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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传时间:2019/3/14
浏览次数: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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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3刑初60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8-11-05
合 议 庭 :
 
姜君伟
阮玮
谢安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史某涛
被告代理律师
 
马某 [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某阳 [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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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涛,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候审,于2018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仍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阳,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8]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涛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史某涛利用其担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获取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先锋基金账户和××××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国基金账户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操作王某花、胡某英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先锋基金账户和××中国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共l05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31891.98万元,亏损人民币3763961.93元。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史某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涛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某涛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2、被告人实施涉案犯罪亏损了几百万,主观恶性比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3、被告人的家庭困难,是整个家庭的支柱,有老人和孩子需要他照顾;4、从司法实践来看,同类犯罪有适用缓刑的情况。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

人史某涛利用其担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获取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先锋基金账户和××××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国基金账户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操作王某花、胡某英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先锋基金账户和××中国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共l05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31891.98万元,亏损人民币3763961.93元。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史某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公安部经侦局线索移送件。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河南监管局上报调查情况报告、交接函。

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史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侦查。2017年5月4日上午10时,史某涛主动到我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利朱公开信息交易的相关犯罪事实。

4、被告人户籍信息、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史某涛的基本身份情况。

5、广发证券郑州花园路营业部提供的情况说明、胡某英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开户资料,证实:

胡某英证券账户2015年4月10日开立于广发证券郑州农业路营业部(手机开户),下挂深圳、上海两个股东账号。

胡某英证券账户委托记录。胡某英证券账户使用过157****3598和186****5218两个手机号码下单,其中157****3598显示使用ipad委托。其中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使用186****5218手机号码下单428笔,同时王某花账户2015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使用该号码下单245笔。胡某英使用157****3598通过ipad下单的部分IP地址与史某涛出差所在地重合。

6、胡某英外网电脑MAC、IP地址、三方存管账户银行卡照片。

7、胡某英手机通话记录。

8、××出具的行业先锋、××先锋、××中国自成立以来的基金经理变更情况:××先锋基金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为混合型基金,该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0%。历任基金经理为孙某(2015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3日)、刘某廷(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5日)、史某涛(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邓某(2016年7月19日至今)。2015年2月10日史某涛加入××后至2016年2月3日其担任基金经理之前,史某涛担任××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中国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9日,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历任基金经理为孙某(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8月17日)、史某涛(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8月31日)、神某前(2016年8月2日至今)。2015年6月9日××中国基金成立后至2015年11月10日史某涛正式担任基金经理之前,史某涛担任××中国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9、史某涛辞职申请及公司审批情况,证实其在公司任职情况。

10、顺丰快递单,经史某涛签名确认,证实收件人为史某涛,史某涛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6****1696。

11、史某涛与孙某电子邮件截图,证实:

2015年2月27日8时16分,史某涛发送给孙某的邮件截屏,“主题:××先锋调仓建议”。

2015年2月27日13时35分,史某涛发送给孙某的邮件截屏,“主题:孙总,国金证券和科陆电子各加3%”。

2015年3月5日9时56分,史某涛发送给孙某的邮件截屏,“主题:××先锋今日仓位处理情况。内容:孙总:××先锋今日仓位处理情况:××股份1.5%,××电子1.5%,××2%,中××2%。史某涛”。

12、王某花、史某涛手机通话记录。

13、胡某英、鲁某坤、徐某、余某娣、张某娟、李某兵、海某林、宋某光、周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胡某英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海某林、张某娟、鲁某坤。

14、××提供的内部规章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股票库管理制度、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15、××投决会报告、会议纪要。

16、××《关于史某涛对××先锋基金和××中国基金投资影响的说明》,证实史某涛于2015年2月入司后,作为后备基金经理,先后担任××××先锋基金和××××中国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在其正式任职基金经理之前,作为基金经理助理提供投资操作建议,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建议一般会予以采纳并执行,公司对史某涛的考核也主要是上述两只基金的投资业绩。经问询相关人员,在史某涛正式担任基金经理之前,其推荐而未被采纳的股票数量约17只。自史某涛担任基金经理后,上述两支基金的股票买卖大部分都是由其做出投资决定。

