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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上)
刘辉
上传时间:2018/12/15
浏览次数: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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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最优金融结构理念;金融市场优先原则
内容提要: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认为,反映实体经济要素禀赋的最优金融结构是金融发展的核心中间变量。只有实际金融结构与最优金融结构相符,金融体系的功能方能实现最大化。为此,金融法必须恪守最优金融结构理念,将最优金融结构作为引导金融立法和金融法律运行的指挥棒和试金石。最优金融结构理念在金融法原则上的映射是金融市场优先原则,要求国家在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将金融结构作为调控和监管的中介目标,保持对金融市场机制的充分尊重和敬畏,自觉维护和保障金融市场最优金融结构,以达到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最优干预绩效。金融市场优先原则包含金融市场干预比例原则、金融市场理性假定原则和金融调制综合协调原则等三大子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金融法研究中,注意到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我国学者深邃洞察到国内金融抑制(Financia1 Repression)的现实,多年来力创汗牛充栋的研究成果,以期实现引导金融要素和资源的全面、高效和公平配给,深化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公平和金融普惠并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之终极目的。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相应出台了海量的金融发展战略和举措,并辅之以一行二会等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力推的各种金融优惠政策和措施,但现实结果却是,我国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依然不容乐观

  理想和现实的反差实际上对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传统的金融法学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进路是否陷入了某种陷阱?换言之,一直占据金融法学研究主导地位的、割裂实体经济本身禀赋结构之变迁对金融结构影响和互动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就金融体系论金融体系的孤立的研究方法是否陷入了一种研究视角和方法论上的危机?

  传统理论和实证研究认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金融深度而非金融结构。但以新结构经济学为基础的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则认为,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结构以及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不同经济体以及同一经济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总是存在着与之相契合的、一对一的、能够较好地推动经济发展的最优金融结构。同时,政治、法律渊源以及当政者的理念等等都可能左右和改变最优金融结构从而导致其偏离,影响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及其互动。

  笔者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金融法没有能力生产出一种适合一国经济发展的最优金融结构,但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分支部门,其对于纠正金融市场失灵和实际金融结构相较于最优金融结构的非理性偏离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价值。基于此,本文从金融深化理论到金融结构理论的范式演绎及其对金融法研究的法哲学启示入手,从金融法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两大层面,论证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础理论的革新,以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发展之道。

  二、从金融深化理论到金融禀赋结构理论:金融法基本精神的升华

  金融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否存在着某种关联呢?以这一命题为核心的理论被称为金融发展理论。在金融发展理论中,R. I. Mckinnon and E. S. Show的金融深化理论和Goldsmith的金融结构理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理论。新结构经济学倡导的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则进一步指出,最优金融结构是金融体系功能最大化的关键因素。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对金融法的基本精神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金融深化到金融禀赋结构的理论演绎

  早在上世纪70年代,金融深化理论的倡导者R. I. Mckinnon(1973)E. S. Show(1973)即认为,经济的发展与金融部门紧密相关,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的现状,要根除金融抑制对经济发展的束缚,必须把国家发展的政策核心定位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上来。{1}{2}Stulz(2001)从公司金融的角度进行的研究也证实,在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的风险呈现出中性特质的前提下,投资机会是否有价值是由利率决定的,所有有价值的投资机会均会被发掘。对公司的投资项目来说,由谁(即到底是由银行还是由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笔者注)来提供投资无关紧要。{3}世界银行经济学家Thorsten Beck, Asli Demirgüc - Kunt, Ross Levine and Vojislav Maksimovic (2001)的研究证实,是金融深度而非金融结构最终影响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结构对于理解和解释经济增长、产业表现以及公司扩张并没有帮助。{4}准确地讲,无论是银行主导型还是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国民经济并没有发展更快,金融依赖型的产业也并未以更快的速率扩张,新企业设立并未变得更容易,公司获得外部融资之机会未见增加并且也未见更快发展。因此,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是金融深化,与金融结构无关。

