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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现状、问题和法制出路(下)
廖凡
上传时间:2018/12/31
浏览次数: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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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境金融监管;国际金融监管;监管合作;监管协调;软法;全球金融危机
内容提要: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包括双边和多边两种途径。双边途径以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为代表,主要通过谅解备忘录、监管对话和技术援助等方式开展。多边途径根据参与主体及合作方式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际组织模式、非正式国家集团模式和跨政府网络模式。以软法为主导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缺乏“硬约束”、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严重不足、危机驱动型的监管合作缺乏持久性和稳定性,是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主要问题和障碍所在。完善跨境金融监管的远景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多边条约为基础,能够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有约束力国际规则的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组织,其近期对策是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机构和机制,系统性地“硬化”相关软法性规则,加强其约束性、执行力和实施效果。

()危机驱动型的监管合作缺乏持久性和稳定性

金融监管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本质上是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或者说是应对金融危机的结果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降这条经验法则一再得到印证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同样如此如前所述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外汇清算危机的产物FSF1998年亚洲和俄罗斯金融危机的产物FSB则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监管合作存在两个固有缺陷即短期性和反复性这些缺陷在国内金融监管中当然也同样存在但如下文所述由于主权因素的影响在国际金融监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所谓短期性的表现是在大规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化解危机重振经济以及回应来自国际国内利益相关方的指责和批评各国通常会迅速采取行动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国内立法调整监管规则弥补监管疏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密集出台相关监管标准和规则特别是关于跨境金融机构监管的规则例如鉴于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直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特别是所谓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的评估和监管就成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个核心议题21一旦走出危机步入正轨不再有迫在眉睫的绩效或舆论压力监管传统的强大惯性便容易将各国监管机构推回常态使得跨境监管合作的动力显著减弱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软约束特性更是容易助长此种倾向

所谓反复性的表现是由于危机所导致的参与制定规则各方的利益变化和力量消长包括跨境监管合作在内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容易出现反复和循环危机驱动型的监管往往容易矫枉过正对那些被视为祸首的金融部门和机构施加严厉乃至过于严厉的监管以便平息民愤”“以正视听而一俟危机平复舆论平息上述部门和机构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便会悄然返场通过各种方式游说和影响立法和监管机构从而调整放宽乃至废除相应的危机规则美国多德弗兰克法相关规则的起起落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这种反复性只会更加显著因为跨境金融监管不仅涉及各国国内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更涉及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事实上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从来就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是国家金融利益的问题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现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和调整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以博弈方式确立和变更国际金融游戏规则进而实现和维护自身金融利益并间接谋求全球金融稳定的过程22这就决定了国际金融监管始终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反复过程

进而言之主权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法治化中的硬伤当今时代全球治理正深陷理想与现实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巨大张力: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利益诉求和命运正以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交织在一起;另一方面以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势力均衡三大原则为支柱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仍然定义着当今的国际秩序,国际共同体是否存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仍不乏争议。23以此为背景,加之金融事项的高度敏感性,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领域口号多于行动、务虚多过务实就不足为奇了。诚如有论者所言: “并不是国际社会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治化的深远意义而在于主权者集体的短视性与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堵塞了主权者之间合作的法治化24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可能出路与对策

()远景目标:建立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组织

就远景目标而言以国际贸易领域的WTO或者国际货币领域的IMF为标杆建立一个以多边条约为基础能够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有约束力的国际硬法规则的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组织无疑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际金融监管的无序和无力状态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提供牢固框架和坚实基础按照理想化的设想该组织应当是超越主权国家之上基于国际条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管机构具有完整的立法权执法权及监管合作机制特别是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从而确保相关监管规则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25诚然,主权因素这一客观障碍的存在决定了全球金融监管( 合作) 组织的建立面临诸多困难,短期内恐难实现,26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将 其作为一个值得追求的长远目标,予以思考和研判。就此而言,后危机时代欧盟金融监管的集中化趋 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