17、××《关于公募基金股票投资流程的说明》,证实基金经理按照各个基金投资类型和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在公司股票基础库里选择可投资标的,单个基金投资股票时需要将该股票从公司股票基础库调入到该基金的股票库后才能交易。基金经理通过恒生投资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基金经理出差或外出时,授权给相关人员进行交易。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后经交易主管分单给非指定交易员进行实际下单,交易员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当日交易均价考核原则进行交易。

18、××关于行业先锋、××先锋、××中国基金介绍。

19、××劳动合同主合同(史某涛)、××行业先锋、××先锋、××中国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16年8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史某涛2015年2月入司后,作为后备基金经理,先后担任××××先锋、××中国基金经理助理。向基金经理提供投资操作建议。2015年11月10月正式担任××××中国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正式担任××××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担任基金经埋后,上述两支基金的股票买实是由史某涛作出的决定。经查阅相关资料并问询相关人员,能够确认史某涛推荐未被采纳投资股票数17只。

21、××2016年8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先锋基金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首任基金经理孙某任职期限2015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3日,2015年7月29日增聘刘某廷为该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增聘史某涛为该基金经理,2016年7月19日增聘邓某为该基金经理。首任基金经理孙某作为公司投资总监参与××××先锋基金的设计和发行。史某涛自入司以后是公司培育的基金经理候选人,公司一般采取老人带新人的方式管理,所以将其作为基金经理助理参与了投资管理过程。具体是由基金经理助理向基金经理提供投资操作建议,对于其提供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一般予以采纳并评价其表现,经过1年考核,史某涛晋升为该基金经理,史某涛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后,负贵该基金的投资管理。

××××中国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9日,首任基金经理孙某,2015年11月10日增聘史某涛为该基金经理。首任基金经理孙某作为公司投资总监参与××××中国基金的设计和发行。如上所述,史某涛是公司培育的基金经理候选人,向基金经理提供投资操作建议.基金经理对于其提供的投资建议一般予以采纳并评价其表现,经过5个月考核,史某涛晋升为该基金经理,史某涛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后,负责该基金的投资管理。

22、史某涛转正申请,证实其于2015-02-10入职公司,至2015年05月09日即将试用期满,故办理申请办理转正手续。史某涛2015年4月7日报送转正申请中的试用期总结内容“1、在任期内通过熟悉,磨合,搜索管理公募基金的方法,在任期管理××先锋产品,业绩从90%,提升到38%……5、协助推进××中国新基金的发行”。

23、××公司基金经理注册报告、变更备案报告、聘任文件。

24、史某涛、王某花、彭某宴、赵某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凭证。

25、××证券许昌智慧大道营业部情况说明、王某花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证实王某花证券账户2010年7月29日开立于××证券许昌智慧大道营业部,下挂两个深圳、上海股东账号。

王某花证券账户委托流水。该账户使用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两种方式,其中网上委托使用了4台设备,手机委托使用了5个手机号码,其中手机号码186****1696为史某涛工作电话。

26、深圳证券交易所“王某花”、“胡某英”账户趋同情况(前五后零)、盈利情况(先进先出法),证实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胡某英”、“王某花”账户与××先锋基金、××中国基金共趋同交易股票87只,趋同成交金额27975.06万元,亏损3431461.93元。

27、上海证券交易所“王某花”、“胡某英”账户趋同情况(前五后零)、盈利情况(先进先出法),证实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胡某英”、“王某花”账户与××先锋基金、××中国基金共趋同交易股票18只,趋同成交金额3916.92万元,亏损332500元。

28、××基金公司关于史某涛任职情况说明,证实史某涛2015年2月10日任职,先后担任××××先锋、××中国基金经理助理,向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建议。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8月31日担任××××中国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正式担任××××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

史某涛2016年8月16日提出离职,8月31日正式离任基金经理,此后进入离任审计程序,10月20日正式离职。8月31日至10月20日期间,长期请假未到公司上班。

(二)证人证言

1、孙某的证言:2015年2月,史某涛入职公司,他是我的助理。2015年11月,他担任了基金经理。当时他主要负责××先锋、××中国两个基金的建议和决策。

2015年7月,刘某廷、史某涛共同管理××先锋,当时史某涛没有资格,下单都是用刘某廷账户,后来有资格就用自己账户下达指令。

史某涛从××先锋基金、××中国基金产品一成立就参与该基金投资决策。史某涛一般通过邮件或者口头向我提供投资建议。

2、刘某廷的证言: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3日,本人与孙某共同担任××先锋基金经理,该期间段内,史某涛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他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大多数情况下会予以采纳并执行。史某涛知晓本人的恒生投资交易系统的账号和密码,他可以通过我的账号和密码来登录交易系统,并对××先锋基金下达交易指令。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8月15日,我与史某涛共同担任××先锋基金经理,该基金业绩考核对象为史某涛。