  然而,金融结构真的与经济发展无关吗?换言之,以银行或者证券这两大金融体系组成要素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不会影响经济发展中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吗?Raymond W. Goldsmith在其1969年出版的专著“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中,采用金融相关率(FIR)为主要分析工具的研究结果表明,伴随经济水平的增长,在所有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银行资产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的占比呈现下滑趋势。这间接证明金融结构实际上对经济发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5}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的倡导者Allen and Gale(2000)认为,市场总存在信息不对称,而银行能够以固定成本获取信息,然后以较低的边际成本分摊给其客户,从而帮助客户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信息。同时,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在监督管理者和促进资源配置以及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缺陷,而银行可与客户签订隐性契约,从而解决在不熟悉的证券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6}18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的倡导者Raghuram G. Rajan and Luigi Zingales(2003)则提出,尽管银行导向型结构可以提供更为保险的融资形式,但其是以减少获取金融机会为成本的。与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相比,当市场以及公司更加规模化、公司运营更加正规、法律实施和透明度更优时,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更有优势。{7}

  Asli Demirgüc - Kunt and Ross Levine(2001)在之前提出金融结构无关论后的进一步研究让他们成为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的支持者,他们收集了150余个国家的截面数据,把金融结构界定为三类:高度不发达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结构,对全球金融结构体系的差异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更为富有的国家中,不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股票市场的规模都更为庞大,更加活跃并更加高效。而在收入相对较高的国家,其股票市场比银行更为活跃、更为高效,这从另一方面证明,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更有利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8}总之,关于银行抑或市场导向哪种更优的理论争议从未停止,莫衷一是。

  国际经验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与金融结构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9}272英美等发达国家受益于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而德日则相反,以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为主。拨开单一金融结构优劣争议的迷雾,林毅夫教授(2013)提出的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则认为,高效的金融结构必然反映实体经济之需求。{10}262-275实体经济的要素禀赋结构决定了产业结构,而产业结构又需要具有与其特定发展阶段相对应的金融结构,只有这种一一对应的互相契合的金融结构才是真正的最优金融结构。

  最优金融结构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其基本演变逻辑是:特定经济体因物质与人力资本的积累形成特定的要素禀赋结构,特定的要素禀赋结构决定特定的最优产业结构并最终在客观上要求具有与之对应的最优金融结构(其发展演绎图谱如图一)。每个经济体在特定的发展阶段都存在着一种特殊形态的最优金融结构。当现实中的金融结构与最优金融结构的特征相适应时,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才能实现最大化,进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反过来,当现实金融结构与最优金融结构相背离,金融体系的功能便无法实现最大化,同时阻碍金融业的发展并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


  图一:最优金融结构发展演绎图谱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国家对金融市场干预应有的基本精神

  发展金融学上金融禀赋结构理论的提出以及对最优金融结构的发现实际上对金融法学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即从法律的立场出发,在主观上,金融法到底应当保持何种品质与精神,才能真正确保金融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能够始终如一地尊重、遵守和维持最优金融结构这一金融学客观规律呢?笔者认为,金融法基本精神的塑造是保证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得以在金融法学领域予以实现的意识形态基础。从二者的理论逻辑而论,金融禀赋结构理论是金融法基本精神确立的金融学基础,金融法基本精神是金融禀赋结构理论正式入驻金融法学体系的意识形态基础,是金融法贯彻金融禀赋结构理论的逻辑起点和精神元点。

  国家运用公权力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管规制是金融法得以产生的客观现实基础。金融与生俱来的脆弱性和风险性为国家宏观金融调控和微观金融市场规制权提供了正当性和理论依据。然而,仅有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无法确保权力运行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效率性。金融法是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基本法律依据,尤其是对国家权力是否需要介入、何时介入、以何种主体、何种方式、何种力度介入等基本问题,金融法必须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和原则要求。为此,分布在多元金融业态的金融法必须具有宏观的基本精神予以指导和协调,方能确保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不能回避的是,我国传统金融法在金融深化理论的精神导向下,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无形中存在着结构性盲区,忽视了金融结构对金融发展乃至经济发展的影响,这已然造就金融市场发展的结构性桎梏,并阻滞了中国金融体系功能的最大化和金融深化的进一步发展。

