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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及影响
(一)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与其他发达市场不同,中国的消费者对于金融科技产品拥有很高的接受能力。中国消费者缺少非现金支付的选项,无法轻易接触到信用卡或简单的投资产品等银行及金融服务。信用卡渗透率低,使得二维码支付方便快捷的特点凸显出来。中国消费者直接从现金支付模式,跳转到移动支付,再绕过其他现有服务供应,跳转到其他非传统服务。表2列举了金融科技和传统金融主要区别。
表2:传统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区别

(二)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1.金融科技推动金融业的去中心化
金融科技对金融业态实质性的改变体现在“脱媒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和“定制化”。这里的“脱媒化”不仅是金融脱媒,更是技术脱媒;“去中心化”不仅是去除传统金融活动中银行所处的中心地位,而且是去除金融活动中银行的金融资源配置的垄断核心地位。通过“脱媒化”和“去中心化”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金融消费者的“定制化”。于金融消费者而言,“脱媒化”促使了“它融资”向“自融资”的转变{13}。理解金融科技“去中介化”功能的维度是金融科技公司取代银行进行借贷和征信业务,此时利用的不是银行的金融资源,而是与金融资源有关的金融信息。分布式记账和区块链都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对投资者保护和智能合约等问题有深度影响。
2.金融科技推动金融信息的透明化
大数据和社交媒体在金融科技业的普遍运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借贷和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融资者不同,投资者对资金流向、用途、回报可能性等因素缺乏充分的信息。由于投资者无法准确地确定风险水平,可能在提供资金时基于风险因素提高资金定价,事实上排除掉了能够支付这个定价的融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向最有需要的融资者提供资金,而最需要的融资者也可能无法获得价格合理的资金。这种信息不对称扭曲了资金的定价机制和资金供需平衡。融资之后,信息不对称还会继续影响风险控制。如果投资者无法对资金使用方实施有效监管,就产生了道德危害,抑制了资金供应者的投资欲望,产生了逆向激励。大数据和社交媒体构建了一个数字化的社会,提供了信息分散化和聚集的功能。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的发展,以及各种数据的分析,有助于集合、传递、分析和利用相关信息,对融资者声誉形成评价机制,帮助信息使用者发现欺诈行为,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监管机制。国内的阿里小贷运用大数据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和贷后管理,国外网贷平台利用社交媒体的数据和信息发放贷款,都取得了进展和实效。从长远看,数据来源、数据有效性和技术发展对改善信息不对称和投融双方信任度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和变革,有待进一步考察。
3.金融科技推动经济的共享化
金融机构对风险的容忍度低,运营方式固化,经营效率低,对客户需求的应变度也低。金融科技利用信息技术,以实现基于降低交易成本而引发的新型共享安排{14},促进共享经济。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差别化、信息化、多元化,通过扰乱性的方式改变已有市场,重新建立市场{15}。“互联网+”扩大了可供分享的领域,践行了共享经济。网络平台和共享经济有一种同质性,即公开、去中心化的网络科技和组织形式。金融科技业也将为金融业注入竞争性。最明显的莫过于金融市场和秩序的变化。金融科技业将形成市场化的利率机制,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实现借贷利率的市场化。金融科技业还会打破金融业的固有边界,扩展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的边界。
4.金融科技推动金融民主化
金融科技有力地推动了金融民主化。银行是特许行业,具有封闭性和垄断性的特点。以大数据和互联网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属性。由于现有银行体系没有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导致了消费者对其他金融科技公司服务或产品的强烈需求。金融科技公司的支付、借贷、投资、保险和其他非金融服务有很大的市场。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来说,过去的纯商业模式创新一去不复返,之后的机会更多集中于从技术本身出发,通过技术创新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同时倒逼传统金融机构自发地通过技术进行革新升级。世界上超过四分之一的人没有银行账户,发展中国家有将近一半的人无法享受金融服务。金融科技的某些服务,如移动支付,可以覆盖没有银行账户的人口,为他们提供获得金融服务的非传统渠道,解决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基础金融需求问题,实现经济的包容性发展{16}。
三、金融科技和金融监管
(一)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金融科技给金融市场和银行业带来的冲击波也震荡到法律监管。大量的金融科技公司成为私募集团和其他投资者的新宠。一些金融科技公司也试图上市,游走于资本市场。合同互联、许可和合同联营是连接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市场的核心。由于需求不同,此类合同互联也会给谈判和争端解决带来新的难点和挑战。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型软件和技术是行业发展和前进的核心。金融科技公司的商业方法造就了金融科技公司的成功,但在不同法域的法律保护也不尽相同。商业方法在美国可以得到专利保护,但在欧洲却不能,除非能够证明此类商业方法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金融科技与监管机关之间互动的方向值得理论界思考。金融监管的疏密决定了金融科技业发展的前景、规模以及金融科技业对银行业颠覆的速度、规模和进程。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的影响不言自明。某种程度上,金融科技引领了金融监管的新方向。但是,金融监管的步伐明显慢于金融科技的发展。
1.金融科技对“中心化”监管的逆向拉力作用
银行监管的中心化特征明显。传统银行的监管核心工具是资本监管,通过银行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资本规制工具降低系统性风险。这是一种银行中心化的监管工具。货币政策也是以银行为中心的中心化操作。货币当局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和中介指标,向实体经济提供信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金融危机之后,货币政策操作出现“非中心化”(非中介化),货币当局直接向市场投放资金,而且直接调控各个期限的利率和贷款条件。一系列新的货币政策工具,如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常备借贷信贷、抵押补充贷款等,帮助央行脱离开中介机构和中介指标,直接向经济输入流动性,调控经济活动。支付活动也主要依赖中心化的银行进行。中心化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中心化在促进价值交换的同时,增加了成本,拉长了交易时间,损失了用户的选择权带来的信息的有效利用。金融科技有利于去中心化,便利了个人的产品选择,但是会增加交易成本。区块链可以帮助“去中心化”。比如,Ripple就是去中心化的全球支付系统,不依赖任何机构拥有或运营,便于人们在全球范围内快速、低廉地完成转账和支付。这种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技术能够降低国际支付系统中的重大风险和成本{17}。