全球金融危机后欧盟对其成员国各自为政的金融监管格局予以强力改革建立起兼顾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金融监管的一会三局欧洲金融监管体系201111日开始运行概言之这一改革主要体现在建立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并强化欧洲中央银行(ECB)的作用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及建立欧洲银行业监管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年金监管局(EIOPA)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ESMA)这三个欧洲监管局(ESA)来加强微观层面的监管协作;ESRBESA和成员国监管机构共同组成全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在此体系下ESA被赋予若干实质性的监管权力包括拟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性监管标准和实施标准对成员国监管主管机关之间的跨境监管争议进行调解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对跨境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的运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在紧急情况下协调成员国监管主管机关的行动在特定情形下针对金融机构直接做出具有优先效力的个案决定;即使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ESA指南和建议成员国监管主管机关如果不予遵守也必须说明理由这些都使得欧盟层面原本松散的监管合作机制有了实质性变化,体现出某些超国家、超主权的特征。27不仅如此,鉴于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银行业危机与主权债务风险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后者在欧元区造成的外溢效应,欧盟委员会还决定建立银行业联盟( Banking Union) ,在欧盟层面提供一个共同的日常监管、存款保险、危机管理和银行处置体系。在此设想下,欧盟于2013 年和2014 年分别创设单一监管机制”( SSM) 单一处置机制”( SRM) ,并于2015 年提出欧洲存款保险计划”( EDIS) 建议。单一监管机制在危机后的欧盟金融建筑结构中赋予ECB 显赫地位,授权其对欧元区内以及决定加入单一监管机制的其他成员国的重要信贷机构直接进行审慎监管; 成员国监管主管机关则继续负责行为监管以及次重要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28

无论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还是银行业联盟都标志着欧盟的跨境金融监管从主要借助监管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协议在成员国层面实施完全去中心化的监管体系向更加集中化的欧盟层面监管体系的转变这里的集中化有两层含义首先在新的监管框架下若干直接监管职责从成员国转移到欧盟层面(例如在欧洲金融监管体系中ESMA有权直接监管信贷评级机构和交易数据存管机构;在单一监管机制中ECB有权直接对信贷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其次在危机后的欧盟金融服务建筑结构中欧盟实体如ESA承担了协调欧盟范围内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责无论就哪种意义而言通过创设由成员国监管主管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决策机制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和银行业联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跨境监管合作与协调过程的内化强化了相关监管规则和程序的正当性和有效性29这些都为作为远景目标的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组织提供了可资汲取的经验
    ()近期对策:硬化国际金融软法
    
如果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作为完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
最高理想那么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则不妨定位于系统性地硬化相关国际金融监管软法规则增强其约束性和执行力

软法的硬化可以区分为法律上的硬化和事实上的硬化法律上的硬化是指转化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文件一是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认可其法律约束力二是软法被吸纳进国际条约三是软法被吸纳进国内法;事实上的硬化则主要是指通过事实上的影响力特别是某种激励或惩罚机制来确保国际社会对软法的遵守30就法律上的硬化而言无论是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认可软法规则的约束力还是将其吸纳进国内法都取决于主权国家的国内决策并不为其创设跨境监管合作的国际义务;将相关软法规则吸纳进国际条约则与建立基于多边条约的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组织这一方案属于同一思路两者面临的障碍只有程度之分并无本质之别因此近期而言更为现实可行的硬化恐怕还是事实上的硬化即在不改变相关国际金融标准和规则的软法本质的情况下更加充分地借助和利用现有国际机构和机制强化其约束性和实施效果在此仅举两例以资说明

一是充分认识和挖掘IMF的金融监管潜力根据基金协定4条第331IMF有权对成员国进行两种形式的监督(surveillance)即双边监督和多边监督传统上双边监督是通过持续监测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并在必要时与成员国进行磋商32对每个成员国的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多边监督则是对全球和地区经济趋势进行监测和评估主要手段是定期发布世界经济展望全球金融稳定报告》。20127IMF执行董事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整合监督决定(Integrated Surveillance Decision)对双边监督和多边监督进行了综合阐述根据该决定IMF的监督应当既关注单个国家也关注全球层面的经济和金融稳定基金协定4磋商既适用于双边监督也适用于多边监督33具体地说双边监督集中于可能导致国内不稳定进而削弱系统性稳定的政策;多边监督则集中于可能影响国际货币体系有效运行的事项尤其是成员国的汇率、<, /span>货币财政金融政策以及有关资本流动政策所造成的可能危及全球稳定的外溢效应即便这些政策并未危及该成员国的国内稳定34可以说上述规定为IMF对成员国进行金融监督提供了相当宽泛的可能依据大多数金融政策与系统性稳定之间都能找到言之成理的联系某些类别的国内金融监管规则几乎必定在此范围内尤其是银行业法律和规章———这既缘于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之间的直接联系也缘于存款机构与金融体系的其余部分进而与实体经济之间日益加深的联系35尽管由于种种原因IMF的这种监督功能目前发挥得并不充分36但从另一个侧面看这恰恰说明其还大有潜力可挖例如通过更有效地实施FSAP更妥当地管理跨境资本流动等方式IMF完全可以在监督成员国实施国际金融标准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进一步发挥G20FSB顶层设计功能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沉寂多年的G20异军突起取代作为富国俱乐部G7G10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在协调各方立场整合相关机构重塑监管规则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作为唯一一个有国家领导人直接参与(以领导人峰会形式进行)的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G20享有其他机构所不及的崇高地位和广泛影响力决定着当下国际金融标准制定的总体议程惟其如此有论者将G20领导人峰会同意或者承诺实施的国际金融标准称为峰会承认的国际金融标准认为其不仅是相关国家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的反映更是G20领导人基于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共同利益达成的意志协调由此具备国家意志性和法之所以为法所需要的正当性和强制性从而区别于通常所说的国际金融软法而成为全球金融法37全球金融法的性质究竟如何认识和界定暂且不论G20机制对相关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加持强化当属确定无疑有鉴于此应当进一步发挥G20及其直接下属机构FSB的顶层设计和综合协调功能强化国际监管规则的实效在这个方面已有论者建议以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为目标而强化FSB的机构能力以及从建立国际金融监管争端解决机制实施成员资格制裁制度等方面强化FSB的执行能力38无论具体形式和步骤如何进一步发挥G20FSB的作用理应成为硬化国际金融软法的基本路径之一