  从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基本品性分析,基于金融禀赋结构理论,首先,国家对金融市场干预必须始终恪守谦抑性精神。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11}260在市场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站出来承担帮助矫正市场失灵的角色。{12}换言之,即使是早期的自由主义者,也都一致认为,政府具有设定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天然职责,{13}256政府永远是第二替代{14}4这是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基本理论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种理论界定充分显示了市场由以往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正式上升为决定性作用,{15}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对市场干预权限和能动性的进一步收缩,因为只有管好政府这只手,市场这只手才能发挥好作用{16}根据处理政市关系的剩余原则除依据法定原则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外,其他的或剩余的领域都应交给市场{17}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在任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尚未发现任何力量比市场的作用更广泛、更有效率、更可持续{18}

  在金融法视阈下,新时期政市关系理论与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天然弥合。金融禀赋结构理论认为,最优金融结构并非政府人为创造,而是由经济体本身的产业结构所决定。产业结构归根结底又是由各经济体在特定阶段包括劳动力、资本以及自然资源等基本自然禀赋要素所决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于金融禀赋结构理论,金融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必须尊重禀赋要素对最优金融结构的决定性作用,这不仅是金融禀赋结构理论的应然蕴涵,是市场决定性作用原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作为经济法子部门的金融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尊重禀赋要素对最优金融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客观上要求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必须始终恪守谦抑性、附属性、后发性以及干预力度的相应性。

  其次,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国家对金融市场干预必须秉承以金融结构为中介目标的科学精神。在传统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无论是金融宏观调控还是金融监管,对国家公权力运用的最终效果即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绩效实际上并未能真正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恰恰成为政府扭曲最优金融结构和过度干预金融市场的重要法治盲区。金融禀赋结构理论的提出,为我国金融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金融学理论基础。基于该理论,传统金融学视野中的国家干预并不能直接实现金融深化的最终目标,而基于各自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的要素禀赋而决定的最优金融结构,才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定性中间变量。因此,金融法必须突出金融结构的核心地位。

  最优金融结构本质上属于一种客观经济规律,政府组织干预经济的活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19}13也就是说,在客观经济规律面前,政府更多的应该是敬畏和适应,在更多学习和了解的基础上才谈得上更好地顺应规律和引导现实{20}58笔者认为,金融法应当自觉将金融结构作为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中介目标,并随着最优金融结构的发展变化,主动调整金融法律制度,以促进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为更好地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而设立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类似,建议可将金融结构设立为我国金融法中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中介目标。这一方面缘于金融结构具有影响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的直接原因力,具有作为金融市场干预中介目标的科学性基础,另一方面,金融结构本身即具有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三大基本特征,具有作为金融市场干预中介目标的现实可操作性。

