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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三足定理”到最优金融结构理念:金融法基本理念的革新
“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法则、逻辑和规律,这意味着法律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固有的本性,受制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24}363金融禀赋结构理论是一种金融学规律,其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为金融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科学能够确定为了实现应然目的所必需的方法。”{25}12“在哈特凸显了作为行为理由提供者的法律的重要性之后,法哲学家们已经将法律看成是这种意义上的实践理性了。”{26}上文分析了金融禀赋结构理论的提出所催生的金融法基本精神的升华,从本质上讲,法律精神是一种强调理性取向的、关于法治的思想和感情的精华。{27}金融法基本精神的实现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体现客观金融规律并强调实践理性效果的金融法理念的指引。这就是说,金融法基本理念的确立是金融法贯彻发展金融学上金融禀赋结构理论的方法论向导,是金融法基本精神在金融法律实践中予以最终实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
金融法“三足定理”的提出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法基础理论领域研究的重要成果。金融法的“三足”不论是“金融安全、金融效率、消费者保护”还是“金融公平、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实际上均可视为我国金融法理论和实践必须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其最终实现还有赖于金融法基本理念的革新,进而对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环节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引。最优金融结构理念以维护反映经济要素禀赋的最优金融结构为宗旨,对金融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传统金融法基本理念研究的阙如与最优金融结构的偏离
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28}61在英语和荷兰语中,理念一词均被拼作“idea”。西方最早将理念从哲学概念引入到法学概念,并系统论述理念对于法律制定的作用的著名思想家是康德。{29}285黑格尔则正式将法与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提出“法律理念”或者“法的理念”的概念,认为其是指“法的概念以及现实化”。{30}1-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的理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仰、心理情感、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31}49
实际上,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客观价值和主观理念,即是指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但其在实现之前仅仅是法的一种内在属性。而法的理念则具有主观性,必须通过某些事物的功能、特征和理性的理解,方能将其由主观转化为客观。正如施塔姆勒所言,“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32}179丹尼斯·罗伊德则指出,历史上没有一部完美的法典是不以完备的思想作为基础的。只有先了解法律思想,才能提升法律的价值。{33}1此处的法律思想,其实就是指法的理念。因此,法的理念在法学研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是法律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
长期以来,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一直在我国法学界居于重要的思想地位。{31}39这在我国金融法的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我国主流的金融法教材均未见关于金融法理念的专章甚至专节的探讨,市面上也没有金融法理念的专著,相关的学术论文亦十分罕见。更为重要的是,既有的有限的研究成果仍然坚持的是金融深化的金融学理论基础。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依然秉持的是就金融论金融,割裂金融结构与资源禀赋要素二者之间有机联系的,忽视金融结构对金融发展的内生促动机能的片面的研究方法。
传统金融法对基本理念研究的阙如是金融法律实践偏离最优金融结构的重要原因。基于这种理论框架,解决我国金融服务滞后的现实,其着眼点是增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而金融法所能够提供的仅仅是不停地产出各种具体金融业态的金融法律制度。但实践证明,缺乏最优金融结构理念引导的我国金融法基本失去了本应秉承的最基本的结构理性,而丧失结构理性的金融法无法保证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偏离资源禀赋要素所决定的最优金融结构。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金融结构非理性偏移和金融市场的总体机能衰退、弱化以及效率低下等问题,已经对我国金融法理论研究以及实务操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金融法“三足定理”的理论剖析与金融法基本理念研究的现实需求
基于对金融史的反思以及对金融危机治乱实践的总结,邢会强教授提出的金融法“三足定理”是指,金融法须在传统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外,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前两者形成等边三角形,由金融安全、金融效率、消费者保护三者作为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足,共同作为金融立法、金融监管目标之设定以及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34}冯果教授对金融法“三足定理”进行了理论上的修正,认为“三足定理”强调了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但忽视了金融财富公平分配的社会功能,应将金融公平、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作为金融法的三大价值目标。{35}
在适用领域和范围方面,邢会强教授和冯果教授均有意将“三足定理”推广于金融法制的全领域和全过程。但实际上我们不难看出,邢会强教授提出的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三大价值目标其实基本可纳入金融监管法的范畴,而冯果教授所强调的金融公平则在金融监管法之外,还反应了金融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要求。然而,无论是邢会强教授使用的“基本原则”的表述,还是冯果教授使用的“价值目标”的概括,“三足定理”及其修正版本质上表达的并不是一种金融法规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够指导金融立法、监管执法以及金融司法的一种法律原则,而属于金融法的价值目标体系的范畴。也就是说,“三足定理”实质上表达的是我国金融法学者对于金融法实施的理想效果的一种理论期待和法治愿景,其本身虽然具有价值导向的理论能动性,但并不具备科学指导金融法实现这些理想蓝图的方法论意义。因此,与其说是金融法“三足定理”,不如将其准确界定为金融法“三元价值目标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法的价值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法的价值和法的理念是完全不同而又彼此关联的两个法律概念。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也就是主体需要的一种客观满足,其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法律之间的契合关系。法的价值来源于丰富的法律实践,是对法律生活实践本质的一种高度理论化的凝练和总结,也是对于法律发展所呈现的应然状态的价值追求。{36}36
