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年会通知】完善中国特色金融服务法治建设研讨会 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邀请函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中财法学论坛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职能完善(上)
——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视角
邢会强
上传时间:2018/12/27
浏览次数:556
字体大小:
关键词: 金融稳定; 三足定理; 金融监管框架;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内容提要: 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指导,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金融政策研究与决策机构,并下设三大类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竞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既要强调稳定,又要兼顾发展,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张力。为了走出金融监管的治乱循环,应在继续强调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基础上,引入公平价值。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将自己定位为"金融政策委员会",在金融效率、金融安全与金融公平之间求得平衡。同时,为了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法定化,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条款,同时,制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条例》和《金融稳定法》。

新 时 代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体 制 改 革 目 前 采 取 了 “两 步 走 ”的 策 略 :第 一 步 ,2017 年 7 月 14 日 至 15 日 召 开 的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稳会),金稳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 行。1 2017年11月初,金稳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主管金融的国务院副总理出任金稳会主 任。这次会议明确了金稳会的法律性质———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 构,也细化了其主要职责,笔者把它归纳为9个权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权;金融业 改革发展重大规划审议权;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的统筹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权;统筹协调金融监 管重大事项;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权;国际金融风险应对和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 履职问责。金稳会的设立,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这可谓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 第一步。2 第二步,201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组建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3 由此, 形成了新的“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制。4

未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可能继续作出调整,本文后面也主张“两会”还是应该合并为“一会”,但未来五年内“一委一行两会”应该会保持不变。在此金融监管体制前提下,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厘定、强化和 发挥好金稳会的职能,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在十九 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金稳会进行法学研究甚有必要,这有助于将金稳会的目标定位和职 责设置纳入法治的轨道,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其功能。职此目的,本文将在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的视角下, 对金稳会的目标定位和职能完善等进行研究。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金稳会设立的法律意义 与法治需求,第二部分切入、阐释和发展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第三部分则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指 导展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与完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论述如何以金融法中的 “三足定理”为指导来对金稳会进行目标定位,以及如何完善金稳会的职能。


一、金稳会设立的法律意义与法治需求


设立金稳会的方案其实早有学者建言。例如国务院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认为,为以克服决 策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封闭决策和信息公开性不够等问题,建议将现有跨部门协调机制升格为更高层级的 “金融稳定委员会”。委员会应有法定职责并明确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委员会下应成立专职的办公室,配备 足够的专职人员对委员会提供支持。5 应该说,这一建议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决策者的采纳,只是最终的方案 在 名 称 上 多 增 加 了 “发 展 ”二 字 ,意 味 深 长 。

与金稳会最类似的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根据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 法》第9条而成立,首任委员会主任是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机构类型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反垄 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反垄断局)。与国务院反垄断 委员会意在协调反垄断法三大执法机构的行动一样,金稳会也主要是意在协调各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两 会”)以及其与财政部门的行为,弥补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不足。但金稳会的职能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更多:除了协调职能之外,金稳会还承担了金融改革与发展、指导地方金融和履职问责等职能。此外,由于金 融风险处置的及时性要求较高,金稳会应承担更多的决策职能,而不可能仅仅是“议事协调”。

以科斯经济学的观点视之,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与单独的个体相比,是因为它具有较高的社会活动效 率。6 金稳会设立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 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定性了ICO 的违法性质。有人评论说,由央行牵头的ICO 专项清理整治,其出手之快 之狠出乎业界意料,其颇似金稳会的效应初现。7 因为金稳会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这意味着人民银行在 金融稳定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2017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 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 的演讲中透露了金稳会未来将重点关注的四方面问题:影子银行、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 司。这四个领域正是当前我国金融业乱象突出的领域。这四个问题能够被快速识别,提上议事日程予以解 决,证明了金稳会设立的意义。而在此前,中国银监会表示,坚决服从金稳会的领导,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履行 宏观审慎管理职责。8

“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有效界定和履行政府的职能。”9组织建 设是非常重要的。“组织为集体行动实践提供了持久的条件和力量。组织的存在,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 行 动 上 , 都 具 有 深 邃 的 意 涵 。 ” 瑏瑠 正 式 的 组 织 比 此 前 基 于 备 忘 录 的 监 管 协 调 机 制 更 能 有 效 运 转 , 设 立 组 织 也 更 有利于明确职能和主体责任。“众所周知,中国人喜欢层层汇报工作,例如2015年资本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 就是这样。凡事都要等(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做决定,这个时候市场已经一溃千里、一塌糊涂了,这样的执行 力 实 在 是 太 差 了 。 ” 瑏瑡 因 此 , 设 立 金 稳 会 , 使 决 策 下 沉 , 有 利 于 发 挥 该 委 员 会 及 “ 一 行 两 会 ” 的 专 业 优 势 和 信 息优势,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和担当,及时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业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得以暴露,宏观审慎监管理论与制度得以兴起。 宏观审慎监管是相对于微观审慎监管而言的。微观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个体的倒闭风险及其结果,是局 部的均衡框架,忽视了对价格和市场的影响。随着金融体系的风险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微观审慎 监管不仅对各种风险之间的相互关联性难以有效识别,同时也无力对跨机构和跨行业的风险蔓延作出及时 充 分 的 反 应 。 且 在 个 体 风 险 转 化 为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 又 普 遍 存 在 着 “ 合 成 谬 误 ” 的 问 题 。 瑢瑏 因 此 , 仅 依 靠 微观监管无法解决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必须建立起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宏观审 慎监管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体系顺周期产生的金融风险,二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市场 和金融工具产生的金融风险。我国也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构建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 慎监管协调配合、互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机制。宏观审慎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是“一行”,微观审慎监管的主要 负责部门主要是“两会”。金稳会的设立,有助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相互协调。

