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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路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传时间:2019/3/17
浏览次数: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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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京01民初10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3-12
合 议 庭 :
 
刘慧
张家华
邵普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张路
被  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文书性质: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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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路,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咏华、吴卫星。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路诉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张路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19)京01民初95号原告林英诉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路诉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9)京01民初95号原告林英诉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家华

审判员刘慧

审判员邵普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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