理念则包含理想、信念之意。“法的理念是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把握到的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37}18“法律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实现某特定理想目标的一种信念。”“法律理念包括理想的法律目标模式与该目标模式实现途径和方法两方面含义。”从两者的关联来说,一方面,“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实现需要凭借法律固有价值的释放,如果法律没有这种价值或人们不能在实际上使该价值释放,则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便不能实现”。另一方面,“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必须与法律价值保持一致,否则,是不能指望通过该事物实现理想中的目标”。{38}75
从金融法来讲,金融法的价值目标体系是深度根植于金融法律实践的,金融法“三元目标价值体系”是对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法律实践的高度提炼和总结的结果。金融法的“三元目标价值体系”无法独立实现,而必须依赖于金融法的正确理念的确立才能最终实现。金融法理念中的理想目标模式必须与金融法的价值目标,即“三元目标价值体系”保持高度的一致。
因此,作为高阶的法律价值目标,金融法只有充分借助于法律理念的指引和金融法基本原则对金融立法、监管执法以及金融司法等各大环节的规范,方能最终产生价值释放、化主观为客观、变理想为现实的结果。因此,探寻和确立正确的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对于金融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意义非凡。那么,金融法“三元价值目标体系”对于金融法基本理念都有哪些基本要求呢?或者说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到底必须具备哪些方面的素质才能与金融法的“三元价值目标体系”一一契合呢?从上述关于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的关系来看,立法者赋予法律的内生价值必须借助于正确的法律理念的指引、规范才能真正实现,这就表明,以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为基础的金融法,其基本理念的提出必须有益于实现金融公平、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换言之,在强调传统金融深化目标的同时,我们得更加注重金融社会资源配置功能和金融的公共安全保障功能,将金融公平和金融安全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而金融法基本理念的确立则必须完全符合助力这三大价值目标最终实现之目的。
(三)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与金融法基本理念的革新
法律理念“不仅具有认识论功能,而且具有方法论功能,有助于人类认识隐藏在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背后的思想和精神”。{39}根据金融禀赋结构理论,金融结构是金融深化的决定性中间变量,是实现金融法价值目标的决定性参照系。那么,要实现金融公平、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金融法就应当确立最优金融结构理念为其基本理念。最优金融结构理念是指,金融法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始终将最优金融结构作为引导金融立法和金融法律运行的元理念。金融法必须主动消除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实际金融结构偏离最优金融结构的公权力滥用行为,并在金融宏观调控法、金融监管法等各领域将最优金融结构的基本理念积极融入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实践之中。最优金融结构理念是实现金融法“三元价值目标体系”的理念保障,这是因为:
第一,最优金融结构理念是实现金融公平的重要前提。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40}494其本质是对于同类主体与事项给予同等对待。{41}230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与公正是金融法的重要内容。{42}25我国的金融不公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体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金融资源配置等领域均有突出反映。客观地讲,这是金融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也是传统金融法下,金融机构单纯聚焦于商业利润而相对忽视金融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社会分配功能所无法避免的结果。既有研究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放在金融监管法之上,认为应当构建包容性的监管制度并进行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核心对策建议是建立包容的市场准入、公平的市场退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以及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等。{43}不难发现,这种研究方法将法律变革的思路完全架构于金融监管法之上,难以走出手段单一、视角片面的窠臼。因而,尽管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总体而言对实现金融公平仍显单薄。
最优金融结构理念的确立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一方面,根据金融禀赋结构理论,最优金融结构对于保证不同地位的融资主体最终获得金融资源即保证金融公平具有重要的中介价值。因此,金融法确立和维护符合市场禀赋要素所决定的最优金融结构本身即成为实现金融公平的重要理论前提。另一方面,除传统研究述及的金融监管法进路之外,以最优金融结构为理念的金融宏观调控法,也可以针对处于弱势融资地位的融资者提供有效的倾斜性法律保护,从而实现金融公平。金融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金融市场结构的重要法律手段,秉承最优金融结构理念的金融法可以破解滥用国家权力而带来的金融结构偏离现象,其具体做法就是通过对金融市场现状进行客观的调查统计分析,明确符合市场所需的最优金融结构,然后对现实金融结构进行修正和调节,使其与最优金融结构靠近。
比如在货币政策领域,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一直被视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44}69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形势的变化,金融市场对中央银行调节市场流动性和金融结构的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5}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根据市场自身要素决定的流动性供需状况的变化来进行灵活高效的流动性管理和金融结构调整,以保持实际的金融结构不偏离最优金融结构。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法》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创新设立了SLO、SLF、MLF、PSL等新兴货币政策工具[6]。这些货币政策工具一方面使得央行对流动性管理更加得心应手,保证了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更重要地,实际上起到了很好的结构性调整的作用,{46}比如PSL对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棚户区改造的专项流动性支持的增加,相应地提升了政策性金融在整体金融结构中的比例,这对于促进金融公平无疑大有裨益。