但是,由于“法治思维是依循职权法定、主张正当行权的思维”,“职权法定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职权 来源法定与职权范围法定”。瑣瑏 因此,金稳会也必须符合职权法定的基本法治要求。然而,目前金稳会的设 立、职责设定和运作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对我国的法律变革提出了明确的法治需求,我们必须对此 进行法律回应。

此外,尽管金稳会的职责已经明确,但在中美金融战略博弈的背景下,金稳会的职责和功能还应加强,目 标定位还应更加多元。美国金融业是一种攫取性很强的产业。其发行的纸质货币———美元,印刷成本很低 却买遍全球,“合法”地掠夺全球财富,可观的铸币税收益支撑了美国的“世界警察”地位。华尔街金融巨头以 金融工程和高等数学包装出的各式各样的“金融创新”将有毒的金融资产对外售卖,一遍又一遍地洗劫全球 中产阶级的财富。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是美国金融首要洗劫的对象。在 全球化的时代,我国不可能闭关锁国,只能沉着冷静应对这场金融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国务院金融稳定发 展委员会无疑处于指挥者的地位,我国必须构筑起识别和鼓励真创新、打击伪创新的法律机制,以促进金融 业改革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有效防控金融风 险。笔者认为,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能够为此提供理论支持。


二 、金 融 法 中 的 “三 足 定 理 ”的 由 来 与 发 展

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最早由笔者提出, 并得到了冯果教授的进一步发展。 该定理认为,在金融监 管中,存在着一个三角关系,即金融监管和金融法要在金融效率、金融安全与金融公平之间求得某种平衡。 之所以提出这一定理,是因为笔者通过对金融危机治乱循环的考察,发现立法者和监管者一直在金融安全和 金融效率之间徘徊,并且很难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了破解这一难题,笔者提出要将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安 全 、金 融 效 率 同 时 作 为 金 融 法 制 的 三 个 “足 ”,金 融 立 法 、金 融 监 管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均 应 在 这 “三 足 ”之 间 求 得 平 衡。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足”尽管涵义明确,也容易操作,但它是一种制度,是否可以作为金融法的一个 目标,存在一定的争议,且难以与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相提并论,因此,冯果教授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扩展为 金融公平。由此,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三个价值目标构成了金融法制的三个“足”。

金 融 法 中 的 “三 足 定 理 ”是 一 种 既 基 于 实 践 同 时 又 结 合 理 想 而 做 的 理 论 上 的 构 建 或 假 说 。 “定 理 ”(theo- r e m ) 来 源 于 希 腊 语 , 是 指 “ 已 经 证 明 正 确 , 可 以 作 为 原 则 或 规 律 的 命 题 或 公 式 ” 、 瑏瑦 “ 以 一 定 的 论 据 而 通 过 逻 辑证明符合客观规律的命题和结论”。瑏瑧 从这些定义中可知,定理的特征有二:一要能够证明,二是具有规律 性,可被适用。在社会科学中,定理的证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证统计证明法,如“二八定理”、“长尾理 论 ” 、 “ 金 融 加 速 器 原 理 ” 瑏瑨 等 ; 二 是 逻 辑 推 理 证 明 法 , 即 依 据 一 定 的 假 设 或 公 理 进 行 逻 辑 推 论 , 如 “ 帕 金 斯 定 律 ” 、 瑏瑩 “ 科 斯 定 理 ” 等 。 当 然 , 具 体 到 法 律 或 法 学 推 理 领 域 , 由 于 法 律 是 在 时 间 约 束 、 证 据 约 束 条 件 的 决 策 , 法 学则是为这一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它追求的是现实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在时空真空中追求绝对真理,因此,法 律或法学推理的方法有时不是依据严格的逻辑而是在逻辑推理中结合了经验,如公司法中的“商业判断规 则 ” 与 “ 深 石 原 则 ” 、 证 券 法 上 判 断 一 个 产 品 是 否 属 于 “ 豪 威 测 试 规 则 ” , 以 及 差 别 保 护 的 “ 海 瑞 定 理 ” 等 。 瑐瑠 因 此,法律或法学中的定理,也是法官或法学研究者结合其司法或法学研究的经验,反复思索、辩驳而达成的共 识。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主要是在立法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中的一个定理或假说,它凝聚的是立法共识 或制度建构的共识,是针对过去立法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立法思路。

