逐步过渡到核准制、最后发展为注册制,将期货新品种上市的权利慢慢交给市场主体,上市后的风险承

担也同时转移给市场主体,这样,相关人员可以免除承担政治责任,交易所也可以实现“开店的有进货权”,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也可以逐步走向市场化,而市场化正是全球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结束语

尽管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使人们对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产生了质疑,但是自次贷危机刚刚萌芽的2006年一直到今天,场内衍生品交易不但没有发生一起风险事件,而且金融创新从来就没有停止过⑥。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资源,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依托期货品种交易才能展开。期货品种稀缺不仅会削弱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会制约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加速发展的今天,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日益突出,只有不断加强金融创新,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也只有不断加强金融创新,才能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我国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已经阻碍了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瓶颈”。只有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立足我国国情,循序渐进地完善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才能真正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稳步发展,不断拓展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注释:
注释:
  ①1993年底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农副产品类(玉米、小麦、大豆、绿豆、芝麻、花生仁、猪肉等);金属类(铜、铝、锌、镍、锡等);林产品(胶合板、标准木材、天然橡胶);建材与化工类(水泥、聚乙烯、聚丙烯等);纤维类(生丝、干茧、棉纱等);金融类(国债);其他(铁路运价)。
  ②治理整顿期间暂停上市的期货品种包括:钢材、食糖、煤炭、粳米、菜籽油、干茧、生丝、原油、大豆油、国债、咖啡等。
  ③2000年治理整顿结束时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天然橡胶、籼米、胶合板;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豆粕、啤酒大麦;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绿豆、红小麦、花生仁。
  ④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锌、黄金;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一号、大豆二号、豆油、豆粕、玉米、塑料、棕榈油;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硬麦、强麦、棉花、白糖、PTA、菜籽油。
  ⑤全球期货品种有30类1200多个,包括:农业与畜牧业7类(食品、其他谷物、纤维、畜牧业、玉米、黄豆、小麦);能源与环境8类(煤炭、原油、电力、排放量、天然气、精炼产品、航运、天气预报);金融合约9类(债券、利率、货币、交叉货币、掉期、每周外汇期权、信用衍生券、外汇现货期权、合成利率分离债);指数合约3类(股票指数、股票指数现货期权、非股票指数);金属与工业原料3类(基本金属、贵金属、工业原料)。
  ⑥例如, 2008年10月19日,芝加哥交易所集团(CME)于美国东部时间下午6点开始挂牌交易热轧卷板(hot-rolled steel coi,l交易代码“HR”)钢材期货,在10月27日,开始交易17种新石油产品掉期期货合约,芝加哥交易所集团网站“产品”, http: //www. cme. com /
  trading/, 2008-10-26; 2008年10月20日,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了黄金期货(Gold Futures),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产品”, ht-tp: //www. hkex. com. hk/prod/gld/gld_fut_c. htm, 2008-10-26.
  参考文献:
  郑轶楠.品种:期货市场的瓶颈[J].中国证券期货, 2002, (3).
  《中国期货》杂志社.中国期货概览[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5. 26.
  胡茂刚.我国股指期货三层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J].政治与法律, 2008, (5).
  彭博(Bloomberg)“期货品种目录”[EB/OL]. 2008-10-26.
  中经网产业数据库“钢铁库”[EB/OL]. http: //ceidata. ce.i gov. cn/, 2008-10-26.
  钢材期货上市准备充分我有望夺得国际定价先机[EB/OL]. /http: //news. xinhuanet. com /fortune/2007-11 /29 /content_7166826. htm,2007-11-29.
  周道炯.重视和利用商品期货的金融属性[N].金融时报, 2007-05-29.
  刘志超,彭刚,熊军.境外期货交易[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254;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网站“市场监管”[EB/OL]. http: //www. cftc. gov/industryoversight/index. htm, 2008-10-22.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网站“市场监管”[EB/OL]. http: //www. cftc. gov/industryoversight/index. htm, 2008-10-26.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期货联合考察组.印度商品期货市场考察报告[EB/OL]. http: //www. shfe. com. cn/jrysp/36 /14. pd,f 2008-10-26.
  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7. 22; Dean Kloner, TheCommodity FuturesModernization Act of2000, 29 SecuritiesRegulation Law Journa,l 2001, pp. 286-297.
  美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数据统计”[EB/OL]. http: //www. futuresindustry. org/projects-and-studies. asp, 2008-10-22.
   [德]柯武刚,史漫飞.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阿尔弗雷德•施泰因赫尔.陈晗,张晓刚译.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与监管[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3. 29.
  田晓军.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 2005, ( 9).
  罗培新.构建金融衍生工具上市机制的若干思路[J].法学, 2006, (3).
  
出处: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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