再如,在金融监管领域,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市场集中度的降低以及中小银行市场集中度的提升有利于非国有经济的增长,{22}52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法律对不同所有制的金融主体采取歧视性待遇,已经使非公有制金融主体发育严重受限,破坏了金融生态主体的多元化和生命力。{47}因此,在最优金融结构理念下,金融法适度放宽中小金融机构以及民营金融机构的准入要求,对于我国迫切发展民营经济无疑具有雪中送炭的作用。这种金融结构的调整,能够有效扩张整体银行金融业的服务半径,将其覆盖范围延伸至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显然,这对于保护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权、保障金融公平具有重要的价值。
第二,最优金融结构理念是提高金融效率的必然选择。金融效率是指金融部门在金融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时所显示的有效功能。{48}著名经济学家白钦先教授认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仅应关注金融各子系统的协调,更应关注金融与经济这两个复杂的复合巨系统的协调。{49}这其实间接说明,最优金融结构理念的确立为金融法的效率价值的提升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传统的金融法研究一味强调金融深化而忽视了金融结构,结果造成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的阻塞,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金融法提升金融效率的无力。最优金融结构理念为金融法解决金融效率问题提供了取胜之匙——最优金融结构。传统理论将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和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严格区分并进行各种实证比较,但究竟孰优孰劣,结论莫衷一是。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则不对两种类型的金融结构做孤立的直接评价,而着重强调的是金融结构必须满足实体经济要素禀赋的需求。作为金融法来说,相应地,则必须将金融结构及其内生演化机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纳入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之中,并进而将最优金融结构上升到法律理念的层面,指导金融法框架下国家的金融市场干预行为。
比如,在劳动密集型的地区,其产业结构相对较低,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地经济的中流砥柱。根据金融禀赋结构理论,其最优金融结构中,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等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占据更大的比重。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应当进行适度的放宽和调整,鼓励中小银行的进驻。相反,待该地区实体经济中大企业不断涌现、企业承受产品与技术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时,大银行以及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在最优金融结构中的比重将迅速提升,而金融监管法律则必须同步跟进,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融资法律环境,方能根本性地提升金融效率。因此,最优金融结构理念是金融法运行的根本指针,是解决金融效率问题的重要法宝。
第三,最优金融结构理念是实现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产业。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普遍性、扩散性、隐蔽性、突发性和波动性等特征。{50}24金融安全本质上就是金融系统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而金融体系的风险始终处于金融危机临界值之下的一种金融运行状态。无疑,无论是在自然还是社会领域,任何系统的稳定性总是与其系统结构密切关联,金融系统与金融结构也不例外。金融结构对金融系统安全的影响机理有三:其一,金融结构本身即是经济影响金融安全的形式之一;其二,金融结构对经济的反作用会影响金融安全;其三,金融结构本身也会影响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51}
金融法将最优金融结构理念作为其基本理念本身即是贯彻落实金融发展观最好的实践表现。秉承最优金融结构理念,不仅增强了金融法提升金融效率的功能,更是实现金融深化、以最优的金融结构及最佳的金融组合服务实体经济,从而保持实体经济的稳定,这无疑是从根源上管理好了由于经济不稳定而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与此同时,金融法将最优金融结构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结构视角下的指挥棒,因时因势根据宏观经济的实际需求而动态调整和管理金融结构,这无疑是最为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手段。
比如近年来,随着经济禀赋要素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在民营经济特别活跃的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客观上要求在金融结构方面,与其产业结构相契合的市场化融资形式的比重大幅度提升。金融法领域相继出台了股权众筹、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监管规定,特别是选择了北京、上海和深圳最具有代表性的京东金融、蚂蚁金服以及前海众筹三家互联网金融巨头试点公募股权众筹制度。公募股权众筹是对私募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形式的突破,其通过特殊的公募股权众筹治理机制及其法律安排,对于降低金融集中度、分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综上,“金融法三足定理”是金融法学者对于金融法价值的理论表达。“金融法三足定理”本身更多的是一种对金融法价值诉求的总结,代表了金融法应当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维度,因此,我们将其界定为金融法“三元价值目标体系”。受制于传统金融法理念研究的缺失,“金融法三足定理”在我国金融法律实践中并未能真正得以实现。在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最优金融结构理念的确立为金融法实现其“三元价值目标体系”提供了理论保障。最优金融结构已然成为金融法实现“三元价值目标体系”的中介目标,即金融法只有在实现和维持最优金融结构的条件下,“三元价值目标体系”方能有效实现。据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最优金融结构理念本质上并不与“金融法三足定理”相冲突,二者共同表达了从金融法价值论到金融法方法论的理论发展,呈现出金融法理论体系的一脉相承的逻辑演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