波普尔认为,一种理论从来就只是一个假说,一种为了理解世界而进行的尝试。它从来也不能够被证实,相反,它能够被确证。“被确证”的意思是指,一种理论若直到那时仍成功地经受最严格的检验,并还没有被相反的理论所取代。一种被确证的理论是一种被科学团体暂时接受的理论。但是这种理论的天然命运是,有朝一日被新是事实的突然发生所肢解。瑡瑐 知识不可能从无开始,“知识的进步主要在于对先前知识的 瑐瑢 瑣瑐修改。” 一切理论都是猜测性的,知识始终知识通过猜想与反驳不断增长。 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定理”、“原 理 ” 等 理 论 是 如 此 。 例 如 , 张 守 文 提 出 的 经 济 法 的 “ 差 异 性 原 理 ” 、 瑤瑐 应 飞 虎 提 出 的 “ 信 息 工 具 在 解 决 信 息 问 题 上 的 优 先 性 及 其 限 制 原 理 ” 瑐瑥 以 及 笔 者 提 出 的 金 融 法 中 的 “ 三 足 定 理 ” , 它 们 均 是 针 对 既 有 实 践 或 理 论 存 在 的 不足与漏洞,大胆提出一种猜测和假说,并不断地进行细化、修正和限制其适用条件,使这一假说更加精确。

金融法中“三足定理”已被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外的实践所证明,且正在被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 所验证,与其是说这一定理正在被证实,不如说这一假说越来越成为大家的共识。但这一共识具有规律性和 指导性,可以指导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通过构建“三足鼎立的博弈模型,探索了金 融法制价值目标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期实现金融系统的纳什均衡和健康发展。......(它是)金融法制的进化 路 径 , 是 金 融 法 制 变 革 应 该 遵 循 的 规 律 和 准 则 。 ” 瑐瑦

那 么 ,是 否 存 在 “三 足 ”之 外 的 另 一 “足 ”——— 比 如 金 融 秩 序 呢 ? 笔 者 认 为 ,其 他 “足 ”并 不 足 以 与 这 “三 足 ”相比肩,其重要性远不如这“三足”。因此,“三足定理”的假说是成立的。至于金融秩序,要么统领其他价值 目标,瑐瑧要么从属于其他价值目标,且在不同的体制下,金融秩序内含的价值目标是不尽相同的。在计划经 济体制下,金融秩序的主要目标是服从,从属于金融安全与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秩序的主要目标是 有序竞争,从属于金融效率与公平。此外,还应该看到,一个假说越复杂,其适用性就愈弱,因此,笔者仍然坚 持 “三 足 ”而 不 是 “四 足 ”、“五 足 ”等 “多 足 ”。

当 然 ,既 然 是 “金 融 法 中 ”的 “三 足 定 理 ”,这 就 意 味 着 “三 足 定 理 ”不 是 金 融 法 的 全 部 ,而 只 是 金 融 法 中 的 一个定理。金融法的外延是非常广的。与其说“三足定理”是金融法的定理,不如说它是金融监管法、金融调 控法等金融公法的定理,而不是金融私法的定理。“三足定理”是金融公法中具有普适性的理论框架,虽然还 不能说它完全涵括了金融法的全部价值目标,但它的确涵括了金融法(尤其是金融公法)的各个主要方面。

“三足”之间是一种微妙的平衡。过于偏重地强调任何一方,都将打破这种平衡。英国近年来曾过于保 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对金融机构课加了严苛的要求和负担,这引起了金融机构的普遍不满。英国 FCA 新 主席 Andrew Bailey于2016年7月表示,FCA 将启动一项彻底的监管检讨计划,以摆脱“轻触式”(light tou-ch)监 管 下 对 金 融 机 构 误 导 消 费 者 的 纵 容 与 “重 触 式 ”(heavy touch)监 管 下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过 度 保 护 ,并 为其金融监管树立新的哲学基础。 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笔者曾经对证券期货市场中对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观察和梳理,最后发现:对高频交易的监管经验中的前三类监管———风险监管、行为监管、竞争 监管———恰好是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体现。以“三足定理”为指导来构建我国对高频交易的监管框架,会更 加 科 学 、合 理 、公 平 。 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也可以指导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指导我国金融监管 体 系 改 革 的 顶 层 设 计 ,可 以 使 改 革 和 法 律 变 革 更 加 理 性 、科 学 ,而 不 是 “头 疼 医 头 、脚 疼 医 脚 ”,“打 补 丁 ”式 的、经验主义的、片面的实用主义的修修补补。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