金融科技业的大部分不处于监管框架之中,有些处于监管的交叉地带。这就造成了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监管之间出现了一定的紧张关系。金融科技给一向“中心化”的金融监管带来“去中心化”的压力。比如,金融创新作为风险管理政策的结果,事实上规避了资本监管规则,形成资本监管套利{18}。科技和金融互联无形中降低了金融业的门槛。场外衍生品合同监管的方向是通过中央交易对手进行清算。二十国集团在2009年的匹兹堡峰会上指明了这样的监管方向。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分布式账本等新技术对征信体系的介入,“非集中化为导向”的技术将影响集中化记账的“层级式”结算结构。此外,监管机构通常通过资产负债表获得金融机构的信息,并且通常使用杠杆率和流动性标准的监管工具对资产负债表加以约束,从而实现金融稳定。但是,监管部门很难通过资产负债表获得网贷公司(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金融业态)的充分信息,对资产负债表的限制也无法有效地对网贷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和影响。许多金融科技从业机构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特别是资金流向方面的空白给实施监管和调控带来难度。由于从业机构是非传统金融机构,它们在业务操作、产品定价、合同文本、合格投资者认定等方面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程度并不一致,无法适用“中心化”监管模式。
2.金融科技对监管俘获的瓦解作用
监管部门的监管俘获一直是困扰银行监管的问题{19}。监管俘获是指监管者被各种因素带入到被监管者的认知状态。在这一过程中,监管者渗透式地把目标、利益和对既得权益的认知内在化,而这些目标、利益和认知恰恰是监管者原本打算去监管或者应该去监管的内容{20}。根据管制公益性理论(public interest theories of regulation),监管可能产生“寻租”和“创租”活动,监管当局可能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寻租”之实,造成了监管失灵、“监管时滞”和权力寻租等一系列问题{21},对管制的目标受益者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22}。金融科技业的扩大必然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监管部门在反洗钱、合规和信贷控制方面有比较严格的监管框架和规则,对金融科技的发展存在刚性压力。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本质都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这些服务和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服务既可能形成补充,也可能形成颠覆。金融科技带来的这些变量弱化了监管俘获的动力,影响了监管逻辑和监管因素序列。
这里首先要确定的是合法性问题,即金融科技行业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互联网金融类似,金融科技的定性是首要问题。这种定性(和监管逻辑)可以依赖两种路径。一是从金融科技的本质为起点做出定性。如果金融科技的本质和传统金融没有差别或者足够接近,那么适用当前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就是合理选项。反之,如果本质上金融科技和传统金融差别很大,那么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就不是合理和最优选项{23}。二是从金融科技涉及到的风险为切入点。传统银行业监管的逻辑起点是系统性风险。如果金融科技涉及到系统性风险,那么传统银行或金融法的适用就理所当然。反之,如果金融科技的发展没有涉及到系统性风险,过度强调风险,用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法加以规制和调控就显得不合时宜,制度成本过高,会阻碍金融的进步。但是,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时经常对系统性风险做扩大化的解释[10],技术上混同系统性风险和系统风险[11]。
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的价值诉求存在明显差异。金融市场主体追求利润和商业利益。金融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是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防治、降低和处置金融活动中累积的系统性风险。这种微观和宏观利益之间的差异在博弈中要达到完全均衡存在难度。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契约安排的回应往往显得滞后,这解释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新兴的金融业态有主动介入和监管冲动的原因。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式为例,金融监管部门有将金融监管扩大化的倾向,这和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管动力和既得利益有关,也和金融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风险做扩大化解读有关。比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从更加系统的角度开展风险防控,重视风险的关联和传导。此处,《实施方案》本身并没有认定互联网金融是否涉及系统性风险,却要求从更加系统的角度开展风险防控[12]。换言之,实施方案的预设前提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类似于系统性风险的风险。网贷平台等新金融参与者与银行可能涉及的系统性风险的主要交集点是银行可能作为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根据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等四部委于2016年8月17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贷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应该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13]。但是,这样的交集点并不足以充分说明网贷平台等新金融机构必然带有系统性风险。更何况,网贷平台被限定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14],不允许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被禁止开展类似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券转让行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