3、汪澳的证言:本人在孙某带领的固定收益小组工作,现就××××先锋与××××中国在运行期间的情况说明如下:这两只基金挂名的是孙某,但投资决策的制定均为史某涛,操作安排为根据史某涛的指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当孙某不在其座位时,由我在孙某的投资管理系统中根据史某涛的投资指示下单操作,由于史某涛在正式挂名这两只基金前为这两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所以我在孙某的投资管理系统中根据史某涛的指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时,没有再与孙某进行确认。由我在孙某交易电脑上登录孙某交易账户和密码下达指令。以上操作情况自两只基金成立后开始,延续到××先锋开通刘某廷投资操作权限(2015年7月),开通史某涛××中国投资管理权限(2015年11月)。在上述两只基金开通新的投资管理权限后,没有使用孙某的投资管理系统替史某涛下单(具体操作记录以投资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4、王某花的证言:史某涛是我丈夫的弟弟。2010年7月,史某涛给我打电话说从小家里供他上大学不容易,让我开个股票账户,帮家里炒股挣点家用。7月底,我就去了××证券许昌智慧大道营业部,开了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我完全不懂炒股,开户的时候史某涛告诉我要开两个股东账户,就是深圳和上海的,我也不懂,他叫我怎么做,我就照做了。开了户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史某涛从外地回家就把股东账户等资料全部拿走了。我没有往账户里存过资金,账户交给史某涛我就再也没有管过。中间有几次史某涛打电话让我买过账户里的股票,我依照他说的价位卖出。我开始是用手机操作,后来史某涛给我一个平板电脑操作。

刚开始的时候我还查过,账户里好像有30万左右,这些钱都是史某涛存入,后来的资金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记得是去年或前年,史某涛提取过一次,当时他给我们大约8、9万元说贴补家用。

2015年初,我有时按史某涛的指令操作股票,我不懂怕出错,就找到胡某英帮我确认操作的是否正确,胡某英想让我给史某涛说说,也帮她操作,史某涛开始不同意,后来说了几次,胡某英还提出赚了钱和史某涛二八分成,即史某涛可转利润的20%。后来史某涛才同意。胡某英就通过我把她的股票账户和密码告诉了史某涛。史某涛曾通过我转告胡某英卖过股票,我也不懂,只是传话。

5、胡某英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我在郑州开了小吃店,王某花在我店里打工认识的,后来我们就成朋友了。

大约在2013年左右,有一天王某花打电话给我说她要卖股票,但是她不会操作,说把账号和密码告诉我,让我帮她操作一下,我就按她的要求帮她登陆并卖出了。我卖的时候看见她的股票还不错,就问她谁给她指导的,她说是她亲戚,我就想让她亲戚给我指导一下或者管理账户也可以,她说她亲戚不同意。后来大约是2014下半年,王某花又让我帮忙操作卖出股票,我在卖的过程中发现她说的股票赚钱了,就再次请求她,让她亲戚帮忙炒股票,并给王某花承诺如果盈利就二八分成,即给他们利润20%作为感谢。大概到了2015年,王某花的亲戚才同意,我就去开了股票账户,给了王某花。开始的时候,王某花通过微信发给我指令买卖股票,我依照她说的价位操作,后来我把账户和密码交给王某花,让他亲戚管理,我就再也没操作过了。前前后后存了700万左右。都亏了,所以也没分红。

6、宋某季(××证券郑州市农业路营业部客户经理)的证言:2014年,胡某英就给我说过想让我筹集资金借给她炒股,一直到2015年3至6月,我陆续筹集资金共400万,分多次借给了胡某英。从2015年陆续归还,2016年10月全部还清。这些资金都是借海某林的。

7、海某林的证言:2015年3、4月份开始,我借给宋某季断断续续大概五六百万,2017年上半年全部还完。徐某、余某娣、李某兵,都是宋某季给我发过的银行卡帐号名字。

(三)被告人史某涛供述和辩解:史某涛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涛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交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涛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玮

审判员姜君伟

审判员谢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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