  再次,最优金融结构总是处于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之中,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客观上要求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必须牢固树立市场导向观和法律发展观。Goldsmith(1969)将金融结构分为金融工具结构和金融机构结构,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不同金融机构的结合最终组建了不同的金融结构。{21}155-213评价一个经济体的金融结构是否真正有效及其效用的高低,并不是看该经济体的金融结构是否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结构相一致,而是看其金融结构是否与本国的现阶段的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实体经济是否相一致。{22}20换言之,在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任何一种基于金融工具和不同金融机构的勾稽关系所共同组成的金融结构都不具有针对任何经济体的普遍最优性。世界上并不存在通用于任何经济体和任何经济发展阶段的最优金融结构,只有沿着实体经济需求的路径并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体系功能的符合国家禀赋特征的金融体系结构才是真正稳定和高效率的。{2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最优金融结构的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权力运用行为和国家金融法律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一方面,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不能偏离最优金融结构,而应当维护最优金融结构的运行轨迹。另一方面,金融法律制度必须对国家的金融市场干预行为进行规范,特别要对偏离最优金融结构的公权力干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注释:
  从新近获取的201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基于“金融深度”“金融可达性”以及“金融效率性”三大指标制定的《世界各国金融发展指数排名》来看,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在全球金融发展指数中仅名列第33位。参见山水:《2015世界各国金融发展指数排名》,http://www.elivecity.cn/html/chengshijingji/xinengyuan/309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09-25。
    一般货币理论认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必须考虑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三个标准。参见丁文丽、刘学红:《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经济科学》2002年第6期,第44-45页。
    金融法“三足定理”由邢会强教授提出,后经冯果教授进行了修正。参见邢会强:《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第46-53页;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法学》2011年第9期,第93-101页。
    本文统计和查阅了我们目前最广为采用的一些金融法教材。包括朱崇实:《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强力、王志诚:《中国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吴弘、李有星:《金融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出的“最优金融结构”实际上早已成为经济学家研究的热点问题。以世界银行著名经济学家Demirgrüc - Kunt和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著名经济学教授Levine为代表的经济学者在1999年便开始对其进行实证量化研究。Demirgüc - Kunt和Levine建立了包含市价总值对银行资产(Capitalization vs Bank)、成交总额对银行信贷(Trading vs Bank Credit)、成交总额对营业成本(Trading vs Overhead Cost)等要素的“金融结构综合指数”,这对于一国最优金融结构的量化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此后,Beck、Demirgüc - Kunt、 Levine、Maksimovic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又从企业、产业、国民经济三个层次对金融结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做了实证研究,提出了全新的检验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以及金融结构的回归模型:Growthi =α’ Xi +βFDi +γFSi +εi其中,因变量Growth为实际人均GDP的年平均增长率,X代表与经济增长相关的其他因素的集合,FD是金融发展指标,FS是金融结构指标,ε为随机项。在金融结构指标方面,设计了金融结构活动力指标、金融结构规模指标、金融结构效率指标、金融结构综合指标、金融结构虚拟变量以及金融整体活动力指标等,这对于最优金融结构的跟踪和计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参见张捷:《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香港科教文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9-67页。)
    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创新了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 - 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即“SLO”)、常备借贷便利工具(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即“SLF”)、中期借贷便利工具(Mid - term Lending Facility,即“MLF”)以及抵押补充贷款工具(Pledged Supplementary Lending,即“PSL”)等货币政策调控工具。
    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具体体现。参见史际春:《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0页。
    有商法学者提出,商法理念高于商法原则,商法原则是介于商法理念和商法具体规则之间的中间环节或纽带。参见李长兵:《商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
    这里的金融市场主体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主体,也包括民间资金的投资主体。
    笔者认为,低侵扰性原则的提出是应对政府失灵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其应当作为信贷政策管理权运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参见刘辉:《完善我国体育产业信贷支持体系的经济法逻辑——法理分析与路径选择》,《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58页。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对信贷政策在金融市场的实际执行情况做客观的影响力评价。中国人民银行从2008年开始试点以来,目前房地产金融和涉农金融领域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已经在全国普遍开展。参见汤莹玮、洪波:《我国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实践和思考》,《上海金融》2012年第6期,第39-40页。
    这种关系表现为: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企业须具备取得金融支持所需的条件,同时,金融又必须具备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所需的条件,金融才能更好地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参见郑勇、贾娇:《浅析金融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https://wenku.baidu.com/view/952f4c66844769eae109ed6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9-25。
    中国人民银行在通过行使信贷政策管理权对金融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既有显性的调整又有隐性的调整。对特定产业的信贷支持或者限制,这属于第一层次的显性调整,这种调整会形成银行间接金融比例的上升。而同时这种信贷政策的运行,往往会成为调控受体再次融资时选择不同的融资形式的重要依据和考量因素,继而引发第二次的隐性调整。从宏观层面看,这可能也会导致银行融资和市场融资在总体金融结构中的地位和占比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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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律科学》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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