结语

研究者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读跨境金融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笔者于本文中主要从国际金融(监管)法的软法特性这一视角切入在很大程度上软法之治(Rule of SoftLaw)是国际金融监管乃至全球金融治理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无论是在双边抑或多边层面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所主要依赖的不是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传统硬法规则和往往由政府间国际组织执掌的正式实施机制而是以相关国家自愿遵守为基础辅之以声誉成本同行压力等非正式约束机制的相对柔性的监管标准原则和规则这一方面是基于国际金融事项纷繁复杂敏感多变的现实有助于实现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另一方面也使得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缺乏硬约束特别是在危机时刻容易出现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况远期而言建立一个以多边条约为基础的正式的政府间金融监管(合作)组织从根本上扭转跨境金融监管的无序和无力状态无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囿于主权因素的固有障碍达成这一目标绝非易事有鉴于此近期而言更加充分地利用现有国际机构和机制系统性地硬化国际金融监管软法规则强化其约束性执行力和实施效果进一步夯实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制度基础当属更为现实可行的对策

注释:
  21 参见廖凡: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监管的发展与趋势》,《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 年第 1 期。
  22 参见王达: 《美国主导下的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框架: 演进、缺陷与重构》,《国际金融研究》2013 年第 10 期。 23 参见廖凡: 《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与构建》,《中国法学》2018 年第 5 期。
  24 黎四奇: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治化的难点及对策分析》,《法学评论》2010 年第 4 期。
  25 参见前注18,张永亮文。
  26 参见黎四奇: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治化的难点及对策分析》,《法学评论》2010 年第 4 期; 〔美〕道格拉斯·沃纳、〔英〕迈 克尔·泰勒: 《全球金融危机和金融稳定委员会: 硬化国际金融软法?》,管斌、杨阳译,载《金融服务法评论( 第五卷) 》,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292 页。
  27参见廖凡: 《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257 - 263 页、第 282 - 283 页。
  28 See Pablo Iglesias - Rodriguez, Supervisory Cooperation in the Single Market for Financial Services: United in Diversity, 41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589, 616 - 617 (2018).
  29 See Pablo Iglesias - Rodriguez, Supervisory Cooperation in the Single Market for Financial Services: United in Diversity, pp. 617 - 621.
  30 参见前注14,漆彤文。
  31《基金协定》第 4 条第 3 款规定,IMF 应当监督国际货币体系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监督成员国遵守其根据该条第 1 款所承担的一般义务; 为此目的,IMF 应当严密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并制定具体原则,在汇率政策上对所有成员国进行指导。
  32 根据《基金协定》第 4 条第 3 款第 2 项,成员国应当提供监督所需信息,并在 IMF 提出要求时同前者进行磋商。
  33  IMF, Factsheet: Integrated Surveillance Decision, https://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pdf/isd.pdf,2018 年 10 月 30 日访问。
  34  IMF, Modernizing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Surveillance ― An Integrated Surveillance Decision, Revised Proposed Decisions, https://www.imf.org/ external/np/pp/eng/2012/071712.pdf,2018 年 10 月 30 日访问。
  35 See Adam Feibelman, Law in the Global Order: The IMF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49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687, 711 - 712 (2017).
  36  See Adam Feibelman, Law in the Global Order: The IMF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pp. 730 - 731.
  37 参见周仲飞: 《全球金融法的诞生》,《法学研究》2013 年第 5 期。
  38 参见顾宾: 《硬化国际金融法的探索: 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 的视角》,《武大国际法评论》2016 年第 1 期。
  
出处:《政治与法律》2018 年第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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